芍藥山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

2021-03-04 09:52:47 字數 2266 閱讀 3118

一、定期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學校關於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獻計獻策。

二、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校定期溝通協調的議事機制,就學生家長、學生、社會等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

三、為學校發展創設有利環境。家長委員會要發揮全體家長的優勢和特長,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教育實踐等方面,積極為學校和學生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幫助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學校活動和家長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援,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在學校領導和班主任協助下,以班級為單位,每學期組織不少於兩次的家庭教育講座活動,可與家長會合併舉辦,也可單獨組織。

五、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等會議,與學校一起組織家長聽課、家長接待日,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

六、尊重教師勞動,在精神上關心、鼓勵、支援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大力宣傳教師教書育人的先進事蹟,宣傳學生家長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宣傳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先進班集體。

七、促進社會教育,支援和幫助學生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和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八、家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學習、宣傳黨的教育方針,關心、愛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了解學校教育工作現狀,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

三、密切聯絡本班所有學生家長,與他們充分交流意見、形成共識並向學校反映和溝通。積極協調家長之間、社會部門與學校班級之間的關係,加強家庭與學校的聯絡。

四、學習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學知識及方法,針對子女的年齡特徵、個性特點實施教育。

五、舉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環境較好。能夠關心、愛護、嚴格要求,但不溺愛、不縱容、不打罵、不歧視自己的子女,善於理解寬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六、協助學校每年定期組織家長代表大會、家長會、家長接待日,舉辦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諮詢,開辦家庭教育論壇、教育沙龍等活動。幫助學校發展社會實踐、國防教育和勞動教育基地,開闢第二課堂,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能力,培養熱愛祖國、熱愛勞動的優秀品質。

七、積極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活動,認真參加會議,不無故缺席,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積極建言獻策。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權利:

一、獲知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目標和工作計畫的權利。

二、有權對學校的教育發展、教育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三、有權作為其他家長的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的權利。

第十條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義務:

一、有收集其他家長意見和建議,促進家校之間相互了解和交流,並向學校反饋的義務;

二、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主動支援學校的建設和事業發展。

三、有幫助其他家長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義務。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要制定委員會的工作計畫草案,提交家長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徵求學校意見後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要為家長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為工作開展提供方便條件和盡力協助,有計畫地組織家庭教育培訓,在學校**等設定家長委員會專欄,設立「家長信箱」等。家長委員會向學校反映的意見和要求,學校應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學校應積極為家委會提供經費支援。

第十四條家委會應積極籌措資金,動員企業、部門提供經費,主要用於組織開展活動,下發活動演示文稿,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學生到社會、工廠考察參觀,表彰優秀家長等。

第十五條所籌措的經費由家委會負責管理,學校無權使用。

第七章工作開展

第十六條學校、家委會原則上每學期舉行會議不少於一次,徵集來自年級家長委員的資訊,如:學生作業負擔、教師工作態度、師德表現、學校辦學行為等。書面提供給學校,學校在每學年一次的家長會議上進行通報,年級家委會可以隨時召開會議,就乙個階段乙個時期發現的問題進行彙總,書面報告給校家委會或學校。

第十七條家委會對蒐集到的家長育子經驗,教育案例,成功做法發至家長參考。

第十八條組織家長、學生共同參與運動會或陽光體育等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家委會、年級家委會在不影響家長本職工作,不增加負擔的情況下主動與學校聯絡開展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芍藥山中學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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