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

2022-06-10 23:27:04 字數 1607 閱讀 8423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家長委員會是學校的參謀和諮詢機構,是家長會議的常設機構,是民主辦學的重要形式,是學校爭取更多的社會力量辦好教育的主要途徑。

第二條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密切學校與家庭的聯絡,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宣傳國家的有關教育政策法規,加強學校的管理,把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是溝通學校和家庭、社會的聯絡,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一體化的形成;是指導家長認真擔負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幫助學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是積極研討家庭教育的規律,總結家庭教育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參與學校管理評價工作,為學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發揮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橋梁作用。

第二章委員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成員由班主任提名推薦,每班在全體家長中產生學生家長代表一名,經學校行政研究,徵求個人意見後確定,並由學校發給聘書。

第五條由各班產生的家長代表組成年級家長委員會。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機構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書長一人,由家長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風正派,威信較高,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素養。

2.了解和關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關心學校,能為學校工作獻計獻策。

3.具有比較豐富的家庭教育經驗,並有較好的教育效果。

4.能為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提供一定的幫助。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實行常任制。一般情況下連任至本年級畢業。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可由班主任提名增補代表。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由學校學教處安排專人負責。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家長委員會全體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獲知學校的辦學目標和工作計畫,有權提出自己的相應意見。

2.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學校應該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3.有權作為家長代表,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工給予監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學校應該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4.在本家長委員會換屆時,有推舉和被推舉權。

5.有權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學校家長委員會全體委員需盡以下義務:

1.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發展目標和培養目標,與學校同心協力培養孩子。

2.積極參與、配合學校舉行的重大教育活動,協助學校加強科學管理。

3.有義務聽取和反映家長們所關注的問題。協調家校聯絡,促進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長公開個人聯絡**,接受他們的諮詢和求助。

4.有義務完成委員會布置的工作。

5.有義務主動為學校的公益建設和事業發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幫助和支援,發動家長共同解決辦學中的困難。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為使家長委員會發揮家校聯絡的橋梁作用,特設家長信箱,設立於學校傳達室門口,歡迎家長用書面形式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提出建議。設立家長委員會接待日,每逢學校召開學生家長會期間,家長委員會成員輪流在學校接待家長。家長委員會辦公室常設在級部主任室。

第十四條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家長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修改。

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

一 總則 密切家庭和學校的關係,加強家庭與學校的合作,採取多種形式調動家長的積極性,關心學生和學校教育,促進學校發展,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同時,通過家長委員會不斷提高家長對學校教育和教育改革的認識,建立良好的教育環境,使學生在各方面得到和諧健康的發展,為社會培養有用人才。二 權利和義務 1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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