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桅鋼結構施工及驗收規程CECS80

2022-06-01 01:00:03 字數 4932 閱讀 3719

塔桅鋼結構施工及驗收規程

主編單位:同濟大學

批准單位: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

前言 現批准《塔桅鋼結構施工及驗收規程為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推薦給各有關單位使用。在使用過程中,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上海市四平路1239號同濟大學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高聳構築構委員會(郵編:200092),以便修訂時參考。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1996年5月30日

1總則1.0.1在塔桅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中為了做到安全施工、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程主要適用於電視塔、微波塔、無線電桅杆及大氣汙染監測塔等塔桅鋼結構工程,對輸電線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氣及火炬塔、球場照明塔、水塔以及礦井架、車庫、索道支架等鋼結構工程也可參照使用。

1.0.3塔桅鋼結構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對已制定有專業規範、規程的結構工程,尚應符合其專業特殊規定的要求。

1.0.4塔桅結構的製作必須根據施工圖進行。施工圖應按設計圖紙及技術要求編制,如製作時需修改設計圖紙及技術要求,必須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簽署設計更改檔案。

1.0.5塔桅鋼結構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檔案和施工圖的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1.0.6製作和安裝以及質量檢查所用量具、檢測儀器等均應具有相應的精度,並應定期送計量部門鑑定。

1.0.7製作和安裝過程中,應嚴格按工序檢驗合格後,方能進行下道工序的作業。

1.0.8塔桅鋼結構的製作和安裝,應遵守國家現行的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對於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鋼結構上進行施工作業者,要具有登高作業證,並應編制有關安全措施。

2材料2.0.1鋼材質量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和《橋梁用碳素鋼及普通低合金鋼鋼板技術條件的規定。採用其他鋼種或鋼號時應符合該鋼種或鋼號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必要的工藝效能試驗。當室外計算溫度低於-30℃時,不得採用沸騰鋼和半鎮靜鋼。

2.0.2鋼材應附有質量證明書,並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如對材質有疑義時,應按國家有關標準作抽樣檢驗,結果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和設計檔案的要求時方可採用。

2.0.3採用進口鋼材和代用材料時,必須提供該材料的機械效能及化學成份,並進行抽樣檢驗,經設計同意後方可採用。

2.0.4鋼材表面鏽蝕、麻點或劃痕的深度不得大於該鋼材厚度負偏差值的一半;斷口處如有分層或裂縫缺陷等,應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2.0.5連線材料(焊條、焊絲、焊劑及各種用於製作螺栓和鉚釘的材料等)和鍍敷材料(熱浸鋅、熱噴塗鋅、鋁和無機富鋅塗料等)以及塗料(底漆及面漆)均應附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質量證明書,並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2.0.6嚴禁使用藥皮脫落或焊芯生鏽的焊條、受潮結塊或已溶燒過的焊劑以及有鏽蝕、裂紋、碰傷或混批的高強度螺栓。

2.0.7用於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號、45號、40硼等除材料本身應符合有關規定之外,其製成品的效能質量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2.0.8桅杆所用的鋼絲繩、鋼鉸線等材料、效能質量也應符合有關規定及設計檔案的要求。

3塔桅鋼結構的製作

3.1放樣、號料和切割

3.1.1放樣和號料,應根據工藝要求預留焊接收縮量及加工餘量。對鋼管塔桅的斜交鋼管端部,應分別對內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樣和號料。

3.1.2樣板的尺寸及樣板上任意兩孔的孔距允許偏差±0.5mm;孔中心偏離允許±0.5mm。

3.1.3零件直接號料時,長度和寬度的偏差不應大於1.0mm;孔的位置允許偏差同第3.1.2。

3.1.4管形腹杆號料時,兩端相貫線斷面沿周向的相對扭轉不應大於2.0mm。

3.1.5彎曲零件的孔眼劃線,應在零件彎曲加工完成,經檢查合格後進行。

3.1.6零件的切割線和號料線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動、半自動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當有特殊配合要求時,應由工藝確定。

3.1.7切割前,應將鋼材表面切割區域內的鐵鏽、油汙等清除乾淨;切割後,斷口上不得有裂紋和大於1.0mm的缺稜,並應清除邊緣上的熔瘤和飛濺物等。

3.1.8鋼板、圓鋼的切割面或剪下面及鋼管下料端麵的傾料度應符合表3.1.8的規定。

切割或剪下面允許傾斜度表3.1.8

鋼板厚度t(mm)

圓鋼直徑d(mm)

鋼管外徑d(mm)

允許傾斜度(mm)

t≤20

d≤16

d≤95

≤1.0

22≤t≤34

18≤d≤25

≤1.5

t≥36

d>25

≤2.0

d≥400

≤2.5

3.1.9各類型鋼下料傾斜度可按斷面尺寸參照鋼管外徑相應的允許傾料度規定。

3.1.10圓鋼用作主要受力件時,下料前應作三個試件,進行物理力學效能和化學分析檢驗。全部試驗合格後方可用於工程。圓鋼構件嚴禁衝剪下料。

3.2矯正、彎曲和邊緣加工

3.2.1矯正後的鋼材表面不應有明顯的凹面和損傷,表面劃痕深度不宜大於0.5mm。

3.2.2鋼材矯正後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2.2規定。

3.2.3零件在冷矯正和冷彎曲時,其曲率半徑和最大彎曲矢高,如無設計要求,應參照附表3.2.3的規定。

3.2.4法蘭盤的受壓接觸面宜車削或模壓成略向內凹的平面,內凹深度一般為根據具體結構及焊接工藝試驗確定。

3.2.5卷管直徑大於600mm時,縱向接縫不應多於兩道,且最小板寬應大於300mm。

3.2.6對普通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進行加熱矯正或熱加工時,其溫度控制應符合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第3.2.4和3.2.5條的規定。

3.2.7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和《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中的有關規定。

3.3組裝

3.3.1組裝前,連線表面及沿焊縫每邊30~50mm範圍內的鐵鏽,毛刺和油汙等必須清除乾淨。

3.3.2焊接連線的允許偏差不得超過表3.3.2的規定。

鋼材矯正後的允許偏差表3.2.2

項次 專案

示意圖允許偏差

1 鋼板、扁鋼的區域性撓曲矢高f

在1m範圍內

2 角鋼、槽鋼、工字鋼、鋼管及圓鋼的撓曲矢高f

長度的1/1000,但不大於5.0mm

3 角鋼肢的不垂直度△

△≤b/100但雙肢鉚、栓連線角鋼的角度不得大於90°

4 槽鋼、工字鋼翼緣傾斜度△

△<b/80

5 鋼管的橢圓度

d0:鋼管標準直徑

d1:長軸長度

d2:短軸長度

3.3.3鋼管對接組裝時,沿鋼管周邊的間隙d,邊緣高度s,坡口角度α和鈍邊a的允許偏差應不超過表3.3.2的規定。

3.3.4塔桅構件的組裝應在工作台上進行,並由胎板控制構件的精確度。胎板必須有足夠的剛度;其精確度(應使組裝後的構件,經焊接後,應能達到第六節中外形和幾何尺寸允許偏差的要求)由工藝確定。

3.3.5定位點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號,應與正式的焊接材料相同;點焊高度不宜超過設計焊縫高度的2/3,並應由有焊接合格證的工人點焊。

3.4焊接

3.4.1焊接時應保證焊接環境具有良好的條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又無有效防護設施時不得施焊:

3.4.1.1大風:風速大於或等於10m/s;

3.4.1.2雨雪:下雨或下雪;

3.4.1.3濕度:相對濕度大於或等於90%。

3.4.2手工電弧焊時,嚴禁在母材表面引弧,焊接中應注意起弧和滅弧的質量,收弧時應將弧坑填滿。

3.4.3當進行每層焊接時,焊接每層焊縫以前,應將前一層熔渣和濺屑清除。每層焊的層內接頭應錯開。

3.4.4要求焊縫與母材等強的鋼管對接時,如焊縫根部不能清根後封底焊,則應在焊口裡側設定墊圈或墊板。

3.4.5要求無損探傷的焊縫被其他零(部)件覆蓋影響無損探傷時,應先探傷,合格後方可連線其他零(部)件。

3.4.6塔架節點和焊縫集中的部位,必須嚴格按照焊接工藝規定的焊接方法和焊接順序施焊。用工藝檔案(規程、工藝卡等)確定的焊接工藝,應保證焊接連線所要求的機械效能,並使構件的收縮應力和變形減至最小。

3.4.7構件及各節點的焊接,應在檢查拼裝合格以後方能進行。

冷矯正和冷彎曲的最小曲率半徑和最大彎曲矢高的允許值表3.2.3

項次 鋼材類別

示意圖x-xy-y矯正 彎曲

r fr f1 鋼板扁鋼

x-x50δl2/400δ

25δl2/200δ

y-y(僅對扁鋼軸線)

100b

l2/800b

50bl2/400b

2 角鋼

x-x90bl2/720b

45bl2/360b

3 槽鋼

x-x50hl2/400h

25hl2/200h

y-y90bl2/720b

45bl2/360b

4 工字鋼

x-x50hl2/400h

25hl2/200h

y-y50bl2/400b

25bl2/200b

5 鋼管

x-x50bl2/400d

25dl2/200d

注:r-曲率半徑;f-彎曲矢高;l-彎曲弦長;δ-鋼板厚度;b-角鋼、槽鋼、工字鋼寬度;h-槽鋼、工字鋼高度;d-鋼管直徑。

焊接連線組裝的允許偏差表3.3.2

項次 專案

示意圖允許偏差(mm)

1 間隙d

±1.0

邊緣高度s

4<δ≤8mm

8<δ≤20mm

δ>20mm

1.02.0δ/10但不大於3.0

坡口角度α鈍邊a

±5°±1.0

2 長度l

間隙e±5.0

1.03 最大間隙e

1.03.4.8構件的焊接位置,應當使焊工有最便利的工作條件,並能保證焊縫的質量。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採用專門的焊接裝置——定位架、翻轉架等焊接胎架。

3.4.9焊接的各項要求除本節所列外,尚應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驗收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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