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運長航集團企業視覺形象管理辦法

2022-03-11 05:11:17 字數 3149 閱讀 9467

(試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中國外運長航集團企業視覺形象的統一和規範,提公升中國外運長航集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企業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以下簡稱《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規定了企業標識的基本要素以及各種具體應用規範,是集團各單位在進行企業視覺形象建設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標準和依據。

第三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中國外運集團和原中國長航集團原有企業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停止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及其各級下屬全資和控股企業。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視覺形象建設領導工作由集團視覺形象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負責領導視覺形象建設工作的規劃、實施、推行、審核和檢查,負責《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制定和修訂,保障《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在集團範圍內得到統

一、全面的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集團視覺形象建設日常事務的處理工作由集團視覺形象建設工作小組負責,工作小組設在集團公司集團辦公室。

第七條集團各單位要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分管歸口管理部門的經營班子成員是本企業視覺形象工作的具體負責人,負責貫徹落實集團有關規定及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在本企業中的實施、推廣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集團各單位要設有具備相關知識,熟練掌握和應用《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企業視覺形象工作。各單位負責領導、負責部門、負責人員資訊須報上一級公司備案,如有調整,須及時更新。

第三章授權許可使用

第九條集團公司對集團企業標識的使用實行授權許可管理,經集團公司授權許可,被許可企業可以在授權的類別、範圍、期限等條件下使用集團企業標識。

第十條全資企業從事集團公司主營業務活動的,必須使用集團企業標識,從事非主營業務活動的,可以使用集團企業標識,但應當獲得集團公司的許可;控股企業可以使用集團企業標識,但應當與集團公司簽署《企業標識許可使用協議》(以下簡稱《許可協議》);參股企業可以使用集團企業標識,但必須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批准,並應當簽署《許可協議》。

第十一條被許可使用集團企業標識的下屬企業和參股企業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原授權許可終止,擬繼續使用集團企業標識且符合許可使用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許可協議》。

第十二條對於新併購企業,應根據股權比例、是否為主營業務、以及原有品牌的市場表現等因素,經由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使用集團企業標識,如果允許使用,應當簽署《許可協議》。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將積極推動集團企業標識的商標註冊工作。集團商標註冊成功之後,集團各單位應同時遵守集團商標的授權許可管理規定。

第四章審核機制

第十四條集團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企業視覺形象審核機制。本單位企業視覺形象歸口管理部門要對包括:**宣傳、辦公用品製作、運營工具噴繪、環境施工、服裝製作、公關活動等專案方案進行視覺形象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設計製作《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規定範圍之外並涉及企業視覺形象的專案時,須將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視覺形象識別系統》進行設計製作時,須將設計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集團各單位可以按照集團《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範,編制本單位企業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應當上報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執行

第十八條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執行的總體要求

(一)對於新開展的及維修、翻新現有涉及企業視覺形象的各種專案,自本辦法頒布執行之日起必須嚴格按照《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範進行設計製作。

(二)對於已有的不符合集團規範的各種標識,要按集團統一部署進行更換。

(三)對於不符合規範的消耗類用品,可以僅限於集團系統內使用直至消耗完畢。

第十九條《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基礎部分的執行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基礎部分規定了企業視覺形象識別的基本要素,包括:標誌規範、色彩規範、標準字型規範、組合規範、輔助圖形規範、專用字型規範、錯誤應用預演等七個部分。各單位在實際應用中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對企業標識的色彩、比例、字型等作任何更改或變形處理,杜絕不規範、不統一和粗製濫造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應用部分的執行

(一)《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應用部分是在基礎部分上的展開,對企業視覺形象的各具體方面作了規範,包括:辦公事務、旗幟、環境、**宣傳、運營裝置、服裝等六個部分,各單位必須在實際應用中嚴格執行。

(二)在具體應用中,必須突出集團統一標識形象,應當嚴格按照《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範,在醒目位置首選「地球+中國外運長航+sinotrans&csc」的「上下」和「左右」組合形式,限制使用「地球+子公司名稱」的組合形式,並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將《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具體設計中以「地球+中國外運長航+sinotrans&csc」形式出現的標識組合替換為「地球+子公司名稱」的組合形式,只有在印有「中國外運長航集團****」字樣或具體某子公司名稱字樣的設計中,方可將其替換為本單位全稱。

2.在**廣告、運營裝置、戶外牌匾、慶典活動、宣傳冊、企業**、對外檔案和單據等專案中,必須將「地球+中國外運長航+sinotrans&csc」置於醒目位置,並且在同一畫面內不得同時出現「地球+子公司名稱」的組合形式,子公司名稱只能以標題或內文的形式出現。

3.杜絕臆造使用「地球+子公司簡稱」的組合形式。

(三)對於特定專案規定如下:

1.名片。由集團公司統一製作環保紙紙製模坯,統一提供給集團各單位,各單位在所提供的模坯上進行二次印刷,各單位不得採取其它方式自行製作名片。在使用名片模坯時,要嚴格遵守以下規範:

(1)應嚴格按照《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範進行排版;(2)不得將文字印刷為除黑色之外的其他顏色;(3)不得印製中國外運長航集團系統之外的其它單位的名稱和職務;(4)各境外企業可根據需要使用中文繁體版。

2.各類旗幟。戶外司旗、落地旗、桌旗由集團公司統一製作供各單位使用,各單位在刀旗、串旗製作中要規範使用企業標識。

各單位要在辦公大樓、各種重要會議、慶典活動、或舉行其它大型活動時使用相應企業旗幟,公司領導班子辦公室、正式會議室、以及在對外談判、簽約時應當擺放公司桌旗。

3.掛曆、檯曆、筆記本、賀卡等便於統一形象管理的宣傳和辦公用品由集團公司統一製作,提供各單位使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集團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勤於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將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和評比,並對檢查評比結果予以通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集團辦公室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集團原有的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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