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9福建省農村公路養護考評辦法

2022-07-17 19:00:05 字數 4695 閱讀 2187

福建省農村公路養護考評辦法(試行)

閩交建〔2009〕10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考評農村公路養護工作實效,掌握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狀況,提公升我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整體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範》以及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有關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考評工作,是對已登記並納入省級養護範疇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狀況的綜合評價。

農村公路養護考評由養護質量評價和養護管理評價兩部分組成。養護質量評價是對農村公路技術及使用狀況的評價,養護管理評價是對農村公路養護生產和管理工作的評價。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逐級考評制度。

責任主體(縣道、鄉道、村道養護和管理的具體責任主體分別為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村民委員會)每季度對登記列養的農村公路進行一次自評價;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半年對各責任主體所管轄農村公路進行一次抽查考評;

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所管轄農村公路進行一次抽查考評;

省公路局每1-2年對各設區市農村公路進行一次抽查考評。

第四條本辦法是農村公路養護考評工作的基本框架。各級考評單位在具體考評工作的組織中,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細化考評內容。

第二章養護質量評價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總體要求:路面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及隧道完好;大、中修工程完成較好;沿線設施完善;無侵占、破壞道路現象。

第六條養護質量評價內容:分路面、路基構造物、橋涵隧道、大中修實施情況、沿線設施、路產路權保護六個方面,採取評分方式,總分定100分,其中:路面20分,路基構造物20分,橋涵隧道20分,大、中修實施情況20分,沿線設施和路產路權保護各10分。

具體評分計分標準見附件一。

第七條養護質量評價方法:以1公里為基本評價單位進行評價(評價計分標準詳見附件一),並在每公里評價得分基礎上,將評價路段的所有每公里評價得分平均,形成該評價路段養護質量得分【評價路段如存在長度不足1公里的非整公里段的,該非整公里段仍按相同標準評分,而後按里程加權】。

第八條養護質量評價組織

(一)責任主體養護質量自評分

1、責任主體每季度對所登記列養的農村公路進行自評,評出「路段養護質量季度自評分」,在冊備查。

2、半年度、年度結束後,責任主體將管轄範圍內各農村公路的「路段養護質量季度自評分」按里程加權平均,並平均各季度分值,計算得出「責任主體[半年度/年度]養護質量自評分」,15個工作日內報備縣級交通主管部門。

(二)責任主體養護質量得分

1、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半年按不低於責任主體登記列養里程10%的比例(各行政等級均應達到該比例),對各責任主體所管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進行抽查,並按第七條的評價方法對抽查路段評分。

2、抽查路段評分結果與「責任主體[半年度/年度]養護質量自評分」加權平均(權值為抽查分0.4、自評分0.6),形成「責任主體養護質量得分」【對於未抽查到的責任主體,其「責任主體養護質量得分」直接採用「自評分」】。

3、在所形成的「責任主體養護質量得分」基礎上,將縣級轄區內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主體養護質量得分」,按管轄里程及行政等級加權平均(不同行政等級路段乘以各自的行政等級係數,其中縣道為3、鄉道為2、村道為1,以下同),形成「縣級養護質量自評分」,報備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

(三)縣級養護質量得分

1、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按不低於縣(市、區)所管轄農村公路養護里程的3%比例(各行政等級均應達到該比例),對所轄縣(市、區)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進行抽查,並按第七條的評價方法對抽查路段評分。

2、抽查路段評分結果按里程及行政等級係數平均後,與「縣級自評分」加權平均(權值為抽查分0.4、自評分0.6),形成「縣級養護質量得分」。

3、在所評 「縣級養護質量得分」基礎上,將轄區內各縣(市、區)「縣級養護質量得分」,按所轄里程平均後,形成「市級養護質量自評分」,報備省公路局。

(四)市級養護質量得分

省公路局每1-2年對各設區市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綜合抽查,並結合設區市「市級自評分」結果,對各設區市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評價,得出市級養護質量得分。

(五)其他

各級考評單位還應通過不定期的日常抽查,動態掌握農村公路各管養路段的養護質量狀況,及時發現和督促處理存在的養護質量問題,消除病害隱患。

第三章養護管理評價

第九條養護管理評價以被考評單位為評價物件。評價內容分機構制度、計畫管理、資金管理、內業管理、安全生產、日常工作評價六個方面,採取評分方式,總分定100分,其中:機構制度20分、計畫管理20分、資金管理20分、內業管理15分、安全生產10分、日常工作評價15分。

基本要求包括:

(一)機構制度方面,設定固定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明確養護管理責任人,委派專人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養護管理規章制度;

(二)計畫管理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審批農村公路養護計畫,並按時完成計畫任務;

(三)資金管理方面,養護配套資金落實到位,養護資金使用合法、合理、規範;

(四)內業管理方面,養護登記工作規範準確,報表上報及時、資料完整準確,養護管理內業資料歸檔及時、整理有序;

(五)安全生產方面,嚴格按照相關安全工作規範要求進行操作,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六)日常工作評價方面,要求受考評單位在日常管養中,工作認真負責,人員在崗在位,重視管理細節,及時發現和處置管養道路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養護管理評價具體評分計分標準見附件二。

第十一條養護管理評價的組織

(一)責任主體養護管理評價得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半年對縣道、鄉道、村道責任主體的養護管理進行一次抽查評價,並將兩個半年度得分平均,得出各責任主體的年度養護管理評分值;

(二)縣級養護管理評價得分。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對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養護管理進行一次抽查評價,得出縣級養護管理評價得分;

(三)設區市養護管理評價得分。省公路局每1-2年組織對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的養護管理進行一次抽查評價,得出市級養護管理評價得分。

第四章綜合考評及獎罰

第十二條將責任主體、縣級、設區市的「養護質量得分」與「養護管理評價得分」加權平均後(養護質量評價得分權重為0.7,養護管理評價得分權重為0.3),得出責任主體、縣級、設區市的養護綜合考評得分,並按得分值確定受考評單位養護綜合考評等級。

第十三條養護綜合考評等級共分為優、良、次、差四個等級,其中:綜合考評得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的為優,得分值為75-84分的為良,得分值為60-74分的為次,得分值不足60分的為差。

第十四條各級考評單位應定期將綜合考評、評級結果予以公布。

原則上對責任主體的綜合考評結果每半年公布一次,對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對設區交通主管部門每1-2年公布一次。

第十五條根據綜合考評情況,省對各地養護管理工作完成較好或較差的單位予以獎勵或處罰。

市、縣兩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自身管理實際,在省級考評獎罰基礎上,依照綜合考評情況,對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個人進行獎勵和處罰,資金在農村公路養護經費中支出。

第十六條省級獎勵措施

1、全省通報表彰,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2、在次年度農村公路大、中修省級統籌計畫的安排上,對受獎地區予以一定傾斜。

第十七條省級處罰措施

1、對養護管理工作完成較差的設區市,適當減少其次年度農村公路大、中修省級統籌計畫;

2、對日常檢查、年度抽查中發現的、以及各級考評單位上報的養護管理混亂、養護質量低劣、養護生產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全省通報批評。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農村公路考評計分標準(養護質量評價)

2、農村公路考評計分標準(養護管理評價)

3、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評價流程圖

附件一農村公路考評計分標準(養護質量評價)

一、路面:要求受檢路段路面平整、暢通,路容路貌良好,病害處理規範、及時,全優滿分20分。為簡化計算,將路面的病害、缺陷歸納為按面積計算和長度計算兩類,分別按數量的總和扣分,其計分標準規定如下表。

水泥混凝土路面計分標準

水泥混凝土路面計分標準

瀝青路面計分標準

砂石路面計分標準

病害名稱

沉陷,拱起,嚴重破碎板,坑洞,板角斷裂,露骨

平整度差,錯台,唧泥,裂縫(嚴重、中等、輕微),接縫養護差

二、路基構造物:要求受檢路段路基無大面積(5m2)沉陷、路肩無堆積物、雜草,邊溝通暢、無坍塌、邊坡順適,全優滿分20分,其計分標準規定如下表。

路基構造物計分標準

路基構造物計分標準

三、橋涵隧道:要求受檢路段中橋涵排水順暢、構部件無破損、隧道無損壞,全優滿分20分。檢查中每發現一處橋面、涵洞、隧道內部排水不暢,橋涵構件破損、隧道標誌設定不齊全,橋面、隧道內部不整潔扣1分,扣完為止。

四、大中修實施情況:大中修實施情況檢查為受檢單位年度計畫執**況的綜合考評,要求受檢單位年度大中修工程完成及時、工程質量良好,全優滿分20分。檢查中發現受檢單位年度大中修工程未按計畫執行、完成不及時每項扣2分,優良率達不到50%,每降低1%,扣1分;發現大、中修工程有前修後壞現象,每一處扣2分,扣完為止。

五、沿線設施:要求受檢路段標誌、標線、安全設施等設定齊全、完好,全優滿分10分。檢查中每發現一處不合格扣0.5分,扣完為止。

六、路產路權保護:要求受檢路段上無侵占、破壞路產路權情況,全優滿分10分。檢查中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扣1分,扣完為止。

注1:養護質量檢查評定中,在同一檢查部分(路面、路基等六部分)的同一處有兩種以上病害時,以最嚴重的一種病害數量扣分。

注2:如評價內容缺項,總分仍按100分計,例如:若無「大中修實施情況」項,該路段養護質量實得分為其它五項得分之和除以0.8,依次類推。

附件二農村公路考評計分標準(養護管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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