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指導

2022-07-27 02:21:03 字數 3800 閱讀 2021

新版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指導 2015-09-23

第一章綜述

1、總則

1.1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與需要,維護建築設計市場秩序,確保設計質量和服務質量,有助於發包人、設計人協商確定設計服務計費,編制《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指導》(以下稱《計費指導》)。

1.2 發包人和設計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築設計服務計費的公正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1.3 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凡在建築設計中採用本《計費指導》未涵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於提高建設專案經濟效益或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可以在本《計費指導》基礎上適當上浮計費額。

1.4 建築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後7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2)提交方案設計檔案後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3)提交初步設計檔案後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

(4)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後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5)施工圖設計檔案通過審查後7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提交後3個月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6)工程結構封頂後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入使用後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餘設計費。

1.5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建築設計工作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向設計人另外支付相應的建築設計服務費並適當延長設計工期。

1.6 由於發包人原因,要求設計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築設計週期定額》規定的週期內提前交付設計檔案,設計人在確保設計質量與深度的前提下採取措施予以實現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1.7 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設計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0%,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設計費。

1.8 本《計費指導》可作為建設專案編制立項報告、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中估算設計及諮詢服務計費額的參考。

2、建築設計服務內容

2.1 本《計費指導》涉及的建築設計服務內容包括設計基本服務與設計其他服務。

2.2 「設計基本服務」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託,按國家法律、技術規範和設計深度要求向發包人提供編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不含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預算)檔案服務,並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服務。其服務計費為「設計基本計費」。

2.3 「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主體設計協調(包括設計總包服務)、採用綠色建築設計、應用bim技術、採用被動式節能建築設計、採用預製裝配式建築設計、編制施工招標技術檔案、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施工圖預算、建設過程技術顧問諮詢、編制竣工圖、駐場服務;提供概念性規劃方案設計、概念性建築方案設計、建築總平面布置或者小區規劃方案設計、綠色建築設計標識評價諮詢服務;提供室內裝修設計、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設計、幕牆深化設計、特殊照明設計、鋼結構深化設計、金屬屋面設計、風景園林景觀設計、特殊聲學設計、室外工程設計、地(水)源熱幫浦設計等服務。

其服務計費為「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3、建築設計服務計費

3.1 設計服務計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託內容和要求,提供設計基本服務與設計其他服務應計取的費用。

設計服務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設計服務計費=設計基本計費+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3.2 設計服務可採用以投資費率方式計費,也可在部分專案上以投資費率為參照,採用單位建築面積方式計費或以工日定額方式計費,具體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3.3 按投資費率計費方式計費時,設計計費的「計費額」,可先按照批准的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計取,無投資估算的參照當地同期同類同規模工程專案的經驗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計取。按估算「計費額」計取的設計費為暫估設計計費,最終以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實際「計費額」為依據確定計費。

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含工程裝置費,即構成或計畫構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施工機具使用費(含儀器儀表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含檢驗試驗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3.4 建築單體中採取復用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30%計費;需要重新進行基礎設計的,每個復用單體按照單體設計計費的40%計費。

4、其他說明

4.1 建築工程設計各階段工作量比例系參照《全國建築設計勞動(工日)

定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詳見附表一《設計各階段工作量分配參考比例表》。

4.2 發包人提供境外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檔案,需要設計人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審核並簽署確認意見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增加的審核確認費。

4.3 除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所編制的設計檔案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檔案,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於與設計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並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並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設計基本服務計費

設計基本服務計費包括投資費率計費方式、單位建築面積計費方式和工日定額計費等方式,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

1、投資費率計費方式

1.1 投資費率計費採取按照建設專案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計費額「)分檔定額計取。

1.2 投資費率計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設計基本服務計費 =計費基價×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

注:計費基價詳見附表二《計費基價表》,計費額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採用內插法確定設計計費基價;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詳見附表三《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表》

2、單位建築面積計費方式

部分專案可採用單位建築面積方式計費,詳見附表四《部分專案單位建築面積計費表》

3、工日定額計費方式

專案採用工日定額方式計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工日定額計費=專家等級相應工日費用×(定額工日÷0.95÷0.85+輔助工日)

注1:專家等級相應工日費用詳見附表五《工程諮詢服務工日費用表》

注2:定額工日、相應係數、輔助工日參見《全國建築設計勞動(工日)定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

第三章設計其他服務計費

設計其他服務包括的內容見第一章2.3條款所述,其計費詳見附表六《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ⅰ)》、附表七《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ⅱ)》及附表八《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ⅲ)》。第一章2.

3條款未涉及的設計其他服務內容的計費可比照附表

六、七、八執行。

第四章附表

附表一:設計各階段工作量分配參考比例表(%)

附表二:計費基價表

單位:萬元

注:計費額》2000000萬元的,以計費額乘以1.6%的計費率計算計費基價。

附表三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表

注1:1上述設計均不包含相應的工藝設計內容。

注2: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含結構加固)專案以其投資額為基本設計「計費額」。

附表四部分專案單位建築面積計費表

附表五工程諮詢服務工日費用表

注:不足半天,按照半天計費,超過半天,按照全天計費。

附表六設計其他服務計費表 (ⅰ)

(以設計基本服務計費乘附加係數計取)

注1:總體設計指初步設計之前,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設專案,由於建設規模大、設計內容多,需要分步建設,但在專案實施前需要有乙個總體設想, 以便各建設內容之間相互銜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編制總體設計或稱總體規劃設計。總體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整個建設專案的組成、功能、目標和規模,建設條件、設計依據和設計原則,總工藝流程、總體布局和總體建設方案,各單項工程的設計概況,工程環保、勞動安全衛生等設計方案,整個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資效益分析等。一般建設專案的總平面布置或總圖設計不屬於總體設計範疇,不應收取總體設計費。

新版《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指導》

第一章綜述 1 總則 1.1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與需要,維護建築設計市場秩序,確保設計質量和服務質量,有助於發包人 設計人協商確定設計服務計費,編制 建築設計服務計費指導 以下稱 計費指導 1.2 發包人和設計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築設計服務計費的公正性 客觀性和合理性。1.3 建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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