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製油工廠防火安全規範

2022-05-31 04:06:03 字數 2695 閱讀 1451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防止和減少浸出製油工廠(車間)(以下簡稱浸出油廠)火災和**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廠職工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技術法規,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技術,做到安全生產,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本規範適用範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浸出車間及其禁區內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生產裝備和電氣設施;

二、溶劑貯罐與裝卸區;

三、浸出車間物料輸入和輸出的裝置;

四、浸出油廠生產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 1.0.4 條現有浸出油廠的廠房、生產裝備、電氣大修理、努力達到本規範的要求。

第 1.0.5條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除執行本規範的現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廠房

第 2.0.1 條浸出油廠生產建築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應符合表 2.0.1的規定。

生產建築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表 2.0.1

第 2.0.2 條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2.0.2的規定。

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表 2.0.2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牆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第 2.0.3 條浸出車間應獨立設定,並應在距離車間外牆壁 12m 以外設定高度不小於 1.5m的非燃燒實體圍牆,並應列為防火禁區。

兩個以上浸出車間,可以設定在同乙個防火禁區內。但浸出車間的廠房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高過1500m2。

浸出車間與相鄰車間(一、二級耐火等級)之一的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屋蓋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h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但不應小於6m。其相鄰一面禁區圍牆(只限乙個方位)距離可相應減少,但不應小於6m。

第 2.0.4條浸出車間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重要的公共建築與文物保護區 50m

民用建築25m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0m

廠外鐵路(中心線30m

廠內鐵路(中心線20m

廠內公路(路邊15m

變配電站(室25m

注:1本廠內的鐵路如有機車進入區關閉灰箱或設隔離車等安全措施時,其防火間距可以不限。 2採用高架變配電站(室)(離地高 1.25m),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15m。

第2.0.5條禁區內附屬於浸出車間的溶劑罐及其罐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間外地下溶劑罐房距離浸出車間外牆不應小於6m,半地下溶劑罐房距離浸出車間不應小於8m;

二、地下溶劑罐房應採取防水和通風排氣措施;

三、溶劑罐的總容量不應大於60m3,直埋式地下溶劑罐的總容量可以放寬到80m3。

第2.0.6條溶劑裝卸場地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至明火點或散發火花地點30m;

至浸出車間30m,如採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12m;

溶劑罐15m,如採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至鄰近廠內生產建築物12m,如採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第2.0.7條設在禁區外的溶劑,應有獨立的高度不低於1.5m的非燃燒實體牆,圍牆與貯罐的間距不宜小於1.5m,圍牆至鄰近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8m。

第 2.0.8條浸出車間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柱,如採用鋼柱承重的框架結構時,鋼柱應塗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5h。

第 2.0.9條浸出車間應設定洩壓設施,洩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蓋作洩壓面積,易於洩壓的門、窗、輕質牆體也可以作洩壓面積。

作洩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牆體的每平方公尺重量不宜超過120kg。

第 2.0.10條洩壓面積與車間體積比值(m2/m3)宜採用 0.10~0.22。

當體積超過 1000m 時,如採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於 0.05。

第 2.0.11 條洩壓面積的設定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信道路,並宜靠近容易發生**的部位。

第 2.0.12條浸出車間地面應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設地溝、地坑,放工時開設的地溝、地坑應在放工完成後用細砂填實,並以薄層水泥敷面。

第 2.0.13條浸出車間內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驗室、零部件貯藏室。

第 2.0.14條浸出車間配電室若毗鄰車間外牆設定,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體隔開,其地面應高於地面1.25m。

第2.0.15條浸出車間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並設有疏散指示標誌。

車間內最遠工作的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30m。出口的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9m。

第 2.0.16條大型操作平台的長度超過25m時,樓梯設定不應少於兩座,且其中乙個樓梯的傾斜度不應大於45°。樓梯的最小寬度不宜小於1.1m。

浸出車間二樓及樓以上平台宜設乙個疏散門和乙個室外疏散梯。

第 2.0.17條浸出車間應設定水封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靠近浸出車間;

二、應為三室及以上水泥結構,其保護高度不應0.4m,封閉水柱高度應大於保護高度過 2.4倍。容量不應車間分水箱容積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應是水封閉式。

第 2.0.18條浸出車間和獨立溶劑庫周圍應設的消防車道,其寬度不應小於3.5m。道路上空有障礙物時,其淨空高度應小於4m。

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淨高和淨寬不應小於4m;門垛之間的淨寬不應小於3.5m。

第 2.0.19條浸出廠房建築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所有的門、窗等應向外域啟。

第 2.0.20條浸出車間的其他建築防火設計應按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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