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質工作規定2019新標準

2022-07-22 13:27:05 字數 3255 閱讀 2618

《規定》執行日期為2023年3月1日,原煤炭工業部2023年11月頒發的《露天煤礦地質規程》(試行)和2023年5月頒發的《礦井地質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

第四條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採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徵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型別劃分。

(二)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報工作。

(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四)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五)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採利用價值。

第六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第七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裝置,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

煤礦地質型別為複雜或極複雜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

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八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九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積極採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第二章煤礦地質型別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煤礦地質型別劃分

第十條井工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型別、水文地質型別和其他開採地質條件進行型別劃分。井工煤礦地質型別分為簡單、中等、複雜和極複雜4種型別(表2-1)。

表2-1井工煤礦地質型別

注:1. 地質構造複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執行。

2. 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

3. 水文地質型別劃分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

4. 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井工煤礦地質型別。

露天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型別劃分。露天煤礦地質型別分為簡單、中等和複雜3種型別(表2-2)。

表2-2露天煤礦地質型別

注:1. 地質構造複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執行。

2. 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

3. 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露天煤礦地質型別。

第十一條地質構造複雜程度劃分依據以斷層、褶皺、岩漿巖等影響採區合理劃分因素為主。

(一)簡單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不大,斷層稀少,沒有或很少受岩漿巖的影響,不影響採區的合理劃分和採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主要包括:

1.產狀接近水平,很少有緩波狀起伏;

2.緩傾斜的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

3.為數不多和方向單一的寬緩褶皺。

(二)中等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有一定變化,斷層較發育,區域性受岩漿巖的影響,對採區的合理劃分和採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有一定影響。主要包括:

1.產狀平緩,沿走向和傾向均發育寬緩褶皺,或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

2.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較多斷層,或區域性有小規模的褶曲及倒轉。

(三)複雜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很大,斷層發育,有時受岩漿巖的嚴重影響,影響採區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規採區。主要包括:

1.受幾組斷層嚴重破壞的斷塊構造;

2.在單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礎上,次一級褶曲和斷層均很發育;

3.緊密褶皺,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

(四)極複雜構造。含煤地層的產狀變化極大,斷層極發育,有時受岩漿巖的嚴重破壞,很難劃分出正規採區。主要包括:

1.緊密褶皺、斷層密集;

2.形態複雜的褶皺,斷層發育;

3.斷層發育,受岩漿巖的嚴重破壞。

第十二條煤層穩定性以煤層變化規律和可採性劃分,採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確定。

(一)煤層穩定性定性評定。

1.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很小,變化規律明顯,結構簡單至較簡單;煤類單一。全區可採或大部分可採。

2.較穩定煤層。煤層厚度有一定變化,但規律性較明顯,結構簡單至複雜;有2個煤類。全區可採或大部分可採。可採範圍內厚度及煤質變化不大。

3.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無明顯規律,結構複雜至極複雜;有3個或3個以上煤類。

主要包括:煤層厚度變化很大,具突然增厚、變薄現象,全區可採或大部分可採;煤層呈串珠狀、藕節狀,一般連續,區域性可採,可採邊界不規則;難以進行分層對比,但可進行層組對比的復合煤層。

4.極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極大,呈透鏡狀、雞窩狀,一般不連續,很難找出規律,可採塊段零星分布;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且層組對比也有困難的復合煤層。

(二)煤層穩定性定量評定。

薄煤層以煤層可採性指數為主,煤厚變異係數γ為輔;中厚及厚煤層以煤厚變異係數為主,可採性指數為輔。參照指標見表2-3。

表2-3評價煤層穩定性的主、輔指標

煤層可採性指數計算方法:

(2-1)

式中:——煤層可採性指數;

n——參與煤層厚度評價的見煤點總數;

——煤層厚度大於或等於可採厚度的見煤點數。

煤厚變異係數γ計算方法:

(2-2)

(2-3)

式中:——煤厚變異係數;

——每個見煤點的實測煤層厚度,m;

——煤礦(或分割槽)的平均煤層厚度,m;

n——參與評價的見煤點數;

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後,應在1年內進行煤礦地質型別劃分,編寫煤礦地質型別劃分報告,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a,煤礦地質型別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第十四條乙個煤礦原則上只評定劃分一種地質型別,但在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型別、水文地質型別和工程地質條件等有明顯分割槽規律時,可分割槽、分煤層劃分地質型別。

第十五條煤礦地質型別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煤礦地質型別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型別劃分。

第二節煤礦地質基礎資料

第十六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區域地質資料和圖件:

(一)礦區內的各類地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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