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

2022-05-09 15:17:06 字數 3253 閱讀 9017

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規範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以下簡稱省級示範工地)評選管理,提高建立積極性,根據《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省級示範工地的申報、考核、推薦和評審等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範圍內省級示範工地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省級示範工地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成立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示範工地的評審。

第五條省級示範工地按年度組織評選,每年評選一次,評選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省級示範工地實行動態考核管理,評選重在施工過程中的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實施情況,評選方式實行建立申報與推薦相結合、定期評選與日常監督檢查、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文公布省級示範工地評選結果,並對參建的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個人予以表彰,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章申報

第八條建立省級示範工地的專案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築面積5000 m2或合同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二)合同造價2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九條省級示範工地由施工單位進行申報,符合上述規模的專案均可申請列入「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參選工程」(以下簡稱「參選工程」)。施工單位應在專案開工後乙個月內向專案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建立申報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報專案的施工許可證一式乙份(影印件);

(三)建立省級示範工地策劃書一式乙份;

(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協議一式乙份(影印件)。

第十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施工單位的建立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列入參選工程。

第十一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參選工程通過網路報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報備採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條申報專案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列入參選工程的,應在工地醒目位置掛設「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參選工程」牌匾(樣式見附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參選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責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關規範、標準及《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示範圖集》,共同做好省級示範工地建立工作。

第十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加強省級示範工地監督指導,組織對全省參選工程進行抽查考核,提高建立實效。

第十五條負責參選工程監督的安全監督機構應對主要施工階段的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考核,考核頻率為每季度不少於一次,總次數不少於三次。考核採用評分制,評分標準為《建築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dbj13-81-2006)。

第十六條考核結束後,安全監督機構應按規定填寫評分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登陸「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填寫並上報參選工程評分彙總表。

第四章推薦

第十七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參選工程監督管理,加強省級示範工地建立過程的檢查指導,並結合日常考核情況,組織做好本轄區省級示範工地評選專案的推薦工作。

第十八條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推薦省級示範工地評選,並應及時實施摘牌處理:

(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建築生產安全事故;

(二)使用國家或省主管部門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裝置設施;

(三)在省廳組織的抽查考核中評分低於70分;

(四)在工程質量安全檢查中受到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責任人質量安全動態記分達到80分;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投入嚴重不足。

第十九條經推薦參與省級示範工地評選的專案,其施工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申報表》一式四份(附表2);

(二)反映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水平的光碟一式乙份。施工單位應將實施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做法、經驗和成果材料(如現場**或錄影)做成ppt檔案,燒錄成光碟。

第二十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本轄區推薦參與省級示範工地評選的專案統一進行報送,每年集中報送一次,時間為當年12月1日至20日。

第五章評審

第二十一條收到各地的評選申報材料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獲得設區市推薦並於當年1月至4月期間備案的專案進行評選,評選結果於次年1月公布。

第二十二條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評審委員會綜合現場考核、設區市推薦意見和抽查情況,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對擬評為省級示範工地的專案名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廳**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實事求是申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予以取消當年申報資格、撤銷省級示範工地稱號,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審人員應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建立申報表》

附表2:《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評選申報表》

附件:「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參選工程」牌匾樣式

附表1示範工地建立申報表

專案名稱

專案地點

申報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乙份; 市管專案為一式三份。

附表2示範工地評選申報表

專案名稱

專案地點

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單位、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乙份; 市管專案為一式三份。

附件「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

參選工程」牌匾樣式

備註:1、本牌匾中的「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範工地」及「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黑體字,「參選工程」為隸體字;

2、本牌匾規格、樣式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製作,材質不作具體要求,但應堅硬、牢固,不易受風雨浸蝕;

3、本牌匾應懸掛於工地專案部大門一側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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