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松北新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2-06-17 12:12:04 字數 1207 閱讀 3242

第三章建築物退讓

第十二條建築物退讓距離,對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哈爾濱市松北新區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有要求的,按規劃執行;沒有具體要求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沿基地邊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和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下述規定。建築基地邊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兩側的建築物,其離建築基地邊界距離也應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按下錶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於最小距離。

[**1: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築的,可按建築日照和消防間距控制,但最小離界距離不得小於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最小距離。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第十三條第(一)項非居住建築的離界距離控制。

(四)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底部的距離)的0.5倍,最小值為3公尺。

第十四條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其臨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得小於12公尺,並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

第十五條高層建築(含裙房)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下列規定控制:

(一)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50公尺的,不得小於5公尺;

(二)建築高度50至100公尺(含100公尺)的,不得小於8公尺;

(三)建築高度大於100公尺的,不得小於12公尺。

第十六條建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除滿足上述要求外,臨主要道路的多層居住建築不得小於5公尺,底層設有商服、公建的建築不得小於8公尺,高層建築不得小於10公尺。

第四章建築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條建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後退距離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條建築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建築物直接臨接或其面前道路臨接廣場、河流、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其道路規劃紅線寬度按二分之一寬度計算。

第二十條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區等特殊區段的建築物高度可適當突破,但需經有關專家充分論證後,報松北新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松北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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