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與反索賠控制預案及措施

2022-07-20 06:03:03 字數 4348 閱讀 6511

應對預案:在招標檔案加以說明及總包合同中明確註明如果沒有滿足此類條件,委託施工單位自購,此類費用的具體結算原則及計算方式,工期順延(或者不順延)。

13.1.5 因施工中斷,或甲方工作失誤導致工效降低。

由於甲方的監理工程師原因引起施工中斷的工效降低,特別是是根據甲方不合理的指令壓縮合同規定的工作進度,使工程比合同規定日期提前竣工,從而導致工程費用的增加。施工單位可提出以下索賠:人工費用的增加;裝置費用的增加;材料費用的增加。

應對預案:在招標檔案加以說明及總包合同中明確註明合同總價包含此類趕工等費用,或者在工程合同註明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此類費用的具體結算原則及計算方式,工期順延(或者不順延)。

13.1.6 不利的自然條件或人為障礙增加了施工的難度,導致施工單位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的費用。

應對預案:在招標檔案加以說明及總包合同中明確註明合同總價包含此類風險費用,或者在工程合同註明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此類費用的具體結算原則及計算方式,工期順延(或者不順延)。

13.1.7 工期延長或延誤。

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甲方要求延長工期,二是施工單位要求償付由於非承包方原因導致工程延誤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寫,因為工期和費用的索賠並不一定同時成立。

應對預案:在招標檔案加以說明及總包合同中明確註明合同總價包含此類風險費用,或者在工程合同註明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此類費用的具體結算原則及計算方式,工期順延(或者不順延)。

13.1.8 物價**引起索賠。

應對預案:在招標檔案加以說明及總包合同中明確註明合同總價包含此類風險費用,或者在工程合同註明如果發生此類事件,此類費用的具體結算原則及計算方式。

13.1.9 工期索賠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會發生一些未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用預定的施工計畫受到干擾,造成工期延長。這樣,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

應對預案:一是不採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計畫實施,但將工期順延;二是指示施工單位採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彌補已經損失的工期。

13.2 甲方的反索賠控制措施

甲方反索賠,即甲方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是指由於施工單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是由於施工單位的行為使甲方受到損失時,甲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賠會使甲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甲方應當提高防範意識,把違約事件縮小到最小的範圍之內,並利用可能的反索賠機會,更好地保證工程目標的實現。

13.2.1 反索賠的依據。

《合同條件》第31條中規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這就是說,甲方可以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在此類索賠中,甲方往往處於主動地位,可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施工單位材料裝置的方法作為抵押。

13.2.2 反索賠的類別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因施工單位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施工單位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或施工單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義務,施工單位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3.2.2.

1 工程質量反索賠。當承包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時,或使用的裝置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甲方有權向施工單位追究責任。這類索賠通常表現為,要求施工單位對有缺陷的產品進行修補;要求施工單位對不能通過驗收的產品進行返工;要求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等。

13.2.2.

2 工期延誤反索賠。指工期延誤屬於施工單位責任時,甲方對施工單位進行索賠,即由施工單位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甲方在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甲方盈利損失;由於工期延長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由於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築時的租賃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每個合同檔案中均有具體規定,一般按每延誤一天賠償一定的款額計算,累計賠償額一般不應正超過合同總額的10%。

13.2.2.

3 工程保修反索賠。在保修期未滿以前未完成應該負責補修的工程時,甲方有權向施工單位追究責任。如果施工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補工作,甲方有權僱傭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13.2.2.

4 解除合同反索賠。如果甲方合理地終止施工單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單位不合理地放棄工程,則甲方有權從施工單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13.2.2.

5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賠。指施工單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證明時,甲方可以直接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施工單位未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這個分包人,並從應付給施工單位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13.2.2.

6 其他事項反索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違約行為,或是由於施工單位的行為使業主受到損失時,甲方均可以提出索賠。

13.3 施工索賠的預防。

施工索賠預防,表現為防止被索賠,使施工單位找不到索賠的機會,在工程管理中體現為簽署嚴密的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違約;發現自己違約,及時補救,減少損失。在施工索賠預防管理過程中,應著重加強以下工作:

13.3.1 強化管理,降低索賠風險。

13.3.1.

1 招投標管理。進一步加強規範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的招投標,樹立全面的招投標理念,把設計和監理推向市場,並對設計進行監理,進一步監督設計的質量和進度。杜絕邊施工邊設計,不給施工單位因為工程變更而獲得大量的索賠機會。

13.3.1.2 計畫管理。對基建專案的投資、工期和質量要有乙個符合實際的計畫,推行限額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減少結算和付款風險。

13.3.1.

3 合同管理。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的內涵,簽訂內容全面,切實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在未來建設和結算中存在的各種可能風險,對索賠費用的結算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

13.3.1.

4 監理管理。明確監理的職責範圍,對工程材料質量、施工質量、工期進行全面的監督。對施工過程中的簽證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分清責任,對於施工單位造成的一切損失,一律不予簽證;應該簽證的及時核實和簽證,而對於無法核實的,超過時限的不予簽證;施工單位擅自變更的不予簽證。

13.3.2 對施工單位所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和修正。

13.3.2.1 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凡是工程專案合同檔案中有明文規定的索賠事項,施工單位均有索賠權,否則可以拒絕這項索賠。

13.3.2.2 索賠報告中引用的索賠證據是否真實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13.3.2.3 索賠事項的發生是否為施工單位的責任,屬於雙方都有一定責任的情況,確定責任的比例。

13.3.2.4 在索賠事項初發時,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可以拒絕對損失擴大部份的補償。

13.3.2.5 考察索賠是否屬於施工單位的風險範疇。屬於施工單位合同風險的內容,如一般性多雨,國內物價**等,一般不接受因此產生的索賠要求。

13.3.2.6 施工單位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甲方報送索賠意向通知。

13.3.3 認真核定索賠款額。

13.3.3.1 索賠費用的審查。主要審查索賠費計算的範圍;索賠費計價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機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費和機械台班計算;總部管理費和利潤要分清計算的條件。

13.3.3.2 索賠工期的審查。工期的索賠值不一定是某項工序實際延誤的時間。如果是施工單位施工組織不當,工效不高,裝置材料**不及時等,則不予補償。

13.4 工程索賠中的「預期可得利益」

13.4.1 「預期可得利益索賠」的法律依據。

所謂「預期可得利益索賠」,,施工單位或甲方向違約方提起的賠償損失主張。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規定為合同一方進行預期可得利益索賠奠定了法律基礎。

13.4.2 預期可得利益索賠須符合"預見性規則"

甲方可以進行"預期可得利益索賠"。如甲方以施工單位承建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影響其使用功能為由提出索賠,索賠額包含建築物使用後的預期收益。

該部分可得利益損失能否獲得支援,還要受法定"預見性規則"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條同時規定,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預期收益索賠能否全額獲得法律支援,還要看是否超出違約方在訂立合同之初所能夠預見到的違約損失限額內,是否在法定"可預見性"範圍內。

法定"可預見性"標準充分保證了施工單位因違約而承擔損害後果,與其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估計將要承擔的風險相一致。

在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般應按照《合同法》第281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理,即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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