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源自動監控中關於企業報備的規定

2022-07-13 03:27:04 字數 1029 閱讀 6289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五)自動監控裝置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資料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採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資料。

第十五條:

自動監控裝置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環境監察機構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汙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同意。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執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執行單位應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設施執行狀況報告,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執行單位應當保持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執行。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將影響設施正常運**況的,執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資料方案,並取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標準。

第十五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執行,設施不能正常執行期間,要採取人工取樣監測的方式報送資料,資料報送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有效性審核辦法》

第九條在國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執行正常或日常執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期間,國控企業要採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責任環保部門報送資料,資料報送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一條 。

自檢報告包括汙染源自動監測資料準確性分析,資料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及企業生產情況等。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送審稿)

第八條【報告與處理制度】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更換、拆除、變動或停運的,排汙單位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有管轄權的環境執法機構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有管轄權的環境執法機構接到報告後,可組織現場核實,並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同意。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排汙單位或者執行單位必須在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環境執法機構報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執行。停運期間應按規定和技術規範用手工監測等方式補報資料。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已於2005年7月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第十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長解振華 二 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汙染源監管,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汙許可證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預防汙染事故,提...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汙染源監管,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汙許可證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預防汙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 資訊化水平,根據 水汙染防治法 大氣汙染防治法 環境雜訊汙染防治法 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和 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有關環境保 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指南

技術指南 環境保護部 2012年三月 目錄1 適用範圍 2 2 術語和定義 2 2.1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2 2.2 水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2 2.3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2 2.4 例行檢查 2 2.5 重點檢查 2 2.6 不正常執行 2 2.7 弄虛作假 2 2.8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