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終板

2022-07-12 18:12:04 字數 3788 閱讀 6336

前言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生活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起草單位:

本規定起草人:

本規定審核人:

本規定批准人:

本規定自年月日執行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生產場所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及電氣裝置(裝置)檢查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安全用電和電氣裝置(裝置)檢查和維護。

2 引用檔案

gb4064-1983 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

gb4776-1984 電氣安全名詞術語

gb/t13869-1992 用電安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氣作業

指電力在變、送、配過程中的排程管理、執行監視、操作試驗、維修檢修等。

3.2 電氣裝置

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裝置。

3.3 高低壓分類

高壓電氣裝置: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電氣裝置:裝置對地電壓在250v以下者。

4 安全用電的基本原則

4.1 直接接觸防護應採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電流經由身體的任何部位通過;

b) 限制可能流經人體的電流,使之小於電擊電流。

4.2 間接接觸防護應採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電流經由身體的任何部位通過;

b) 限制可能流經人體的故障電流,使之小於電擊電流;

c) 在故障情況下觸及外露可導電部分時,可能引起流經人體的電流等於或大於電擊電流時,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斷開電流。

4.3 正常工作時的熱效應防護,應使所在場所不會發生因地熱或電弧引起可燃物燃燒或使人遭受灼傷的危險。

5 安全用電的基本要求

5.1 一般場所用電安全要求

5.1.1電氣裝置使用前,應確認其具有國家指定安全機構的安全認證標誌,或其安全效能已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1.2電氣裝置使用前,操作者應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查裝置使用條件、環境要求及使用等級要求,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5.1.3操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所用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保護方式、保護裝置的整定值、保護元件的型號規格,並不得擅自更改。

5.1.4用電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用電安全基本知識、觸電急救方法、所用電氣裝置的基本效能、操作要求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5.1.5當電氣裝置的絕緣或外殼損壞,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修復或更換。

5.1.6用電裝置發生故障或突然停電時應及時切斷電源,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5.1.7使用移動式的ⅰ類裝置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頭插座,同時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的插頭插座。

5.1.8插頭插座應按規定正確配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線在一起。

5.1.9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移動裝置應定專人負責。

5.1.10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應使用專用的聯結器,並放置在隔熱底座上。

5.1.11露天使用的電氣裝置和配電裝置應採取合適的防雨、防雪和防塵措施。

5.1.12用電裝置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作業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和懸掛物品。

5.1.13固定安裝的螺口燈座,燈座螺紋端應接至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5.1.14軟電纜或軟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作保護線。

5.1.15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線。

5.1.16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

5.1.17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規定用電期限有專人負責拆除清理。

5.1.18發生人體觸電事故,應立即斷開電源,使觸電人員與帶電部分脫離,並立即進行急救。在切斷電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員直接接觸觸電人員。

5.1.19發生電氣著火時,應立即切斷有關電源,然後進行救火。

5.2 **危險場所用電安全要求

5.2.1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過程中,一類負荷用電裝置突然停電,有可能造成燃燒、**事故或人身**時,必須有兩個獨立電源供電。當正常工作電源因故突然停電時,備用電源應立即自投。

5.2.2電氣裝置應按生產場所不同危險等級,選擇不同的防爆級別和型式,無過負荷可能時其外殼表面允許最高溫度為120℃,有過負荷可能時為110℃。

5.2.3危險工作間用電裝置的控制應採用隔離機械或電器操作,並應與門聯鎖。

5.2.4危險工房應設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裝置,並備應急照明裝置。火化工作業場所不准使用對講機、移動**等無線電通訊器材。

5.2.5存在火炸藥粉塵場所禁止使用電風扇。

5.2.6電起爆裝置的檢查測量和試驗,所用儀表測量端的輸出能量必須小於被試品的最小點火能。

5.2.7危險工房的電氣線路嚴禁採用導線明敷設或穿塑料管敷設。

5.2.8電力、照明或控制線路採用的絕緣電線或電纜的額定電壓不應低於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應低於500v。

5.2.9電纜宜為幹絕緣電纜,除照明分支線路外,電纜不應有分支或中間接頭。

5.2.10電線穿鋼管敷設的線路,進入隔爆型電氣裝置時,應裝設隔離密封件。

5.2.11各種高低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性建築物。

5.2.12當雷電接近或發生時,如下場所人員應及時安全停止生產或操作、切斷電源、盡快撤離到安全地方躲避:

a) 含有火工品藥劑、火藥、炸藥或全備彈等的建築物;

b) 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建築物或室外操作場地;

c) 含有易燃易**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性氣體環境;

d) 含有電起爆裝置、電爆具工房;

e) 裝載上列物品的車輛。

5.2.13危險工房應按危險等級採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ω,接地裝置可利用防雷感應的接地裝置,嚴禁利用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

5.2.14在火炸藥及其粉塵易燃易爆場所不應進行電焊或切割。

5.2.15危險工房的電氣裝置維修之前,應切斷電源並將殘存的火炸藥清理乾淨。

5.2.16危險工房、成品、半成品庫房,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

5.3 電氣裝置(裝置)檢查和維護的安全要求

5.3.1一切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工作必須由電氣專業人員承擔。

5.3.2電氣專業人員須持證上崗。

5.3.3電氣專業人員進行電氣作業時,應至少有二人。

5.3.4當進行現場電氣作業時,應由熟悉該業務和對現場有足夠了解的電氣專業人員來進行,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5.3.5夜間或在光線不足的地方作業時,現場應有充足的照明。

5.3.6非電氣專業人員有必要參加接近電氣裝置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由電氣專業人員負責監護。

5.3.7維修後的電氣裝置在重新使用前,應確認符合環境和使用等級要求。

5.3.8帶電裝置周圍嚴禁使用鋼捲尺、皮捲尺進行測量工作。

5.3.9在帶電裝置和有架空線路的周圍搬動梯子、管子等較長物品時,應有兩人放倒搬運,並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3.10電氣裝置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或試驗。

5.3.11電氣裝置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時應予以報廢。

5.3.12長期放置不用或新的用電裝置,應經過安全檢查或試驗後才能投入使用。

5.3.13當電氣裝置拆除時,應對原來的電源端妥善處理,不應留有任何可能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

5.3.14修繕建築物時,對原有的電氣裝置應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將其拆除。修繕完畢後再重新安裝使用時,應經過安全檢查或試驗後才能投入使用。

5.3.15電氣裝置的檢查、維護及修理,應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並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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