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准規定

2022-07-18 09:24:03 字數 4598 閱讀 6045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建設專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建設專案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從影響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監控,切斷安全隱患源頭,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電力行業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建設的新建、改建、擴建電力建設專案和多種產業建設專案。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隱患的施工隊伍不准進入現場;有安全隱患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不准進入現場;有安全隱患的工程裝置不准進入現場;有安全隱患的材料不准進入現場;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審批實施;有安全隱患的區域不准開放施工。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條有安全隱患的施工隊伍不准進入現場:

有安全隱患的施工隊伍是指:在企業資質、經營範圍、業績信譽、管理體系、技術素質、技術裝備能力等安全施工資質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滿足擬承包專案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業或其所屬分包單位。

專案公司在工程專案施工招標過程中,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施工單位在專案開工前,應對其擬選用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進行嚴格審查,並按有關規定報監理公司或專案公司同意。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隊伍不得參與集團公司系統的專案建設:

1. 企業資質等級、經營範圍不符合專案建設需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 企業管理混亂,市場信譽、安全業績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

4. 未獲得安全職業健康體系認證(指主承包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企業或專案經理部安全施工技術素質、技術裝備能力,安全設施水平不能滿足專案安全生產需要的。

第五條有安全隱患的人員不准進入現場:

有安全隱患的人員是指:安全意識、安全技能、技術素質、執業資質、安全防護、身體狀況等不能滿足所在崗位安全工作(作業)規定的參建各方或外來人員。

有下列問題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 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含安裝、除錯)方領導層、管理層、作業層人員,未按國家和集團公司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並經安全考試合格的。

2. 進入施工現場前,未按規定進行體檢,或經體檢患有職業禁忌症的;飲酒或精神狀態異常的;屬未成年或老、弱、病、殘人員的。

3. 各施工(作業)工種操作人員未經專門機構安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

4. 未接受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或未在交底檔案上簽字的。

5. 未按規定正確佩帶安全防護用具的;衣著不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未佩戴胸卡證的。

第六條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不得進入現場:

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機械是指:未經規定的專業機構安全監測、鑑定,或雖經安全監測、鑑定但不合格,未能取得相應安全使用證書的施工機械(垂直吊裝、水平運輸機械,開挖、填築、澆築裝置,砂砼系統裝置等)、機具。

下列施工機械(不限於)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廠家生產的裝置、器具;未經出廠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無合格證的裝置、器具。

2. 使用前未按規定進行安鑑,或監測、鑑定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書的裝置、器具。

3. 未定期檢測、維修、保養,裝置主體結構,轉向、制動、限位、絕緣、報警系統等關鍵部件有缺陷而未處理合格的裝置、器具。

4. 已明令淘汰、禁用和已到報廢期限的裝置、器具。

第七條有安全隱患的工程裝置不得進入現場:

有安全隱患的工程裝置是指:用於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在出廠、進場、使用前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存在安全質量缺陷,可能因此引發安全事故的裝置。

建設專案的主、輔裝置製造均應委託裝置監理監控裝置製造質量情況。對材質、工序過程、出廠驗收等關鍵環節進行把關。有下列問題的裝置不得進入現場:

1. 三無裝置(無廠家名稱、無質量檢測報告、無出廠合格證)。

2. 需要有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認證的裝置無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證明,或有生產許可證,但超過其生產許可證允許範圍生產的裝置。

3. 需要有國家或行業權威部門組織技術鑑定或認證,而沒有進行技術鑑定或認證的新產品。

4. 用不合格的材料生產的裝置。

5. 出廠、進場前應進行試驗、檢驗而未進行,或雖進行但檢驗、檢測不合格的裝置。

第八條有安全隱患的材料不得進入現場:

有安全隱患的材料是指:在出廠、進場、使用前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並可能因此引發安全質量事故的永久工程、臨時工程、施工措施所用新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材料)、周轉材料、工器具(包括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等。

施工現場必須加強對新進材料、周轉材料、工器具的檢測檢查,有以下問題的材料、工器具不准進入現場:

1. 三無(無廠家名稱、無質檢報告、無合格證)產品,過期失效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2. 未經檢測檢查或檢測檢查不合格的新進材料、工器具。

3. 未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檢測檢查的、或經檢查檢測不合格的、或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未處理的施工用周轉材料和工器具。

4. 按規定庫存時間超過一定時限,需要重新進行檢驗、鑑定,而沒有重新進行檢驗鑑定的材料。

5. 對存放環境有特殊要求(如溫度、濕度要求),而實際存放環境未能達到要求,使用前又未能進行檢驗檢測和處理的材料。

6.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而沒有報廢的材料和工器具。

7. 沒有經過國家或行業權威部門鑑定或認證的新產品材料。

第九條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審批實施:

有安全隱患的施工措施是指:未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中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或雖已編制但安全施工技術措施不完善、存在較大的缺陷,按此施工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一)有以下問題的技術措施不得審批實施:

1. 施工技術措施未按規定的程式要求進行審核、審批的;施工單位技術、行政負責人未同時會審、會簽的。

2. 施工技術措施/安全作業指導書未按規定向施工隊、班組進行交底,或缺乏交底記錄,或有關人員未全部在交底記錄上簽字,或簽字後未返回上一級主管部門確認的。

3. 施工技術措施/安全作業指導書雖經審核,但其措施不完善、不合理,缺乏針對性,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或檔案中有違反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求的。

4. 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而沒編制,或雖編制但未附具安全計算結果的。

5. 重大施工技術措施或方案須經專家論證和審查而未進行的。

(二)下列(不限於)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臨時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措施,並附安全驗算結果,必要時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1. 重要臨時設施:包括臨時供用電、供水工程;易燃、易爆、劇毒、射源等危險品存放設施。

2. 深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沉井工程;

3. 大型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邊坡、高豎井開挖和支護工程;

4. 大型起重機械、公升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

5. 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

6. 高大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

7. 大型裝置運輸、起重吊裝工程;

8. 主要電氣裝置耐壓試驗;

9. 進入高壓帶電區、電廠執行區、電纜溝、氫站、油區、帶電作業等危險區域作業;

10. 煙囪、冷卻塔、桿塔組立等高空作業,水上、潛水、帶電作業;

11. 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12. 高壓容器壓力試驗,主蒸汽管道吹掃,鍋爐公升壓定安全門;

13. 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度汛、防泥石流、防暑降溫、防火、防煤氣中毒等;

14.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十條有安全隱患的區域不准開放施工:

有安全隱患的區域是指:在此區域內存在著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或問題而未得到排除或解決的區域。

下列區域不准開放施工:

1. 施工區域及毗鄰區域內有未查明的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或其他地下設施和資料、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工程相關資料。

2. 施工區域及毗鄰區域的地面上有影響安全施工的供電、供熱、供氣、供水等架空線路未移走或未採取安全防護設施。

3. 在此區域內施工有可能影響毗鄰區域安全而又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隔離措施。毗鄰區域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未排除,或與相鄰區域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距離不夠,可能影響到施工區域安全而未採取安全防護或隔離措施的。

4. 地下洞室施工通風設施不完善,煙塵、有害氣體未充分排放的工作面;存在塌方、冒頂、岩爆、透水等地質災害而又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的工作面。

5. 深基礎、高邊坡、高豎井施工,安全監測、支護、監護不到位,應急預案不落實的區域。

第三章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七不准」的有關要求,將「七不准」的有關內容製成**,在工程實施前或過程中,認真組織開展對錶、對標檢查,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都應限期整改,否則,不得開始(恢復)施工。

第十二條子分公司、專案公司要把「七不准」的要求作為日常、專項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和重點內容,抓好落實,做好動態管理;監理單位也要把「七不准」規定作為安全監理的重點工作做好監控,堅決杜絕由於落實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第十三條安全「七不准」落實情況良好的子分公司、專案公司,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安全「七不准」落實情況不好的專案工地,不得申報集團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對造成事故的,集團公司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停工整頓、清退隊伍和人員、通報批評、經濟懲罰等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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