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169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 試行 電氣部分

2022-05-03 02:03:05 字數 4286 閱讀 3710

第四篇電氣部分

第一章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

第4.1.1條執行中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本體、勵磁系統、冷卻系統等主要附屬裝置應保持完好,保護裝置以及測量儀表和訊號裝置等應可靠和準確。

整個機組應能在規定引數下帶額定負荷和允許執行方式下長期執行。

第4.1.2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裝設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和繼電強行勵磁裝置,水輪發電機還應裝設強行減磁裝置。自動調整勵磁裝置應經常投入執行。

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同時設有手動調整勵磁的裝置。

第4.1.3條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和繼電強行勵磁裝置,應在系統電壓降低時保證達到製造廠允許的最大(極限)勵磁電壓。

如無製造廠的規定時,則強勵電壓一般不低於正常工作值的1.5~2倍。

第4.1.4條採用同軸直流勵磁機的主要發電廠的汽輪發電機,除容量小的勵磁機損壞時允許長期停修者外,宜設定一組備用勵磁裝置,其接線方式應保證無需將發電機解列,即能迅速將主勵磁裝置換用備用勵磁裝置。

主力發電機還應備有勵磁機的備用電樞。

採用交流勵磁系統的汽輪發電機,應備有交流勵磁機線棒、整流元件及易損件等備品。

第4.1.5條在安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機房內,應備用乾式滅火器。空氣冷卻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還應裝有機內滅火裝置,一般用水滅火。對上述滅火裝置應定期檢查。

第4.1.6條氫氣冷卻及水冷卻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所有冷卻及密封系統的管路,如冷卻水管、氫氣管、油管、二氧化碳管等,均應用漆著色。

接通氫氣管路的儀表,應與電氣儀表分開安裝在不同的屏上。

第4.1.7條新安裝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在現場進行檢查和交接試驗。檢查和試驗的專案,按製造廠的技術條件及部頒有關規定進行。

第4.1.8條新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如測試結果證明並未受潮,則無需乾燥,可即投入執行。

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在大修時,如未更換線圈,則除有明顯落水的情況外,可無需進行乾燥。

對處於冷備用或待安裝狀態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採取適當的防止線圈受潮措施。對水內冷發電機應吹淨線圈記憶體水,以防凍壞。

第4.1.9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按部頒有關試驗的標準,進行預防性試驗。在特殊情況下如需增減專案或變更標準時,應由執行單位(新機由電管局、電力局)總工程師確定。

第4.1.10條未經電管局(電力局)批准及徵求製造廠意見,不得任意改變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結構及其銘牌引數。

對技術改造後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進行全面試驗,確定各項額定引數,並經電管局(電力局)批准。

第4.1.11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一般用準同期方式與系統並列。

自同期方式並列的採用,應根據系統執行條件、機組狀態和衝擊電流對機組的影響決定。可採用自同期方式與系統並列的發電機,應在現場執行規程中訂明。

10萬kw及以上的大容量發電機應採用準同期方式與系統並列。

第4.1.12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定、轉子線圈、定子鐵芯以及水內冷發電機定、轉子出水的最高允許監視溫度(在額定執行引數下),應根據溫公升試驗結果確定,其值應低於製造廠的允許值。

當冷卻介質溫度高於額定值時,定、轉子線圈的允許電流應使線圈、鐵芯和水內冷發電機定、轉子出水的溫度不超過製造廠的允許值。

當冷卻介質溫度低於額定值時,定、轉子電流允許增加的數值應根據發電機的結構、容量和製造廠技術條件確定。

第4.1.13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執行電壓的變動範圍應在額定值的±5%以內,而功率因數為額定值時,其額定容量不變。

發電機的電壓低於額定值的95%時,其定子電流不得大於額定值的105%。

發電機的最低執行電壓應根據穩定執行的要求確定,不應低於額定值的90%。

發電機的最高執行電壓應遵守製造廠的規定,但不得高於額定值的110%。

第4.1.14條正常情況下,冷卻介質的引數為額定值時,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不得過負荷執行。

事故情況下,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允許過負荷的時間和數值,應遵守製造廠的規定。如無製造廠的規定,對表面冷卻式發電機可參照表4-1-1。對內冷卻式發電機,則應根據試驗確定。

表 4-1-1 表面冷卻式發電機允許過負荷的時間和數值

第4.1.15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允許的持續不平衡電流值,應遵守製造廠的規定。如無製造廠的規定時,一般按下列規定:

1.在額定負荷下連續執行時,汽輪發電機三相電流之差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水輪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三相電流之差,不得超過額定值的20%,同時任一相的電流不得大於額定值;

2.在低於額定負荷連續執行時,各相電流之差可大於上述規定值,但應根據試驗確定。

第4.1.16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允許的短時間不平衡電流值,應遵守製造廠的規定。如無製造廠的規定時,一般參照下列規定。

1.對表面冷卻式汽輪發電機:

式中 i2——負序電流標麼值;

t——時間,s。

2.對內冷卻式汽輪發電機,應通過試驗來確定。

第4.1.17條發電機無勵磁執行的允許負荷和持續時間,應通過試驗和根據系統穩定的要求,驗算確定。

對不允許無勵磁執行,或無勵磁執行對系統影響大的發電機,應加裝失磁保護。

第4.1.18條發電機在電動機狀態下執行的可能性和允許持續時間,應按原動機的工作條件和系統穩定條件確定。

第4.1.19條發電機允許作調相機長期執行,但勵磁電流不得超過額定值。

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欠勵磁執行的允許執行定額,應由特殊的溫公升試驗和穩定驗算確定。

第4.1.20條在中性點不接地的系統中執行的發電機,當發現系統中有一相接地時,應立即查明接地點。

如接地點在發電機內部,應立即卸負荷停機。對10萬kw及以上的大容量發電機,應裝設100%定子接地保護裝置。

如接地點在發電機外部,亦應迅速查明原因,並將其消除。在故障未查明並消除前,允許發電機執行的時間,應經電管局(電力局)總工程師批准後,訂入現場規程,但該項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h。對大容量發電機,該項時間應盡可能縮短。

第4.1.21條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勵磁迴路發生一點接地時,應查明故障的性質與地點,並加以消除。

如係轉子線圈穩定性金屬接地,應爭取盡快停機處理。在故障尋找過程中,應在勵磁迴路內接入兩點接地保護裝置。水輪發電機(凸極式發電機)轉子迴路一點接地時,不得繼續執行。

第4.1.22條在正常情況下,氫冷卻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在額定氫壓下執行,此時油、氣及密封系統的自動控制裝置應可靠投入。

氫內冷的汽輪發電機不得在空氣冷卻條件下執行。

第4.1.23條氫冷發電機在氫氣置換後和執行中,機殼內氫氣純度(按容積計算)應達到96%以上,氣體混合物中的含氧量不超過2%,在任何工作壓力和溫度下,氫氣的相對濕度不得大於85%。

對執行中的氫冷發電機的氫氣純度和濕度,應連續進行監視或定期分析。

第4.1.24條氫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在安裝或大修後,應用壓縮空氣試驗其氣密性;在執行中應定期測定其漏氫量。

氣密性試驗的要求和計算出來的一晝夜漏氣量,以及執行中允許的漏氫量和測定週期,應遵守製造廠的規定。如無製造廠的規定,可參照有關規定。

第4.1.25條氫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靜止和轉動時的密封油壓,應大於氫壓,其數值根據製造廠的規定。

如無製造廠的規定,密封油壓應大於氫壓2.94×104pa以上。備用密封油幫浦在工作密封油幫浦跳閘或油壓下降時,應能自動投入執行,或在油系統中再加裝高位緩衝油箱。

第4.1.26條裝有氫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發電廠和變電所,應有能滿足10天執行耗氣量,和置換一台體積最大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一次所需的氫氣儲備量,同時要儲備置換體積最大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三次所需的二氧化碳或氮氣。

對於無製氫裝置的發電廠和變電所,氫氣的儲備量應適當增加。

第4.1.27條水內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冷卻水系統,必須採取防止鏽蝕和堵塞的措施,要有足夠水量和可靠的水源,還應有必要的測量和監視儀表及報警裝置。

第4.1.28條水內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的冷卻水質應定期檢查,水質應符合製造廠規定。

第4.1.29條水內冷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當線圈中無水流通時,不得起動。

第4.1.30條新安裝的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應按製造廠規定的期限進行大修。

如無製造廠的規定,則應在執行半年至一年後進行一次大修。以後的大、小修間隔時間按部頒有關規程規定進行。

第二章廠用電系統

第4.2.1條火電廠的高壓廠用電系統的母線,一般按鍋爐機組分段。

第4.2.2條高壓廠用母線和接有重要負荷的低壓廠用母線均應有備用電源,並裝裝置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單機容量為20萬kw及以上的火電廠廠用電系統,應有事故保安電源。

第4.2.3條正常情況下廠用電系統應與系統並列執行。

當系統周率大量下降,危及廠用電系統安全時,可與系統解列執行。專用的廠用發電機組亦應安裝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和繼電強行勵磁裝置。

第4.2.4條廠用電系統的繼電保護裝置及自動裝置,應保證重要廠用輔機電動機能自起動,容許自起動的容量及電動機應根據計算,必要時經試驗後確定。

第4.2.5條火電廠廠用電系統不應接入與本廠生產無關的負荷。

第4.2.6條電動機型式的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的要求,其容量和起動力矩應與所帶動的機械裝置相匹配,並滿足冷、熱態起動的要求。

電力工業節能技術監督規定

1 總則 1.1 為貫徹國家 資源開發和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 的能源方針,強化電力企業節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對電力工作實行節能技術監督,特制定本條例。1.2 節能技術監督 即對影響發電 輸變電裝置經濟執行的重要引數 效能和指標進行監督 檢查調整及平價。1.3 節能技術監督是電力工業節能工作的組...

2023年全國電力工業統計資料

2013 01 14 國家能源局 2012年,全社會用電量累計達49591億千瓦時,同比增長5.5 其中 第一產業1013億千瓦時,第二產業36669億千瓦時,第三產業5690億千瓦時,城鄉居民生活6219億千瓦時。從分類用電量看,全國工業用電量為36061億千瓦時,其中,輕 重工業分別為6083億...

電力工業部關於頒發《電力發展規劃編制原則》的通知

法規類別 電力工業管理 發文字號 電計 1997 730號 發布部門 電力工業部 已變更 發布日期 1997.12.31 實施日期 1997.12.3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xe0303 1997年12月31日電計 1997 730號 我部經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在廣泛徵求了國家綜合部門 各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