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供電及「雙迴路 雙電源」的相關規定

2022-06-14 22:24:02 字數 2880 閱讀 8232

1、礦井地面變電所、配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以保證供電連續性。高壓母線亦可採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2、礦井應有兩迴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公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3、對井下各水平**變(配)電所、主排水幫浦房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幫浦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3、主要通風機、提公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幫浦等主要裝置房,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裝置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裝置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必須有與主要裝置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4、下列用電裝置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必須由兩迴路或兩迴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他負荷。

1)井下主排水幫浦:

2)下山採區排水幫浦:

3)兼作礦井主排水幫浦的井下煤水幫浦:

4)經常公升降人員的暗副立井絞車;

5)井下移動式瓦斯抽放幫浦站。

5、下列用電裝置應按二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線路供電,並宜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當條件受限制時,其中一回電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規定的同種裝置的配電點處。

1)暗主井提公升裝置、主井裝載裝置、大巷強力帶式輸送機、主運輸用的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裝置;

2)經常公升降人員的暗副斜井提公升裝置、副井井底操車裝置、無軌運輸換裝裝置;

3)供綜合機械化採煤的採區變(配)電所;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採區變(配)電所;

5)井下移動式製氮機;

6)井下集中製冷站;

7)不兼作礦井主排水幫浦的井下煤水幫浦、井底水窩水幫浦;

8)井下運輸訊號系統;

9)井下安全監控系統分站。

6、井下主(**)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面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纜不應少於兩迴路,並應引自地面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其供電範圍內全部負荷的用電要求。

7、採區變(配)電所宜由井下主(**)變電所或附近地面變電所供電。由地面變電所供電時,電纜可由進風井或鑽口下井。

8、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採區、下山採區、高產高效和綜合機械化開採的採(盤)區供電時,電源電纜不應少於兩個迴路,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該採(盤)區負荷的用電要求。

9、井下區域性通風機供配電,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應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2)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應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的「三專」供電: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噴出區域、掘進工作面的區域性通風機應採用雙電源供電。其中,主供電源應採用「三專」供電,備供電源允許引自其他動力變壓器的低壓母線段。但其供電迴路應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的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供電;

4)使用區域性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其配電裝置必須實行風電和瓦斯電閉鎖,保證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後能切斷該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的電源。

10、井下主(**)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於2臺,當1臺停止執行時,其餘變壓器應能保證

一、二級負荷用電。

11、主(**)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執行方式,宜與相對應的地面變電所母線接線及執行方式相適應。高壓母線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定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執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下井電纜回路數相協調。

12、各類高壓負荷宜均衡地分接於各段母線上,但同一用電裝置的多台驅動電機應接在同一段母線上。

13、當主排水幫浦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變電所的變壓器台數應不應少於2臺,;

2)低壓母線應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定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執行。

14、主(**)變電所內裝置之間的電氣連線,聯台裝置間應採用母線連線,其餘裝置間宜採用電纜連線。

15、單電源進線的採區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過2台且無高壓出線時,可不設定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過2臺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定進線開關。

16、雙電源進線的採區變電所,應設定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迴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線應分段並設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執行。

17、由井下主(**)變電所向採區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採區變電所數不應超過3個。

18、移動變電站

1)下列情況宜採用移動變電站供電:

(1)綜採、連採及綜掘工作面的供電;

(2)由採區固定變電所供電困難或不經濟時;

(3)獨頭大巷掘進、附近無變電所可利用時。

2)向回採工作面供電的移動變電站及裝置列車宜布置在進風巷內,且距工作面的距離宜為100至150m。

3)由採區變電所向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移動變電站數不宜超過3個。不同工作面的移動變電站不應共用電源電纜。

19、供電電纜

1) 1140v裝置使用的電纜,應採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遮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660v或380v裝置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遮蔽的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採用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

3)移動式和手持式電器裝置,應使用專用的礦用橡套電纜;

4)採區低壓電纜嚴禁採用鋁芯。

20、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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