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開工後補辦質監手續工程的質監管理規定

2022-07-18 07:21:06 字數 873 閱讀 7687

對於違反規定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的工程,質監站應責令工程立即停止施工,並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符合補辦手續的工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責令建設單位到質監站補辦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一、對補辦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的工程應審查下列內容:

(1)檢測機構對工程已施工部位的結構安全情況作出的檢測報告;

(2)補辦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申請書;

(3)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已施工部分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報告;

(4)已施工部分的質量保證資料;

(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二、對未辦理質量監督登記且未經建設局及站領導批准的先開工工程,監督員不得私自進場監督,監督員有報告及查處的職責。在補辦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後,建設單位應對先開工的情況作出必要的文字說明,對未在質監站監督下已施工部分,監督員應先核查施工技術資料,資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按上述(1)~(5)條款要求進行處理,如採用樁基或地基處理的,應責成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期間和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沉降觀測。工程竣工驗收後須使用一年經複查無結構安全問題後方可給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對經批准先進場監督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先開工情況作出必要的文字說明,監督員應及時發出催辦手續函後再對地基、基礎、主體工程進行監督驗收,核查工程施工技術資料,並做好工程監督記錄及監督檔案的收集工作,如需工程竣工驗收,但仍未辦理相關質監登記手續的,建設單位應再次向建設局提交申請報告,經批准後送交質監站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四、對竣工且已使用的工程,不予補辦質監登記手續,只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效資料及現場實體狀況出具質量檢查意見。

五、對未按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的工程,監督員應將上級批准報告、補辦質監登記手續、有關技術資料、監督檔案資料等一併存檔,並作出必要的存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