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區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2022-03-27 13:32:00 字數 1592 閱讀 3529

關於印發《烈山區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直各普通高中學校:

為加強我區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高校、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民生辦〔2011〕1號)和《關於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教秘〔2011〕322號),我區制定了《烈山區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健全我區普通高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規範我區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高校、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民生辦〔2011〕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校校內資助經費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所取得的事業收入中按規定比例計提,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支出的專項經費。校內資助措施是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民生工程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各普通高中學校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落實到位,不得因**加大資助經費投入而抵減校內資助。

第三條校內資助資金是指學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所取得的事業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計提資金並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和獎勵優秀學生的專項資金。事業收入主要包括學費、擇校費和住宿費收入。

第四條各校要按規定比例及時足額提取出校內資助資金用於學生資助工作。各普通高中(包括民辦學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的比例用於校內資助活動。

第五條校內資助資金要在學校每學期開學取得事業收入的同時計提。

第六條校內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校內助學金、勤工助學、校內無息貸款、特殊困難補助等。其資助範圍如下:

1、用於沒有享受到國家資助資金的較貧困學生的資助;

2、已享受到國家資助的貧困生,其學費交納仍然有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

3、家庭臨時性、突發性災害造成生活困難,或是重大疾病的學生補助;

4、臨時生活補助及其他特殊困難補助;

5、勤工助學補助;

6、優秀學生的獎學金;

7、在校學生的居民醫療保險費和體檢費減免,及其他對學生開展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性收費減免;

8、寄宿制學校困難學生的生活用品補助經費等支出。

第七條學校要嚴格界定學生工作經費支出和資助經費的開支範圍,不得將用於學生管理方面的經費充抵校內資助經費支出。

第八條校內資助資金按照「足額提取、分帳核算、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使用。

第九條校內資助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申請、審核、公示等審批程式;發放的校內資助資金由受助學生或學生家長親自簽字領取,不得代領。

第十條學校要按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校內學生資助檔案。

第十一條校內資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要自覺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學校應根據實際,制定本校校內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要分別建立獎、助、減、免、貸、勤工儉學等校內資助政策,各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校內資助經費管理使用辦法,並報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省、市和區新的政策出台,本辦法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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