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地票價款分配的補充意見

2022-07-22 16:36:02 字數 983 閱讀 6985

**份號渝國土房管發〔2010〕220號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關於完善地票價款分配的補充意見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機關各處室:為確保地票價款全部用於「三農」,完善地票價款使用與監管,結合我市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實際,現就地票價款使用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本使用

(一)復墾專案工程成本。即工程施工費,原則上按不高於1.2萬元/畝核算(根據復墾專案實際發生情況據實支付),包括建(構)築物拆除、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費。

(二)復墾專案管理成本。包括專案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業主管理費等。分為市、區縣、鄉鎮實施專案

—1—管理成本。其中,市農村土地整治中心專案管理成本按0.1萬元/畝核算;區縣和鄉鎮專案管理成本按1萬元/畝核算,由區縣自行確定分配方案。

低於1.2萬元/畝的工程成本部分可轉入區縣和鄉鎮的專案管理成本。

(三)復墾專案融資成本。通過區縣財政投入和實施土地整治專案節約資金投入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專案,不計復墾專案融資成本;通過社會墊資、銀行貸款籌集資金實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專案,應根據墊資或貸款金額、同期人民銀行確定的貸款利息率等據實支付復墾專案融資成本。

二、高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成本部分的價款使用

(一)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專案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資成本後,按9.6萬元/畝支付給退出宅基地的農戶;按1.7萬元/畝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按以上標準支付地票平均價款後,如價款仍有剩餘,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給退出宅基地的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

(二)復墾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鄉鎮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專案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資成本後,應採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於新農村建設。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管理地票價款意見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辦公室2023年12月15日印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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