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備付金管理整理

2022-07-10 17:57:01 字數 4333 閱讀 4375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2023年6月7日

支付機構需做事項

第三條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備付金銀行: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備付金存管賬戶、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

第七條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資產不得低於2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槓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銀行僅開立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該銀行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000億元。

(二)具備監督客戶備付金的能力和條件:有健全的客戶備付金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監測、核對客戶備付金資訊的技術能力;能夠按規定建立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

(三)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和網點分布能夠滿足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需要;具有與支付機構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系統處理能力。

(四)具備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能夠確保業務的連續性。

第八條支付機構應當並且只能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

第九條支付機構應當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的乙個境內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備付金協議應當約定支付機構從備付金銀行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客戶備付金發生損失時雙方應當承擔的償付責任和相關償付方式)

(備付金協議對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的責任約定不明的,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優先保證客戶備付金的安全及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十條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應當自備付金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備付金協議內容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至少乙個自有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支付機構在同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只能開立乙個備付金存管賬戶。

第十三條支付機構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乙個備付金收付賬戶。

第十四條備付金銀行應當於每日營業終了前,。

(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備付金匯繳賬戶將客戶備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資金轉出賬戶)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和備付金協議。

(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當標明支付機構名稱和「客戶備付金」字樣)

第十六條支付機構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

(支付機構以前款規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將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備付金收付賬戶內的客戶備付金轉存至支付機構在同一開戶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銀行賬戶視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書面告知該備付金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並於擬撤銷賬戶內的資金全額轉入承接賬戶後,辦理銷戶手續。

(1)擬撤銷部分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

(2)擬撤銷備付金收付賬戶的,承接賬戶為備付金存管賬戶;

(3)擬撤銷備付金匯繳賬戶的,承接賬戶為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存管賬戶或在同一備付金合作銀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擬變更備付金存管銀行並撤銷全部備付金存管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理由、時間安排、變更後的備付金存管銀行以及承接賬戶資訊等事項。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的客戶權益保障方案中,說明備付金銀行賬戶撤銷事項,並根據批覆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合作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當日分別書面告知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在備付金銀行賬戶開立起5個工作日內、變更或撤銷起2個工作日內,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在收訖日起2個工作日內全額繳存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只能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辦理客戶委託的跨行付款業務,以及調整不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頭寸。

第二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

(風險準備金按照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支付機構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少於4家(含)時,計提比例為10%。支付機構增加開立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合作銀行的,計提比例動態提高。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劃轉至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結轉至自有資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因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結轉支付業務手續費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資金賬戶,應當在備付金存管銀行開立的自有資金賬戶中確定,且一家支付機構只能確定乙個自有資金賬戶。

(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自自有資金賬戶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支付機構擬變更自有資金賬戶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變更原因、變更後的自有資金賬戶、變更時間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建立客戶備付金資訊核對機制,逐日核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劃轉等資訊,並儲存核對記錄。

第三十七條支付機構在備付金銀行賬戶中存放客戶備付金以外資金的,可以在計算前款規定的比例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扣減。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支付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適當調整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比例:

(1)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能夠被備付金銀行實時監測;(二)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能夠逐日逐筆核對客戶備付金交易明細;(三)支付機構能通過備付金銀行為客戶提供備付金資訊查詢;(四)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規範、風險管理制度健全、客戶備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夠主動配合備付金銀行監督、備付金銀行對其業務合規性評價較高。

明令禁止事項

第四條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應當與自有資金賬戶分戶管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十六條支付機構通過備付金收付賬戶轉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非活期存款轉為活期存款的,應退回至原轉存的備付金賬戶。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接收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機構名義開立的備付金銀行賬戶,不得以該分支機構自身的名義開立備付金銀行賬戶。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每月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日終餘額合計數,不得低於上月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日終餘額合計數的50%。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在備付金合作銀行存放的客戶備付金,不得跨行劃轉至備付金存管銀行之外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七條不同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之間不得辦理客戶備付金的劃轉。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按規定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通過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按規定可以現金形式為客戶辦理備付金贖回的,應當先通過自有資金賬戶辦理,再從其備付金存管賬戶將相應額度的客戶備付金劃轉至自有資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因辦理客戶備付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費用,不得使用客戶備付金支付。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核對校驗機制的通知

支付機構需做事項

五、支付機構應於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統計報表》(見附件2)的填報要求,與各備付金銀行法人(或其授權分支機構)完成關於該銀行客戶備付金資訊(附件2表1-1至1-3、1-6、1-9、1-10、1-13)的核對校驗工作。支付機構應將填報完整的統計報表(附件2表1-1至1-10、1-13)、各備付金銀行法人(或其授權分支機構)應將統計報表(附件2表2-1)及《備付金銀行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的核對意見》(見附件3)於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報送支付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六、支付機構應確保所提供客戶備付金資訊的真實、準確與完整,並在向備付金銀行提交客戶備付金資訊時出具《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真實性承諾函》(見附件4)。

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法人(或其授權分支機構)可採用電子方式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資訊。

明令禁止事項

九、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在按照《存管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完成系統改造前,如客戶備付金資訊報送工作量較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以電子方式定期報送《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統計報表》,以紙質方式報送加蓋公章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真實性承諾函》、《備付金銀行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資訊的核對意見》,並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確定定期報送頻率和報表專案統計週期,其中資訊報送頻率不得小於1次/2個月,專案統計週期不得長於1個月。

備付金管理 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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