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號《福建省高層建築防火設計指導意見》

2022-04-05 06:32:47 字數 4959 閱讀 1452

關於印發《福建省高層建築防火設計指導意見》的通知

閩建設[2011]18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消防支隊,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規範高層建築防火設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消防總隊聯合組織專家,研討高層建築防火設計問題,形成了《福建省高層建築防火設計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消防總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消防總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高層建築防火設計指導意見

1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高層建築的總平面布局,應根據高層建築的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其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車道:

1.2.1高層建築的周圍,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

當設定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該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對於高層住宅可沿住宅的乙個長邊設定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8%,供消防車停留的操作場地坡度不宜大於3%。

1.2.3 消防車道距高層民用建築的外牆宜大於5m且不宜大於15m。

1.2.4市政道路滿足消防車道要求時,可作為消防車道。

1.3 消防救援場地:

1.3.1每座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乙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於乙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進深大於4m的裙房,該範圍內應確定一塊或若干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且兩塊場地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30m。

1.3.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結合消防車道布置且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至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且不應大於10m。

1.3.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8m。

1.3.4公共建築登高施救面外牆每層均應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視窗的淨尺寸不得小於0.

8m×1m,視窗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m,該視窗間距不應大於20m,視窗的玻璃應易於破碎,並宜設定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1.4高層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4.1兩者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

5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隔牆完全分隔,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定。住宅的出入口與其他使用空間的門窗洞口之間應設定寬度不小於4公尺的窗間牆。

1.4.2除《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和本指導意見另有規定外,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的防火設計,應分別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中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1.5高層住宅底部設有物業管理、變配電間、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等直接為住戶服務的用房,當其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相關要求時,可按設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樓要求設計,當其不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相關要求時,應按商住樓的要求設計。

2 防火分割槽和安全疏散

2.1設定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當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 m2時,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區域性連通時,應選擇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2.1.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

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定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不同防火分割槽通向下沉式廣場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3m,廣場內疏散區域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69m2,該淨面積的範圍內不應用於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廣場內應設定不少於1個直通地坪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不應小於相鄰最大防火分割槽通向下沉式廣場的計算疏散總淨寬度。下沉廣場跨越的層數不應超過1層。

2.1.2防火隔間。

該防火隔間的牆應為實體防火牆;防火隔間的面積不應小於6m2;防火隔間與防火分割槽之間應設定甲級防火門;不同防火分割槽開設在防火隔間牆上的防火門,其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該門不應計作該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防火隔間的內部裝修應全部採用a級裝修材料,且不應用於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2.1.3避難走道。

該避難走道兩側的牆體應為實體防火牆;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於2個,並應設定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1個防火分割槽相通時,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設定1個,但該防火分割槽至少應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難走道的內部裝修應全部採用a級裝修材料;防火分割槽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定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m2,開向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避難走道內應設加壓送風設施,通向避難走道的前室應設定正壓送風設施。

2.1.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2.2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的疏散距離小於10m的高層公共建築,疏散樓梯分散設定有困難時,可採用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2.2.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2.2梯段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lh的實體牆分隔。

2.2.3樓梯間應分別設定前室。

2.3商業服務網點的安全疏散距離按高層民用建築袋形走道的要求執行。

2.4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m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3,地下建築不應大於20m,且應均勻設定。

3 建築構造

3.1高層建築的外保溫材料應採用燃燒效能為a級的材料。

3.2樓梯間或前室(合用前室)的視窗與兩側房間的門、窗洞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m,當水平間距小於1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3.3高層建築內的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底面基層。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

5h。住宅戶與戶之間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2m的不燃燒體窗間牆、高度不低於0.

8m的不燃燒體窗檻牆。

4 室內裝修

4.1室內裝修設計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所選用的裝修材料的燃燒效能應滿足《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相關要求。嚴禁採用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2當膠合板表面塗覆一級飾面型防火塗料時,可作為b1級裝修材料使用,飾面型防火塗料的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塗料防火效能試驗方法及分級標準》的有關規定。以膠合板做頂棚、牆面材料時,當頂棚、牆面內不含電器、電線等物體時,宜在膠合板外表面塗覆防火塗料,當頂棚、牆面內含電器、電線等物體時,膠合板的內、外表面以及相應的木龍骨應塗覆防火塗料,或採用阻燃浸漬處理達到b1級。

4.3 室內裝修設計如調整原設計使用功能時,應經原建築設計單位進行防火設計審核。確有困難時,可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防火設計審核。

5 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5.1高層住宅底層為車庫,上部為住宅,當底層為停車數量不超過10輛且分隔成小間的車庫時,消防給水可按住宅的要求設計;當底層為敞開式車庫或停車數超過10輛且分隔成小間的車庫時,車庫部分應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進行設計,消防用水應按住宅、車庫兩者較大者確定。

5.2高層綜合樓和商住樓,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上部為單元式住宅時也可設定簡易噴淋系統;超過100m的建築應按《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

5.3除高層住宅外,高層居住建築應按高層公共建築的要求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高層住宅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5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商業服務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應配置消防軟管捲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其用水量不計入消防用水量。

6 電氣

6.1消防用電按一級負荷供電的高層建築,其供電要求除應符合現行的《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規定外,尚應符合福建省地方標準《10kv及以下電力使用者業擴工程技術規範》db35/t1036-2010關於增設使用者自備電源的有關規定。

6.2任一樓層商業面積大於5000m2或商業建築總面積大於15000m2的二類高層商住樓、綜合樓,其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

6.3高層建築防排煙風機供電的最末一級自動切換裝置配電箱及控制箱應設在風機房內,無風機房的防排煙風機的最末一級自動切換裝置配電箱及控制箱宜設在本防火分割槽的控制室或裝置間內。

6.4高層建築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場所的供配電線路應採用阻燃低煙無滷或無菸無滷電力電纜、電線。

6.5高層住宅建築底部商業服務網點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最不利點疏散距離超過20m的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6.6地面上設定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5m,蓄光型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m。

6.7高層建築避難層的應急廣播應能滿足消控中心對避難層單獨廣播的要求。

7 防煙與排煙

7.1高層建築的防煙與排煙設計,必須達到大房間、疏散通道和避難區域火災時無煙氣聚集的效果,確保人員安全疏散。

7.2 高層建築中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應當設定排煙設施,該場所設定在一至三層且房間面積大於100m2,或設定在其他樓層且房間面積大於50m2時,該房間應設定排煙口;房間面積小於上述情況時,可利用內走道排煙口排煙,應將開向內走道的最大一間無排煙口房間的排煙量計入此內走道排煙量。

7.3 當火災確認後,同一排煙系統的著火防煙分割槽的排煙閥(口)應呈開啟狀態,其他防煙分割槽的排煙閥(口)應呈關閉狀態。

7.4排煙管與可燃物應保持150mm以上的間距;吊頂內的排煙管以及(排煙)防火閥與防火牆或樓板相接處的風管外壁應採取隔熱防火保護措施,隔熱層厚度不應小於40mm。吊頂內排煙口與可燃物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

7.5防排煙系統風管、風口、閥門、軟接頭等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防排煙等所有管道穿越隔牆或樓板及防火分割槽的縫隙,必須採用無毒不燃材料嚴密封堵。

7.6防排煙風機應設定在專用的風機房內或室外屋面上,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及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隔開。

防排煙風機設定在室外時,應採取防雨、防蟲、防鳥及不受煙氣侵擾等措施。

7.7地下室為人防工程或公共建築時,或建築的地下部分為3層或3層以上,或當地下最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大於10m時設定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應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措施;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宜設定獨立加壓送風系統。受條件限制時可與地上樓梯間共用加壓送風系統,但其送風量應按上部規定值增加30%。

當地下室為1~2層的車庫及裝置用房、且地下最底層的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不大於10m時設定的封閉樓梯間,當其首層有不小於1.2m2的可開啟外窗時,其樓梯間可不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

福建省高層建築防火設計指導意見 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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