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管理學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辦法

2022-07-24 18:30:09 字數 2595 閱讀 8556

(二)國家級、省(部委)級、校級學科知識競賽。

學科競賽的認定以獲獎證書或正式檔案為依據。

第十三條科研活動是指大學生獨立開展或集體開展的專業研究或理論研究,包括:

(一)國家級、省(部委)級、校級大學生業餘科研立項;

(二)各級各類科研機構、學校、學院下達的專題科研專案;

(三)大學生自行開展的學習科研活動。

科研活動的認定以在國家正式出版的學術物刊、理論刊物或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的**為依據,用稿通知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發明創造是指大學生獨立完成或集體完成的發明創造或技術專利。

發明創造的認定以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發明證書、專利證書等為依據。

第十五條一名大學生參加多項學科競賽,或正式發表多篇**,或同時擁有多項專利發明,在認定上可以累計。

同一競賽成績獲多項獎勵,按最高獎勵級別認定。

第十六條創新學習科研由院本科生教學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創新學習科研的評定由學生個人書面申報,經院本科生教學管理辦公室初評後,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創新社會實踐

第十八條創新社會實踐是指大學生以實踐專業知識為目的,以了解社會、服務社會為主要內容,通過開展深入實際的調查研究,形成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社會實踐活動包括暑期社會實踐、寒假社會實踐和自主社會實踐。

第二十條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方式包括組建實踐團隊和個人開展兩種形式,具體政策參照校團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創新實踐活動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創新實踐活動的評定由學生個人書面申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初評,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章創新學生活動

第二十三條創新學生活動指各類各級學生幹部,增強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創新工作思維,改進工作方式,切實發揮示範表率、橋梁紐帶和參謀助手的作用,為學生成長、成才和學院發展、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創新學生活動的認定範圍:

(一)組織健全,制度完善,創造性地配合學院開展各項學生工作;

(二)組織的活動富有創意和實效,對廣大同學具有激勵作用和指導作用;

(三)以學生黨團組織、班委會、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團隊為單位組織開展的工作,獲得校級及其以上表彰或獎勵;

(四)組織的活動受到校級及其以上**的報道宣傳,取得良好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五條創新學生活動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創新學生活動的評定由學生個人書面申報,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初評,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章創新學習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創新學分獎勵。對符合《武漢大學「創新學分」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學生,由學院本科生教學管理辦公室集中組織申報創新學分。

第二十八條學院設立「武漢大學資訊管理學院大學生創新學習獎」(以下簡稱「創新學習獎」)。其中,一等獎800元,二等獎600元,三等獎300元。

第二十九條學院根據獲得創新學習獎的學生的獲獎等級,按一定比例配備專人導師。

第三十條 「創新學習獎」與先進班集體評比、專項獎學金評定和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等工作掛鉤。

第七章創新學習獎勵標準

第三十一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獲得「創新學習獎」一等獎:

(一)入圍國家級學術性**比賽或學科競賽;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權威期刊上發表學術**、調研報告、理**章等;

(三)獨立完成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級大學生科研課題及創新專案;

(四)獨立開展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獲得國家級獎勵;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所開展的學生活動受到國家級主管部門的表彰。

第三十二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獲得「創新學習獎」二等獎:

(一)獲得省級學術性**比賽或學科競賽獎勵;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國核心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調研報告、理**章;

(三)獨立完成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省級大學生科研課題及創新專案;

(四)獨立開展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獲得省級獎勵;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所開展的學生活動受到省級主管部門的表彰。

第三十三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獲得「創新學習獎」三等獎:

(一)獲得校級學術性**比賽或學科競賽一等獎;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公開出版的報刊上發表學術**、調研報告、理**章等;

(三)獨立完成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校級大學生科研課題及創新專案;

(四)獨立開展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獲得校級獎勵;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所開展的學生活動受到校級主管部門的表彰。

第三十四條各班級專業學習成績位列第一名的學生,可申請獲得「創新學習獎」。

第八章評定程式

第三十五條 「創新學習獎」評定工作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創新學習獎」每學年度評選一次。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方有資格參加評選。每年9月中旬學生申報,10月初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評選,年底學院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評選由學生本人提交格式化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原件,經學院相關職能部門初評後,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公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院大學生創新學習激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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