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任何部分作出擁有權申索的每個人一

2022-07-14 23:09:06 字數 2565 閱讀 2914

[2023年7月15日]

(本為2023年第41號)

第130章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

第130章第2條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指不動產;

「工作日」(working day) 就第9及10條而言,指─

(a)既非公眾假日;

(b)亦非《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由2023年第6號第4條增補)

「非工作日」(non-working day) 指並非工作日的日子; (由2023年第6號第4條增補)

「發鈔銀行」(note-issuing bank) 就第9及10條而言,具有《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65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23年第6號第4條增補)

「補償」(compensation) 指本條例下的補償;

「管有業權」(possessory title) 指憑藉《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1)及17條相對於**而有的對土地的管有業權; (由2023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署長」(director) 指地政總署署長; (由2023年第9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2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修訂)

「徵用令」(acquisition order) 指根據第3(1)或(2)條作出的徵用令;

「徵用作公共用途」(acquisition for a public purpose) 包括─

(a)徵用生情況欠佳的物業,以確使經改善的住宅或建築物豎設於物業之上,或確使物業的生情況獲得改善; (由2023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b)徵用豎設有任何建築物的任何土地,而該建築物是由於接近或連線任何其他建築物,以致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在其他方面造成或導致該等其他建築物的狀況不適合人居住或危害或損害健康的;

(c)為與官方的海軍、陸軍或空軍(包括在香港的各志願部隊)有關的任何用途而作出的徵用;及

(d)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之任何類別用途而作出的徵用,不論該用途是否與以上的任何用途同類; (由2023年第62號第3條修訂)「擁有人」(owner) 指對土地有占有業權的人;

「擁有權申索」(claim of ownership) 指對占有業權的申索;

「轉歸日期」(date of vesting) 指根據本條例徵用的土地根據第5條轉歸**的日期。 (由2023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第130章第3條徵用土地作公共用途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23年第29號第43條;2023年第62號第3條

(1)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徵用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而署長覺得有任何人聲稱或可能聲稱該土地是根據管有業權持有的,則署長可作出徵用令,根據本條例徵用該土地。

(2)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第3條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而署長覺得有任何人聲稱或可能聲稱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是根據管有業權持有的,則署長可作出徵用令,根據本條例徵用該土地或該部分。 (由2023年第29號第43條修訂)

(由2023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第130章第4條公告及圖則

附註:具追溯力的修訂─見2023年第29號第105條

(1)凡已就任何土地作出徵用令,則徵用令的公告─

(a)須由署長送達予─

(i)署長覺得可能就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擁有權申索的每個人(如屬能尋獲者);及

(ii)署長覺得是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占用人的每個人(如屬能尋獲者);(b)須由署長─

(i)以中英文在一期憲報刊登;

(ii)在乙份英文報章刊登一期;

(iii)在乙份中文報章刊登一期;及

(iv)藉著在該土地的顯眼部分張貼乙份中英文公告的方法公布;及(c)須由署長提供予公眾人士於署長所指示的**辦事處通常向公眾人士開放的時間內,在該等辦事處免費查閱。(2)根據第(1)款發出的公告,須─

(a)採用由署長不時決定的格式;

(b)描述所徵用的土地,並述明已就該土地作出徵用令;

(c)述明在何處及何時可依據第(1)(c)款查閱該徵用令的文字及(如屬適當)該土地的圖則;

(d)述明該公告被張貼在該土地的日期;

(e)宣告該公告所描述的土地,將於(d)段述明的日期起計乙個月屆滿時,或由署長決定並在該公告内述明的較長期間屆滿時,憑藉第5條轉歸**,而任何人在該土地或其上的每項權益、權利或地役權,即告終絕; (由2023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f)述明就該公告所描述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擁有權申索的每個人,或申索該土地或其上的任何權益、權利或地役權的每個人,均須按照第6(1)條,在轉歸日期前或在署長准許的延長期間(如有的話)內,向署長呈交其申索的書面通知,連同其所管有的證據以證實其申索。(3)根據本條送達、刊登與公布的公告,須當作是給予就該土地而有權作出擁有權申索的每個人的通知,以及給予在該土地或其上有任何權益、權利或地役權的每個其他人的通知。

第130章第5條土地轉歸**以及進入與接管的權利

附註:具追溯力的修訂─見2023年第29號第105條

在根據第4條發出的公告內根據第4(2)(e)條述明的期間屆滿時,該公告所描述的土地,連同進入與接管該土地的權利,即轉歸**,而不受制於任何權益、權利或各種地役權。

(由2023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第130章第9條補償待決期間的暫支款項二

第130章第4條公告及圖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 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1 凡已就任何土地作出徵用令,則徵用令的公告 a 須由署長送達予 i 署長覺得可能就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擁有權申索的每個人 如屬能尋獲者 及 ii 署長覺得是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占用人的每個人 如屬能尋獲者 b 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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