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環境條件管理程式

2022-07-18 16:39:16 字數 3570 閱讀 4492

1、 目的

為了保證測量結果的有效性、準確性,計量標準和計量裝置應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在必要受控的條件下校準、除錯和使用。

2、 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測量裝置。

3、 職責

計量組人員及相關部門或車間負責人。

4、 內容

根據測量裝置校準或檢定、調整和使用的環境條件不同的要求,一般可分為標準工作條件、正常工作條件和極限條件。

4.1、 標準工作條件是指對測量裝置進行校準或檢定,確保其校準或檢定結果具有可比性而規定的測量裝置校準或檢定或調整的工作條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環境條件就是標準工作條件。

因此,本計量實驗室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

4.2、 正常工作條件是測量裝置通常應保證的使用環境條件,它根據工作著的測量裝置的測量範圍、被測量的額定值、影響的額定值或範圍以及被測物件的型別和狀態來決定。如本公司的壓力表和溫度數顯儀的工作環境條件都得由以上因素來定。

4.3、 極限條件是指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能碰到的最大極限狀況。

4.4、 在實施gb/t19022-2003標準時,應對測量裝置,特別是標準器的校準條件或一般測量裝置使用條件,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範或裝置說明書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來定。

4.5、 在對測量裝置進行校準或檢定、調整和使用過程中應考慮溫度(及其變化)、濕度、照度、雜訊、振動、電源、電壓、電磁干擾、生物黴菌、清潔度以及其他環境因素的影響。

4.6、 對環境條件要求高的,應對以上因素進行連續監控和記錄,以便需要時對測量的資料進行環境影響因素的修正。修正的資料及依據應保持詳細的記錄。

對可能產生相互干擾或影響的工作區(如實驗室與車間之間)應採取措施進行隔離,防止產生相互影響。

計量檢測裝置確認間隔管理程式

1.目的

通過合理地劃分類別,使在不同條件下使用的測量裝置在準確度可能發生重大變化之前及時得到再確認,從而保證測量裝置特性滿足預期的要求。

2.適應範圍

公司全部測量裝置的分類和確認間隔的制訂。

3.相關術語

3.1測量裝置:

所有(工作)計量器具、計量標準、以及進行測量所需要的輔助裝置和技術規範。

3.2確認間隔:

指對測量裝置定期確認的時間間隔。

3.3計量確認:

為保證測量裝置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組操作,包括:檢定、校準、除錯、修理和隨後的再校準以及任何必要的標記。

4.測量裝置分類

4.1強制檢定類:(屬於a類)

用於**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計量器具和公司最高標準器。

4.2 a類測量裝置:

4.2.1工作標準器。

4.2.3用於最終產品質量檢驗的測量裝置;

4.3 b類測量裝置

4.3.1企業內部用於能源、物資核算的測量裝置。

4.3.2用於工藝工序過程引數監測與控制的測量裝置。

4.3.3企業內部用於檢驗、測量和實驗用的一般性測量裝置。

4.3.4對準確度有一定要求的、用於輔助生產、生活福利方面的測量裝置。

4.4 c類測量裝置

4.4.1對準確度無嚴格要求的,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技術風險或安全風險的測量裝置。如現場指示用壓力表、盤裝電表、民用三表、氧壓表和乙炔表。

4.4.2計量特性不易改變或低值易耗的測量裝置。

5.測量裝置的分類管理

5.1強檢類、a類測量裝置要100%按既定的確認間隔完成確認,其中強檢類裝置可以單列台賬或在綜合臺帳上顯示,單列計算確認完成數量。

5.2 b類測量裝置要按既定的確認間隔完成95%以上的確認計畫。因故不能完成確認的除要向計量管理員說明原因外,要在後兩個月內創造條件予以確認,並要依據初校結果判斷其是否為不合格資料。

此項要求按《測量裝置管理規定》執行。

5.3 c類測量裝置由於變動性大,損壞更新頻繁,可以不確定確認時間,但不等於永不確認。為保證正常使用,採用以下方法實施管理。

5.3.1入庫或使用前抽樣,或整批確認;

5.3.2檢修期間進行確認或更新後確認;

5.3.3修理後的再確認;

5.3.4損壞後列新使用;

5.3.5 c類裝置可以列彙總性台賬,或在綜合台賬上顯示,也可根據需要貼上相應標記。

6.制定確認時間間隔的原則

6.1按法規制定的原則

6.1.1屬於強制檢定類的測量裝置器具,其確認間隔應服從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規定的要求。

6.1.2屬於工作標準器,可根據檢定規程和使用情況適當縮短確認間隔。

6.1.3屬於工藝工序過程監測的測量裝置,只要沒有特殊質量要求,使用環境正常,拆卸和確認的時段內生產照常進行的,都應依據計量檢定規程和分類管理目錄的規定制訂確認間隔。

6.2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原則,要充分考慮到下列實際情況。

6.2.1測量裝置製造商的建議

6.2.2工藝工序對測量結果有特殊要求或高準度要求。

特別是諸如:「不能發生偶爾一次錯誤或在很短時間內發生錯誤。否則就會直接造成公司產品質量上的重大損失」這樣極嚴的要求。

對符合這樣要求的測量裝置,其確認間隔可能要縮短到每半年一次。

6.2.3環境條件的惡劣程式,如高溫、高粉塵、強烈振動、磨損程度等。

6.2.4多次初檢、初校所獲得的資料趨勢,如初檢初校不合格率、計量特性變壞的趨勢和程度、計量特性保持較好、較穩定的資料統計等。

6.2.5拆卸的難易程式、是否導致安全風險等因素。

6.3經濟合理的原則:在最大限度地避免測量裝置產生錯誤資料進而影響產生的前提下,應適當延長確認間隔,以維持量少的確認費用。

7.確認間隔的制訂和不定期調整方法

7.1由公司計量管理員牽頭,計量組擬定測量裝置分類管理目錄。

7.2目錄中示包括詳盡的,由確認的單位向計量管理科申報明年的年度確認計畫表中擬定的確認間隔,批准後實施。

7.3屬於強檢類的工作標準的測量裝置,如果同一型別的裝置連續兩次初檢不合格率很高,則應立即縮短下一次的確認間隔直至不再產生初檢不合格裝置。

7.4計量特性優良的測量裝置,經過兩次確認(其間最好有目的進行抽查對比),能證明計量特性幾乎沒有任何變壞的,這樣的裝置的確認間隔可以比原間隔延長到3倍以內。

7.5為了重點保證某一項特定工作,或為了最大限度保證產品質量,維護企業利益,可以適當縮短確認間隔。當縮短間隔所付出費用遠遠小於測量裝置產生錯資料所帶來的損失時,所做的調整就是必要的。

7.6對工藝要求不高,難以拆卸或拆卸組裝過程容易發生洩漏的測量裝置,其確認間隔可以比規程(規範)的要求適時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主體裝置大中修的時間間隔。

7.7被對比的測量裝置的確認間隔要大於用做對比的測量裝置的確認間隔,以便在發生錯誤測量結果時能及時被發現。

7.8確認間隔調整之後,要予以說明。

7.9當測量裝置的環境條件、穩定性發生重大改變時,也應根據觀察到、記錄到的事實及時變更確認間隔,並在確認後的確認過程中依據計量特性的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採取調整或維護保養措施。

8.確認間隔的審定

8.1工程部統管年度測量裝置確認間隔和確認計畫。

9.確認間隔的實施和評價

9.1由維護單位組織實施按確認間隔進行的測量裝置的確認。

9.2特殊分析、測試、檢驗裝置可由日常受過培訓具有資格的操作人員按審定的確認間隔進行確認。包括填寫專項確認記錄。

9.3如果能證明初檢、初校不合格品很少,則該類測量裝置的確認間隔是適當的;反之,則應依照有關原則和方法進行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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