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設計注意事項

2022-05-29 18:03:03 字數 2798 閱讀 2280

鍋爐房設計的若干安全要求問題

1)區分承壓、常壓與燃料

※ 《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對適用範圍的規定:

蒸汽鍋爐,單台蒸發量1~75t/h、出口蒸汽壓力0.10~3.82mpa、出口蒸汽溫度≤450℃;熱水鍋爐,單台熱功率0.

7~70mw、出水壓力0.10~2.50mpa、出水溫度≤180℃。

※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第三條規定:常壓熱水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用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的鍋爐。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暖通空調·動力)》8.11.4條之第4款規定:

當鍋爐通大氣的開孔處,直接用一短管與乙個開式水箱相連時……水箱最高水位不應高於鍋爐頂部1.0m。

※ 根據「頂部表壓為零」、「<0.1mpa表壓」、「水箱最高水位不應高於鍋爐頂部1.0m」這幾個不同的說法,在工程應用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掌握:

水箱最高水位所形成的鍋爐最低處的靜壓,應不大於6m。

※ 直燃冷溫水機組,可視同為常壓熱水鍋爐。

2)鍋爐房設定

※ 燃煤鍋爐房應獨立設定;

※ 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鍋爐房,應採用燃油或燃氣燃料;

※ 鍋爐房和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定在其內部時,嚴禁設定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

※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嚴禁採用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0.75的氣體燃料;

※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可以設定在其他建築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燃油和燃氣的常壓熱水鍋爐可以設定在其他建築物的地下一層或屋頂(但北京市不允許)。

※ 對設定在其他建築物鍋爐房的鍋爐容量限制,老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曾規定「總蒸發量不超過6t、單台蒸發量不超過2t」。而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只提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但是,現行《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對此並無規定。

可以理解為「總蒸發量不超過6t、單台蒸發量不超過2t」的有關規定已不復存在。由於北京市《民用建築設定鍋爐房消防設計規定》(dbj01-614-2002)尚未廢止,北京市仍應執行該規定中對於鍋爐容量的限制。

3)防爆與洩壓

※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4.2條第10款規定:

燃氣鍋爐房應設定防爆洩壓措施,燃油、燃氣鍋爐房應設定獨立的通風系統 ,並應符合本規範第10章的有關規定(10.3.17條關於通風)。

※ 應區分「爐內工質的洩爆」和燃料設施的洩爆。

《鍋爐房設計規範》關於「鍋爐間占地面積的10%」的規定是針對「爐內工質的洩爆」,因此常壓熱水鍋爐房不需要執行此規定。

不需要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3.6節中對「廠房的防爆」的規定,因為此規定是指「有**危險的甲乙類廠房」,而鍋爐房屬於「丁類生產廠房」。但應該注意:

燃氣鍋爐房的燃氣調壓間,屬於「甲類生產廠房」,應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3.6.2和3.

6.3條的規定,設定洩壓措施。

※ 燃氣鍋爐房的鍋爐宜設定於單獨房間內,如受條件限制,燃氣鍋爐需要與風機、水幫浦等機電裝置共用同一空間時,所有機電裝置應採用防爆型。

4)防火

※《民用建築設定鍋爐房消防設計規定》(dbj01-614-2002)

燃氣鍋爐房除設在非高層建築的首層外,當總額定供熱輸出功率≥2t/h時,應設定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噴霧強度9l/min·m2。

本規定是指設定在「民用建築內部」的燃油、燃氣鍋爐房,不應包括不在「民用建築內部」而獨立建造的鍋爐房。設定在非高層建築首層或總額定供熱輸出功率<2t/h的,可以除外,即「不設計水噴霧滅火系統」。

※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10.5.7條規定

商業使用者中的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3 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但是,「自動滅火系統」具體是指什麼?閉式自動噴水?水噴霧?

氣體?在條文說明又解釋為「……主要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上海等地的實際執行經驗。」可見,還是要依據防火規範。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23年版)7.6.6.

1條之第5款規定,「燃油、燃氣的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宜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該條的條文說明中提示,「……考慮到其火災特點,可以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而對非高層民用建築則無規定。

5)通風

關於鍋爐房的通風問題,當然是指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燃煤鍋爐房應該、也有條件依靠自然通風。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許多標準都提及,例如:

鍋爐房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等。特別是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現在正在進行全面修編),表1.2.

26與8.3.8條、8.

3.9條中都提到,但數值相差很遠。這是目前標準工作「各行其事」的通病。

還是應該以下列規定為準。

《鍋爐房設計規範》15.3.7條:

設定在其他建築內的燃油和燃氣鍋爐房,鍋爐間應設定獨立的送排風系統,新風量應符合:

※ 首層燃油鍋爐房,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3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6次;

※ 首層燃氣鍋爐房,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12次;

※ 半地下或半地下室燃油和燃氣鍋爐房,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12次;

※ 地下或地下室燃油和燃氣鍋爐房,換氣次數每小時≥12次;

※ 進入鍋爐房的新風總量,必須大於每小時3次換氣量;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2006)10.5.7條: 設定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設定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通風量應符合:

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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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設計規範 用快樂去奔跑,用心去傾聽,用思維去發展,用努力去奮鬥,用目標去衡量,用愛去生活。錢多錢少,常有就好!人老人少,健康就好!家貧家富,和睦就好。第一章總則.第1.0.44條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 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確保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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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設計及施工說明

1 設計說明 本說明編制時,所示標準版本均為有效版本,所有標準均有修訂的可能性,使用標準的各方應注意引用最新版本。1.1 設計依據 1 單位與我公司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合同號 2 根據 單位編制的 工程的初步設計。3 關於 工程初步設計批文及附件,批文號 4 設計規範 鍋爐房設計規範gb5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