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報損與賠償的規定

2022-06-25 10:36:03 字數 950 閱讀 7531

1.1 在生產中,屬於正常損耗又不能修復使用的工具,由各工具房填寫「工、量具損壞申請報損單」,經工具製造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領用或銷帳手續。

1.2 進行週期檢定的工夾量具,如精度超差,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又不能修復而必須報損時,須經質量部門檢驗員核定。其餘手續同1.1。

1.3 工具報損一律以舊換新。廢損工具交工具廢品庫管理員簽收,簽收後轉標準工具庫或自製庫領用或銷帳。

2.1 賠償的範圍

2.1.1 由於工作大意,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損壞的工具。

2.1.2 因不負責任,保管不善,交接不清而造成丟失(或失竊)的工具。

2.1.3 故意損壞工具者,除全額賠償外,其所在部門應作嚴肅處理。

2.2 賠償程式

2.2.1 由於個人責任造成工具損壞或丟失,必須查明原因,給予批評教育和賠償。

2.2.2 分析原因和查明責任,由工具製造部門技術監督員與有關部門領導共同負責,有明確處理結論的,方能辦理報領手續。

2.2.3 純屬被盜、失竊的工具,必須取得保衛部門的證明,並提出防範措施,方能辦理報領手續。

2.3 賠償金額的計算

2.3.1 損壞工具的價值在30元以內的,按現行價35%賠償;在50元以內的按25%賠償;在100元以內的,按15%賠償;在300元以內的按8%賠償;在500元以內的,按6%賠償;500元以上的酌情處理。

2.3.2 丟失工具的賠償金額在同檔次損壞工具賠額上增加一倍;電鑽等兩用工具,領用三年以上的,按現行價30--50%賠償,領用三年以內的按現行價50--90%賠償。

2.4 賠償的批准許可權與手續

2.4.1 責任者應賠償的金額,由所屬部門的領導和工具製造部門技術監督員共同提出處理意見,經工具製造部門領導批准(重大事故報公司領導批准)確定。

2.4.2 經確定的賠償金額,由生產管理部門(自製工具總庫)和採供部門(標準工具總庫)辦理手續報財務部門執行。

2.4.3 責任者離開公司,應作為職工欠款,由財務部門辦理扣款。

國企工具報損與賠償的規定

1.1 在生產中,屬於正常損耗又不能修復使用的工具,由各工具房填寫 工 量具損壞申請報損單 經工具製造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領用或銷帳手續。1.2 進行週期檢定的工夾量具,如精度超差,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又不能修復而必須報損時,須經質量部門檢驗員核定。其餘手續同1.1。1.3 工具報損一律以舊換新。廢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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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生產中,屬於正常損耗又不能修復使用的工具,由各工具房填寫 工 量具損壞申請報損單 經工具製造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領用或銷帳手續。1.2 進行週期檢定的工夾量具,如精度超差,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又不能修復而必須報損時,須經質量部門檢驗員核定。其餘手續同1.1。1.3 工具報損一律以舊換新。廢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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