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 2019版

2022-06-27 15:30:06 字數 3485 閱讀 5586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與小區的建設綜合設計、同步施工、獨立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5.1.2 小區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程式應符合ga/t75的規定,安全防範系統的設計原則、設計要素、系統傳輸與佈線,以及供電、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關規定。

5.1.3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中使用的裝置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現行強制性標準和安全防範管理的要求,並經安全認證、生產登記批准或型式檢驗合格。

5.1.4 小區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宜同本市監控報警聯網系統的建設相協調、配套,作為社會監控報警接入資源時,其網路介面、效能要求應符合ga/t 669.1等相關標準要求。

5.1.5 各系統的設定、執行、故障等資訊的儲存時間應≥30d。

5.1.6 小區技防設施基本配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基本配置

續表15.2 周界報警系統要求

5.2.1 系統的前端應選用不易受氣候、環境影響,誤報率較低的入侵探測裝置。

5.2.2 當系統的前端選用無物理阻擋作用的入侵探測裝置時,應安裝攝像機,通過**監控與報警的聯動,對入侵行為進行影象確認、複核。

系統的聯動、影象確認、複核、記錄等應符合5.3的相關規定。

5.2.3 系統的防區應無盲區和死角,且應24h設防。

5.2.4 系統的防區劃分,應有利於報警時準確定位。各防區的距離應按產品技術要求設定,且最大距離應≤70m。

5.2.5 與住宅相連的裙房頂層平台,宜在牆或裙房外沿頂端安裝入侵探測裝置。

5.2.6 一般入侵探測裝置的系統報警響應時間應≤2s。張力式電子圍欄入侵探測裝置的系統報警響應時間應≤5s。

5.2.7 系統報警時,小區監控中心應有聲光報警訊號。周界報警系統報警主機應符合5.5.10的相關要求,並應在模擬顯示屏或電子地圖上準確標識報警的周界區域。

5.2.8 周界報警系統可與室內報警系統共用報警主機。

5.2.9 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94的規定。

5.3 **安防監控系統要求

5.3.1 攝像機安裝基本要求:

a) 出入口、通道應安裝固定焦距攝像機;

b) 監控區域應無盲區,並應避免或減少影象出現逆光現象;

c) 固定攝像機的安裝指向與監控目標形成的垂直夾角宜≤30°,與監控目標形成的水平夾角宜≤45°;

d)攝像機工作時,監控範圍內的平均照度應≥50lx,必要時應設定與攝像機指向一致的輔助照明光源;

e)攝像機應採用穩定、牢固的安裝支架,安裝位置應不易受外界干擾、損傷,且應不影響現場裝置執行和人員正常活動;

f) 帶有雲台、變焦鏡頭控制的攝像機,在停止雲台、變焦操作2min±0.5 min後,應自動恢復至預置設定狀態;

g) 室外攝像機應採取有效防雷擊保護措施。

5.3.2 小區出入口攝像機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攝像機朝向應一致向外;

b) 行人路、機動車行道應分別安裝攝像機;

c) 每條機動車行道應至少安裝一台攝像機。

5.3.3 同一建築物、建築物內同一層面所有出入口(含樓梯出入口)、電梯廳內攝像機的安裝朝向應一致。

5.3.4 設於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機動車輛出入口攝像機朝向應一致向內。

5.3.5 電梯轎廂的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轎廂門體上方一側的頂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應配置樓層顯示器。

5.3.6 **監控影象應符合以下要求:

a)小區周界的**影象應清晰顯示人員的行為特徵;

b) 小區出入口的**影象應清晰地顯示進出人員面部特徵和/或機動車牌號,且進出人員的面部有效畫面宜≥顯示畫面的1/60;

c) 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車輛出入口的**影象應清晰地顯示進出的機動車牌號和走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徵;

d) 地下停車庫與小區地面及住宅樓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機動車停車庫與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樓出入口,以及小區商鋪、會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處**影象,應清晰地顯示進出人員面部特徵;

e) 地面機動車集中停放區、地下機動車停車庫主要通道、別墅區域機動車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區主要通道的**影象,應清晰顯示過往人員的行為特徵和機動車的行駛情況;

f) 公共租賃房每層樓梯出入口、電梯廳或公共樓道的**影象,應清晰地顯示過往人員的體貌特徵。

5.3.7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安防監控系統影象質量主觀評價應符合gb 50198-1994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系統顯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5.3.8 系統所有功能的控制響應時間、影象訊號的傳輸時間不應有明顯時延。

5.3.9 具備**監控與報警聯動的系統,當報警控制器發出報警訊號時,監控中心的影象顯示裝置應能聯動切換出與報警區域相關的**影象,並全屏顯示。其聯動響應時間應≤2s。

5.3.10 **影象應有日期、時間、監視畫面位置等的字元疊加顯示功能,字元疊加應不影響對影象的監視和記錄回放效果。字元時間與標準時間的誤差應在±30s以內。

5.3.11 具有16路(含)以上的**影象,在單屏多畫面顯示的同時,系統應按≥攝像機總數1/16(含)的比例另配圖象顯示裝置,對其中重點影象(例如出入口)進行固定監視或切換監視。

操作員與螢幕之間的距離宜為監視裝置螢幕對角線尺寸的3~6倍。

5.3.12 應配置數字錄影裝置,對系統所有攝像機攝取的影象進行24h記錄。

數字錄影機裝置應符合gb 20815-2006標準中ⅱ、ⅲ類a級機的要求,影象資訊儲存時間和回放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a) 應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種幀速記錄方式分別進行影象儲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幀速儲存影象,其後20d的影象宜以≥2 frame/s的幀速儲存影象;

b) 亦可30d全部採用≥25 frame/s的幀速儲存影象;

c) 影象記錄宜在本機**,也可通過其它通用裝置在本地進行聯機**。

5.3.13 系統由多台數字錄影裝置組成並同時執行時,在確保影象不丟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統一時鐘源對所有數字錄影裝置進行時鐘同步。

5.3.14 系統宜採用智慧型化**分析處理技術,具有虛擬警戒、目標檢測、行為分析、**遠端診斷、快速影象檢索等功能。

5.3.15 系統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395的規定。

5.4 出入口控制系統要求

5.4.1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要求

5.4.1.1 小區出入口的管理副機應能正確選呼小區內各住戶分機,並應聽到回鈴聲。

5.4.1.2 樓棟出入口和地下機動車、非機動車車庫與住宅樓相通的出入口的對講主機應能正確選呼該樓棟內任一住戶分機,並應聽到回鈴聲。

5.4.1.3 別墅住宅內的室內對講分機應至少有1個具備可視對講功能。

5.4.1.4 其他住宅宜選用樓寓可視對講系統。

5.4.1.5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的通話語音應清晰,影象應能清晰顯示人員的面部特徵,開鎖功能應正常,提示資訊應可靠、及時、準確。

5.4.1.6 樓寓可視對講系統的對講分機宜具有訪客影象的記錄、回放功能,影象記錄儲存裝置的容量宜≥4g。

5.4.1.7 樓寓電控防盜門應以鑰匙或識讀式感應卡和通過室內對講分機遙控等方式開啟。不應以樓棟口對講主機數字密碼按鍵方式開啟電控防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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