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保費收入的確認標準

2022-05-21 08:15:16 字數 3435 閱讀 2357

保險行業根據其行業的主營業務特點,其收入大部分為保費收入。而保費收入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對於保費收入的理解:

一方面,保費收入是由於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而形成的;另一方面,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資金流入渠道,同時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最主要的資金**。保險費的收取形成了保險資金的流入,可以說是保險資產增長的主要動力。不僅如此,根據保費收入在保險企業整個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比重也可以看出它對於乙個保險企業的重要性。

由此可見,保費收入的確認問題可以說是保險公司收入確認的核心,而根據標準正確地對保費收入進行確認對於乙個保險公司的生存,經營也就尤其重要了。所以全面的了解我國目前對於保險行業的保費收入實行的是哪些確認標準,以及正確理解制定這些標準的相關原理、原因對於保險企業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也是至關重要。

目前,我國對於保費收入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第一,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保險合同成立是先決條件,能否確認保費收入還必須看是否相應承擔了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合同雖然成立,但保險公司還未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的,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不能將其收到的保費做為保費收入,而應作為預收款處理,待承擔保險合責任時再轉入保費收入。

因為有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並不一定表明保險公司開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例如:貨運險合同,簽訂合同是乙個日期,合同條款有時還會規定另乙個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簽訂了合同,但保險公司不能將收到的保費作為保費收入,而應作為預收款處理,待承擔保險責任時再轉入保費收入。

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這規定了保險公司只在有把握收取保費時,才能確認收入。如果有證據表明投保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交納保費,則不能確認保費收入。

如果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很小,則不能確認保費。例如,某公司採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保費,如果公司有根據判斷當期收取保費的可靠性不足時,公司在當期不應確認保費收入,而應於實際收到保費時才確認。另外如果保險公司贈與保險,由於不會有經濟利益流入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也不予確認。

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收入能夠可靠計量,即是指收入金額能夠確定。如果收入金額不能確定,就不能確認收入。

這為變額保單的處理提供了依據。由於承保條件的改變或合同具有承保人選擇條款時,造成保險金額的確定,存在不確定性,與之相聯絡的保費收入也存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會計應採取穩健的政策,當期不確認收入或按估計成本確認收入。(以上三點保險收入確認條件摘自《金融企業會計》)

對於不同的行業我們會針對其行業特點來制定相應的收入確認標準,那麼對於以上保險業的保費收入確認標準我們又是根據那些相關的制度與原則來指定的呢?對於以上三點確認標準,我認為後兩點應該說是各個行業普遍通用的收入確認標準。而第一點,也是最基本的一點,則是根據保險行業的自身的特點制定出來的。

這一點的制定更重要的是符合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就保險公司而言,其業務的發生主要是通過承擔投保人投保的標的物在未來可能遭受的風險損失,正如銷售行業對於收入的確認看重與貨物有關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是否轉移,同樣的,對於保險行業而言收入的確認也應該基於被投保的標的物在未來的相關風險損失是否轉移給了保險公司來確認。如果相關可能的風險損失已經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即保險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責任,那麼它也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即確認收入的權利。

正是基於這樣的權責發生制的落實,我們在制定收入確認標準時才將承擔保險責任作為確認點,而不只是基於保險合同成立而已。另外,對於第一點中的保險合同成立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要確認保費收入,那麼最基本的必然是與其相關的保險合同的簽署,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簽訂的不是保險合同,則相應的收入也就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了。具體來說乙個合同只有涉及到一定的風險轉移時才算作正式的保險合同。

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保險風險轉移的衍生保險產品、退休金和年金以及只涉及少量風險的合同都不能作為保險合同。對於第二點標準,則是充分的體現了謹慎性的原則。因為如果保險公司在承擔了保險責任之後,沒有考慮保費收入是否能流入企業就將其作為收入入賬,首先這樣的做法十分不謹慎,其次這樣的做法反應在財務報表上可能導致當期的利潤的虛增,讓保險公司出現虛假繁榮的情況,而且相應的還會影響相關的應交的稅金,長此以往必然會導致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問題,對於保險公司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後果的出現,保險公司在確認保費收入時一定要綜合各種因素考慮該項經濟利益是否真的能夠流入。

對於最後一點,則是在計量上體現了可靠性,操作上體現了謹慎性。保費收入的金額無法可靠的計量,如果保險公司仍然入賬的,不論是多計了還是少記了,反應在財務報表上要麼是虛增利潤,要麼是虛減利潤,都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可靠性,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相關財務決策。所以為了可靠的計量相關保費收入,引入公允價值作為主要的計量工具。

公允價值計量能極大地提高財務資訊的相關性,增加財務報表的資訊含量,使會計資訊反映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真實價值,有助於防範和化解保險財務風險。另外,就後兩點確認標準,對於保險公司的管理來說也有一定的幫助作用,因為按照標準確認保費收入的過程中,必然要求相應的業務人員對於投保人的資金狀況等情況有全面的核實,以及督促業務人員定期對投保人的資金狀況進行了解已確定當期的保費收入是否能流入,能夠流入的值是多少。從而可以大大降低因投保人出現資金問題,保險公司無法及時獲知而導致的相關損失。

正是由於以上三點確認標準能夠客觀準確的為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確認提供依據,這三條確認標準也就成為保費收入確認的最基本的標準。不過通過對以上三點收入確認標準的理解,我們可以發現以上三項確認原則是概括性的為保險行業就保費的收入確認提供了乙個可遵循的規則,但實際上由於保險合同的種模擬較多,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我們在以上三點總的確認標準下會有針對性更強的,更為具體的收入確認標準。

按照新準則規定,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接下來將就對兩者的收入確認點的不同根據前面的三個條件再加以論述。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性質不同,其保險收入的計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保費收入;對於壽險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保費收入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應當根據一次收取的保費確定。

(本段內容摘自《金融企業會計》)

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由於其期限一般都比較短,所以保費一般是一次性收取。而對於壽險保險合同,其期限則一般都很長,比如終生壽險、長期健康保險等,如果是分期收取保費的,根據謹慎性原則,則應該是當期收取當期確認。通過對保險合同進行合理的分類,針對不同的類別制定相應的標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保費收入具有更好的指導性。

總的來說,三項基本的保費收入確認標準是針對保險業的收入特點,在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條件下指定的,並且鮮明的體現了謹慎性與可靠性:一方面能夠為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提供正確客觀的財務資訊,從而幫助其進行正確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通過在實際工作中對三項標準的貫徹,能有效的幫助管理層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與責任。這也是對於保險行業來說為什麼要制定、實施保費收入確認標準的原因。

而根據不同的保險合同型別制定的更加具體的確認標準則體現了收入確認過程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思想。通過以上對三項保費收入的確認標準以及對不同合同型別下的確認標準的了解與分析,我認為現行的保費收入確認標準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對保險行業的保費確認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而這些規則的落實也必將使得保險行業更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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