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處理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頒布稿

2022-07-17 04:30:02 字數 3239 閱讀 7254

1、 目的:

為了加強汙水處理系統安全工作管理,確保汙水處理車間、二期垃圾庫等設施、裝置的安全穩定執行,杜絕火災、氣體**、中毒、微生物感染、汙水外溢等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

2、 管理範圍:

汙水處理系統的所有設施、裝置、管道,以及與其直接連線的相關區域,包括二期垃圾庫、二期垃圾庫滲瀝集收集系統等;在汙水處理系統作業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3、 管理職責:

3.1 管理責任:本規定管理範圍的管理責任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

3.2 部門經理:負責組織制訂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定,負責監督落實相關管理和技術規定;

3.3 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配合領導制訂管理規定,負責制訂相關技術管理規範,負責具體落實相關管理和技術規定,負責指導各項工作;

3.4 化學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本規定管理範圍技術安全第一負責人;

3.5 值長:當值期間,本規定管理範圍的安全第一負責人;

3.6 相關員工:崗位人員應熟悉汙水處理、二期垃圾庫所屬裝置的結構、效能、.

對於汙水車間內和二期垃圾庫內的工作的危險情況熟知。負責本專業本班值、專業的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對發生的火警、火災、人員中毒等事故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補救,同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3.7 外委工作單位:本系統檢修或執行維護工作外委,外委合同不得與本規定原則有衝突;外委工作單位的工作必段嚴格遵守本管理規定;

4、 執行維護管理:

本規定管理範圍內的執行工作由一期執行值化水專業執行班負責;按生產技術部的維護工作劃分,由執行值和檢修班分別負責責任範圍內的維護工作;

所有執行維護工作嚴格按化學專業相關規程執行;

5、 檢修管理:

5.1 凡於本規定管理範圍涉及動火、切割、電鑽及臭氣系統的檢修等作業,必須開具工作票。

5.2 進入密閉空間前應採取清洗、通風等安全措施。進入前應將與密閉空間外部大氣相通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開啟,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前應至少開啟作業井蓋及上下游井蓋進行自然通風換氣30min以上。

通風時應考慮足夠的通風量,保證稀釋作業過程中釋放出來的有毒物質,並滿足呼吸**。

5.3 機械通風時,應將通風管道伸延至密閉空間底部,以有效去除其密度大於空氣密度的有害氣體或蒸氣,保持各處空氣的流通。必要時,可在密閉空間的下部放置吸風口;當存在與空氣密度相同或密度小於空氣的co等氣體時,還應在頂部增設吸風口。

經過通風,如密閉空間內有毒氣體濃度仍高於gbz 2.1所規定的要求,應按照gb/t 16556的要求選擇和佩戴呼吸防護用品。井下氣體檢測時,應先攪動井下泥水,使被檢測氣體充分釋放出來,以便於測定井內氣體的實際濃度,工作前用活小動物進行試驗,安全後方可開始工作,每人在池內工作一次不要超過30分鐘。

5.4 密閉空間的坑、井、窪、溝或人孔、通道出入口處,應設定防護欄、蓋和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燈。為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密閉空間作業場所,提醒作業人員引起重視,應在密閉空間外敞面醒目處,設定警戒區、警戒線和警戒標誌。

5.5 密閉空間內作業應設有不少於2名監護人員,監護人員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熟練掌握相關急救知識和技能,需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統一聯絡訊號,準備好救護器材。

監護人員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監護人員應清點出入密閉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採取合理的救護措施。

6、 動火與消防管理:

6.1 凡於本規定管理範圍內的動火工作,必須同時辦理檢修工作票和動火工作票;外委施工人員和普工不得擔任本規定區域的工作負責人。

6.2 動火工作嚴格按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執行;

6.3 動火管理等級:汙水處理系統中凡可能產生失火處,包括與可燃氣體產生、聚集、輸送相關聯的區域、設施、裝置、管道的動火均列為i類動火;其它區域動火由動火票簽發人、審核人、批准人視具體情況,確定動火等級;

6.4 氣體檢測:在有失火危險、有毒氣體產生聚集區域進行動火和檢修工作前必須進行氣體的檢測,氣體檢測時必須先對檢測氣體的裝置進行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為預防**,氣體的濃度甲烷含量控制在小於50ppm以下,總可能氣體小於5%lel;為預防氣體中毒h2s含量小於20ppm以下、co的含量應小於50ppm以下,同時,含氧量不得低於18%;經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工作。

6.5 一般情況下,對於在柵格間、汙泥處理間、調節池等氣體較多的部位,應盡量避免動火、容易產生火花的鑽孔工作,必須時,應嚴格按照公司的動火管理規定和本管理規定執行。

6.6 汙水處理系統內設施嚴禁吸菸和攜帶火種進入,對於進入該區域的工作人員和參觀人員在進入現場前必須在汙水處理車間控制室內將火種交出,在離開時取回,禁止攜帶火種進入車間。否則按吸菸進行考核。

6.7 汙水處理系統的滅火器材管理嚴格按照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7、 裝置設施管理:

7.1 機械裝置

1) 應對構築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欄、爬梯、管道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

2) 應經常檢查和緊固各種裝置連線件,定期更換聯軸器的易損件。

3) 不得將維修裝置更換出的潤滑油、潤滑脂、實驗室廢水及其它雜物丟入汙水處理設施內。

7.2 化學裝置:

1)各水幫浦及風機保持清潔,定期檢查油質油位和更換潤滑油。

2)根據運**況定期和不定期沖洗和化學清洗膜處理裝置,保持一定的膜通量。

3)各**儀器儀表正常投用,並定期進行校驗。

4)各池防爆片保持正常投用,任何人不得在上面堆放和存放物品。

7.3 電氣熱控裝置:

1) 汙水處理車間和二期垃圾庫的電氣裝置應定期清掃電器控制櫃。檢查裝置絕緣、線頭、接觸器、變頻器等裝置並測試其各種技術效能。應每班進行一次溫度檢測,對於溫度超過規定的裝置應立即停下處理。

在打掃衛生時沖水、清理汙泥時禁止濺到電氣裝置上,以免引起裝置短路,發生火災。

2) 建築物、構築物等的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及其週期應符合電業和消防部門的規定。電氣專業應對上述裝置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的結果記錄。

3) 汙水處理車間和二期垃圾庫使用臨時照明時必須使用24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的電源,電源線必須使用耐腐蝕的橡皮電纜作為電源線。搭接風機等臨時通風裝置時也必須使用耐腐蝕的橡皮電纜作為電源線。

4) 汙水處理車間內和二期垃圾庫的防爆裝置必須保證防爆裝置的接線盒完整,螺絲不得缺損,。

5) 照明裝置應定期檢查,並及時更換被損壞的照明裝置,防止線路、燈頭等裝置老化。

8、 事故報告和考核管理:

8.1 本規定管理範圍內發生火災、**、中毒等事故,必須由當事人詳細寫出事故經過,專業、班值長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逐級上報。

8.2 凡屬人為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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