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TRIPS協議與平行進口的關係

2022-04-05 13:32:10 字數 1145 閱讀 9295

【摘要】智財權中的平行進口問題日益成為國際**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對其合法性的**在理論界和立法上均有分歧,主要存在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之爭,而trips協議是第乙個直接涉及平行進口的智財權公約,從trips協議的相關條文來看,其原則上是傾向於支援平行進口的,本文將對trips協議與平行進口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

【關鍵詞】平行進口;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trips協議

一、平行進口的概念以及兩大理論問題(一)平行進口的概念

對平行進口的界定由多種觀點,我國學者鄭成思教授把平行進口問題表述為:平行進口問題指智財權的權利人或獨佔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1],而該智財權以前已受到本國的法律保護。

[2]從中外學者的這兩個概念表述上來看平行進口的本質是:平行進口在國際**之中產生;平行進口的商品的取得一般是通過購買;在進口國有關於智財權的平行進口的商品已經受到了法律保護;進口的平行進口產品未得到本國智財權人的授權或許可。所以,平行進口又稱為灰色市場的進口,是乙個管理的真空地帶。

(二)平行進口的兩大理論問題

在智財權領域,有兩大十分重要的理論原則,乙個是權利用盡原則,乙個是地域性原則,這兩大原則都與平行進口問題有著密切的關係,其中權利用盡原則對平行進口採取的是肯定的態度,而地域性原則對平行進口採取的是反對的態度。這兩大原則都有相應的學者進行支援,也都有各自的道理,這就使得平行進口行為成為長期討論以及有爭議的問題的原因。

1.權利用盡原則對平行進口採取的是支援的態度。

權利用盡原則又稱為「首次銷售原則」。權利用盡原則是經智財權人或其授權的人許可而生產的智財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場後,權利人即喪失對它的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3]合法受讓商品的購買人對其購買的商品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並不需要取得智財權人的同意,其就可在市場上自由的銷售該商品,並且這樣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這就基本支援了平行進口的理論,就是說一種產品只要在乙個國家經過了授權,那麼在另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智財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這種行為並沒有經過批准輸入進來就是合法的。無需再經過一次授權。因此,智財權保護和自由**應該互相不受影響,智財權應該促進自由**的健康發展。

權利人一旦將產品投放市場後其智財權即告結束。那麼平行進口就是合法的了。權利窮竭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智財權的過度保護對商品流通產生消極的影響,以更好的維持智財權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互補。

平行進口商品的質量差異

由於平行進口的智財權產品都是真貨,並非假貨或冒牌貨,一般來說,智財權產品權利人為了維護自己已經獲得的市場聲譽和信譽,都會盡量對其產品的質量在世界各地保持一致。但由於世界各國在經濟發展水平 技術水平 氣候環境 文化傳統 消費習慣 勞務人員的素質等等諸多方面會存在巨大的差異,就會使得同一產品在不同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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