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儀器儀表用鋰離子電池安全效能檢驗規範

2022-05-20 23:51:06 字數 1602 閱讀 9433

電池按5.3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

電池按5.4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

電池按5.5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

電池按5.6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

電池按5.7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電池的外表面溫度不應高於150℃。

電池按5.8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電池的外表面溫度不應高於150℃。

電池按5.9規定進行試驗,應不**、不**。

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中各項試驗應在以下大氣條件下進行:

a)溫度:15℃~35℃;

b)相對濕度:45%~75%;

c)大氣壓力:86kpa~106kpa。

b)若製造商未提供具體充電方法,應首先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i5a 電流將電池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後在20℃±5℃的環境溫度下,以i5a電流充電,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時,改為恆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於或等於0.1i5a,最長充電時間不大於8h。

將電池放置在擠壓裝置的兩個擠壓平面(其中乙個擠壓面的直徑32mm)之間,逐漸增加壓力至13kn,保持壓力1min。

圓柱形或方形電池在接受擠壓試驗時,其縱軸要平行於擠壓平面,垂直於擠壓方向。方形電池最大面應垂直於擠壓方向。每只電池只接受一次擠壓試驗。

將電池放置於熱箱中,溫度以(5℃±2℃)/min的速率公升溫至130℃±2℃並保溫30min,然後取出,恢復至室溫。

試驗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進行。電池先以i5a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將電池置於通風櫥中,連線電池正負極於直流電源,調節電源輸出電流至15i5a,持續充電7h或電池端電壓連續0.5h內不再增大。

內部安裝可恢復式溫度或過流保護裝置以及電極不能承受大電流的電池,可選用不至於使該裝置動作或電極損壞的最大電流對電池進行充電,持續充電時間不小於7h或電池端電壓連續0.5h內不再增大。

試驗要求在20℃±5℃的環境溫度下進行。電池以i5a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後以5i5a的電流對電池進行反向充電90min。

內部安裝可恢復式溫度或過流保護裝置的電池,可選用不至於使該裝置動作的最大電流對電池進行反向充電,直到電池的端電壓低於0.2v。

試驗應分別在20℃±5℃和55℃±5℃的環境溫度下進行。將接有熱電偶的電池(熱電偶的觸點固定在電池大表面的中心部位)分別置於通風櫥和高溫箱中(進行55℃±5℃的短路試驗的電池應先在高溫箱中在55℃±5℃下保持1.5h~2h),短路其正負極,外部線路總電阻不大於100mω。

直到電池負載端電壓小於0.1v,並且電池表面溫度恢復至不高於環境溫度10℃時,結束試驗。每種溫度試驗3只電池。

內部安裝可恢復式溫度或過流保護裝置的電池,可選用阻值不至於使該裝置動作的最大負載短路電池正負極。

試驗應在20℃±5℃的環境溫度下進行,將接有熱電偶的電池(熱電偶的觸點固定在電池大表面上)置於通風櫥中,用直徑3mm的無蝕鏽鋼針以20mm/s~40mm/s的速度刺穿電池最大表面的中心位置,並保持1min,然後取出鋼針,直到電池溫度不再公升高,結束試驗。

電池放置於一平面上,將一ф15.8mm的鋼柱水平置於電池中心,鋼柱的縱軸平行於平面,讓重量9.1kg的重物從610mm高度自由落到電池中心上方的鋼柱上。

圓柱形或方形電池在接受衝擊試驗時,其縱軸要平行於平面,垂直於鋼柱的縱軸。方形電池的最長軸垂直於鋼柱,最大面垂直於衝擊方向。每只電池只接受一次衝擊試驗。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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