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編織袋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編號

2022-07-01 02:24:02 字數 3659 閱讀 9396

版次:a/0編號:yl/js03—2007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塑料復合編織袋

編制:質檢部

審核:批准:

2023年06月01日發布2023年06月01日實施

****發布

食品包裝用塑料編織袋編號:yl/js03—2007

1範圍本程式規定了塑料編織袋、復合塑料編織袋出廠的的技術要求、檢驗專案、檢驗規則、檢驗方法及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以聚丙烯、聚丙烯樹脂為主要原料經擠出、拉伸成扁絲、再經織造、印刷、復膜、裁切、製袋而加工成的食品包裝用塑料編織袋產品。

2引用檔案

gb/t8946—1998 塑料編織袋

gb/t8947—1998 復合塑料編織袋

gb/t1039—92 塑料力學效能試驗方法總則

gb/t1040—92 塑料拉伸效能試驗方法

gb/t2828—87 逐批檢查記數抽樣程式及抽樣表(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

gb/t2918—82 塑料試驗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gb/t4857.5—92 包裝運輸包裝件跌落效能試驗方法

gb/t5009.60—2003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指標的分析方法

gb 9688—1988 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9687—1988 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3產品分類

縫底袋、a型、b型

4檢驗專案和要求

4.2復合塑料編織袋

4.2.1外觀質量

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

表44.2.2基材尺寸

圓筒袋雙面復合時,雙側各應大於基材5mm

4.2.3允許偏差

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

表54.2.4物理效能

物理效能應符合表6

表65檢驗方法

5.1外觀檢驗

在自然光線下目測

5.2長度和寬度

將袋攤平,用精確至1mm的直尺,在中間和離邊100mm處測量三處,直尺應與袋邊平行,以最大偏差作為測試結果。

5.3經密度、緯密度

將袋攤平,在袋的上下兩個對角處圈定100mm×100mm兩方塊,方塊外邊線與袋邊線相距100mm,目測方塊內的經、緯根數,取其平均值,計算時當訖點最後不足一根時,按一根計。

5.4袋的單位面積質量

袋的單位面積質量下式計算

m=mc+mz+ms

式中:m——袋的單位面積質量,g/m2;

mc——布的單位面積質量,g/m2;

mz——紙的單位面積質量,g/m2;

ms——複合膜的單位面積質量,g/m2。

在5.3測定經密度、緯密度處取下面積為100mm×100mm的試樣四快,

用感量為0.01g的分析天平稱取質量,取其算術平均值,按下式計算單位面積質量偏差。

m1-m0

t100

m0式中:t——算單位面積質量偏差,%;

m1——100cm2試樣的質量×100,g/m2;

m0——公稱單位面積質量,g/m2。

5.5腹膜厚度的測定

5.5.1取樣方法:分別剪去紙、編織布和復合後的二合

一、三合一試樣各三塊,每塊面積為100cm2。

5.5.2測試方法:用最小分度值為0.01g的分析天平稱取質量,取其算術平均值,

腹膜厚度的計算

m-mc-mz10d

式中:δ——複合膜的厚度,mm;

m——每平方厘公尺二合一或三合一的質量,g/cm2;

mc——每平方厘公尺未經復合的編織袋的質量,g/cm2;

mz——每平方厘公尺未經復合紙的質量,g/cm2;

d——複合膜的密度g/cm3。

5.6拉伸負荷

5.6.1試驗條件按gb/t1039規定進行:試樣在溫度23℃±2℃、常濕狀態調節4h並在此條件下進行試驗;

5.6.2試驗裝置應符合gb/t1040-92第6章有關裝置規定:夾具間距為200mm,空車下降速度為200mm/min±20mm/min;

5.6.3取樣方法

以縫紉卷折面為取樣面按gb/t8847—1998圖2所示部位在每個袋上取徑向、緯向、縫邊向、縫底向、試樣各兩塊,長300mm,寬約60mm,再修正到50mm,如最後一根超過半根則留之。縫向試樣的兩邊縫邊應適當留長,平針法如gb/t8847—1998圖3,連鎖法如gb/t8847—1998圖4兩邊

5.6.4記錄試樣的拉伸負荷,取其算術平均值;

5.6.5試驗中如遇到試樣在夾具中破裂、滑落等影響準確性情況時,應另換式樣重做。

那個邊個各打三道結。

5.7剝離力

5.7.1按gb/t8808規定進行

5.7.2試樣預處理及實驗條件同5.5.1的規定。

5.7.3試驗時按gb/t8847—1998圖2所示部位在袋的另一面順絲的走向分別剪取徑向、緯向試樣各兩塊寬30mm

在試樣的一端用手或膠粘帶將膜和布分開50mm,分別夾在試驗機夾具上,夾具間距100mm試驗速度度為200mm/min±20mm/min;試驗結果以算術平均值表示,精確到0.1n

如果試樣在用手或膠粘帶無法將膜、紙分開,使試驗無法進行時則以合格判定。

6檢驗規則

6.1組批

同一型號、規格的產品為一批,每批不超過15萬條。

6.2抽樣

6.2.1袋的外觀和偏差合格判定按照gb2828規定的正常抽樣方案進行(見下表),每條編織袋為乙個樣本。

6.2.2拉伸負荷每批隨機抽樣5條,其中2條為備用,3條取樣測定。

6.2.3其他檢驗專案按第5章規定隨機抽取,試樣數量應能滿足所需專案的實驗要求

6.3檢驗分類

6.3.1出廠檢驗

6.3.1.2復合塑料編織袋

外觀質量、基材尺寸、允許偏差、物理效能:不得單位面積拉伸負荷、剝離力。

6.3.2型式檢驗

6.3.2.1型式檢驗為技術要求中的全部專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產生產的試製定型鑑定;

b. 原材料及工藝有較大改變時,可能影響產品效能;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檢結果有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e. 正常生產時,衛生效能每年進行一次檢驗,其餘專案根據客戶要求進行

7判定規則;

7.1樣本單位的質量判定

袋的外觀和偏差按4.1、4.2進行檢驗,若全部專案檢驗合格,則樣本單位為合格;

7.2合格批的質量判定:

袋的袋的外觀和偏差合格判定按gb2828規定進行,每百萬單位產品不合格品數表示批質量,一般檢查水平為i,合格質量水平(aql)為6.5,具體見上圖;

拉伸負荷試驗若有不合格專案,應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專案進行複檢,若複檢結果合格,則判該批為合格。判定為不合格批的產品,執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式》

8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誌

每箱、袋產品應標明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標準代號、檢驗員代號、生產日期和廠名、廠址,並附有合格證。

8.2 包裝

8.2.1袋包裝應牢固、平整、適應於運輸。

8.2.2每包件包裝條數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8.2.3每包件內應有合格證

8.3 運輸

袋的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避免日曬、雨淋、並不受汙染,保持包裝完整。

8.4 貯存

產品應貯存於陰涼、清潔、衛生、空氣流通的庫房內,不得靠近熱源,並不得堆放過高。貯存期自生產日期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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