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2022-07-27 20:48:05 字數 4987 閱讀 483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gb50720-2011

1 總則

1.0.1 為防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

1.0.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針對不同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採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方便適用。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2.0.1臨時用房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建築物,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庫房等。

2.0.2臨時設施

在施工現場建造的,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的各種非永久性設施,包括圍牆、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及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管線等。

2.0.3臨時消防設施

設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於撲救施工現場火災、引導施工人員安全疏散等的各類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臨時疏散通道等。

2.0.4臨時疏散通道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供人員安全撤離危險區域並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所經的路徑。

2.0.5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施工現場中供人員和裝置實施滅火救援作業的場地。

3 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

1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牆、圍擋;

2場內臨時道路;

3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的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 臨時消防車道、滅火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3.1.4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及第3.2.2條要求。

3.1.5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上風側,並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1.6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3.1.7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3.2 防火間距

3.2.1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的規定,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布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2 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效能等級為a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表3.2.2 施工現場主要臨建設施相互間的最小防火間距(m)

注1: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牆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牆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注 2:兩座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注3:本表未規定的,可按同等或在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3.3消防車道

3.3.1 施工現場內應設定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距離不宜小於5公尺,且不宜大於40公尺;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道。

3.3.2 臨時消防車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定尺寸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

2 臨時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3 臨時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識。

4、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3.3.3 下列建築應設定環形臨時消防車道,設定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按本規範3.

3.2條的規定設定迴轉場外,尚應按本規範第3.3.

4條的規定設定臨時消防救援場地:

1 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築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於3000 m2的在建工程;

3 超過10棟,且成組布置臨時用房。

3.3.4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定。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定在在建工程或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的長邊一側

3、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小於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淨距不宜小於2m,且不宜超過6m。

4 建築防火

4.1 一般規定

4.1.1 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應採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4.1.2 臨時用房的防火設計應根據其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等情況進行確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設計應根據施工性質、建築高度、建築規模及結構特點等情況進行確定。

4.2 臨時用房防火

4.2.1 辦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應為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

2層數不應超過3層,每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m2;

3 層數為3層或每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應至少設定2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於25m;

4單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公尺;雙面布置用房時,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5公尺。

5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疏散走道的淨寬度。

6宿舍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m2,其他房間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100m2。

7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公尺,房門的淨寬度不應大於0.8公尺;房間超過50m2時,房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2公尺.

8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基層底面。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

2層數應為1層,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 m2;

3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 m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 m2。

4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0公尺,房門的淨寬度不應大於0.8公尺.

4.2.3 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2 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定在臨時用房的一層,其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並應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同步設定,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

4.3.2 在建工程內臨時疏散通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通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h;

2 設定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樓梯作臨時疏散通道時,其淨寬度不宜小於1.0m;用於疏散的爬梯及設定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其淨寬度不應小於0.

6m;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且坡度大於250時,應修建樓梯或台階踏步或設定防滑條。

臨時疏散通道不宜採用爬梯,確需採用時,應採取可靠固定措施;

5 疏散通道的側面如為臨空面,應沿臨空面設定高度不小於1.2m的防護欄杆;

6 臨時疏散通道搭設在腳手架上時,腳手架應採用不燃材料搭設;

7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定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8 臨時疏散通道應設定照明設施。

4.3.3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風隔。

2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1/2。

4.3.4 外腳手架、支模架等的架體宜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採用不燃材料搭設:

1 高層建築;

2 既有建築的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護網應採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1 高層建築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2 既有建築外牆改造時,其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

3 臨時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

4.3.6 作業場所應設定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4.3.7作業層的醒目位置應設定安全疏散示意圖。

5 臨時消防設施

5.1一般規定

5.1.1 施工現場應設定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5.1.2 臨時消防設施的設定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對於房屋建築工程,臨時消防設施的設定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

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第5.2至5.4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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