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工公升降機使用過程中的加節公升高

2022-02-28 14:28:35 字數 1483 閱讀 7652

隨著施工公升降機使用的普及,但使用者對這種特種裝置知識的缺乏,使得施工公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頻率越來越高,有必要大家共同來**一下該如何來盡可能地消除這種安全隱患。筆者就施工公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的加節作具體的分析。

施工公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隨著建築物樓層的公升高也要不斷地加節公升高以滿足使用的需要,但施工公升降機的自由端高度是有限制的,就國內產品來說,基本上都是規定在不大於9公尺。而目前實際情況是,大部分的使用方對施工公升降機知識嚴重不足,施工中都是以包代管都承包給租賃方。而安裝工為了省時省力,經常在頂公升加節過程中違反這一重要安全指標。

首先我們以帶對重天輪倒掛式施工公升降機為例(其它機型可以參照這種方法計算),計算一下在自由端範圍內,施工公升降機允許上公升到的最高位置:如圖,從導軌架最頂端往下依次:1倒掛天輪1.

2m,2允許的最小安全距離1.8m,3籠頂驅動架1.2m,4吊籠高2.

5m,共6.7m所以吊籠允許上公升的最高位置距離導軌架頂端最少是6.7m。

假設建築物層高3公尺,當建築物施工到第n層時,樓板已施工完畢,施工公升降機最上一道附牆架附著在第n層,而施工公升降機停層也在第n層,按規範要求,此時公升降機自由端高度不超過9公尺,即從第n層上去不超過9公尺。當第n層所有工序施工完畢,要進行

第n+1層的施工時,此時由於第n+1層的樓板尚未施工,而施工公升降機又必須要停層到第n+1層才能發揮施工公升降機的效率,此時就必須要考慮乙個問題,在自由端9公尺範圍內,吊籠允許上公升的最高位置距離導軌架頂端最少是6.7公尺,即公升降機最多只能再提公升2.3公尺,無法再提公升3公尺到達第n+1層,所以必須要加節,但加節就必須要加附著架,否則自由端就一定超高,產生安全隱患。

但這時有乙個矛盾的問題,附著架必須要固定在樓板上,但樓板還沒有完成,這時就需要有乙個過渡的做法:導軌架加高2節(即3m),在第n+1層位置單獨用鋼管架形成乙個獨立的支架,架設一道臨時附著架,此時從這道臨時附著架開始,自由端高度還是9m,符合規範要求。等到第n+1層樓板施工完畢混凝土強度達到要求時,再把這道臨時附著架換成正式附著架。

當然,實際使用的機型如果在原來的自由端範圍內可以再提公升3公尺到達第n+1層的,就不用臨時附著架,而直接用正常的附著架即可。每上一層按此工序迴圈。

這樣每一樓層都要搭設一次附牆架,但實際上我們沒有必要這麼密集的附著,按說明書要求一般是不大於9公尺,所以可以在公升高加節的過程中,把中間部位多餘的附牆架拆除,具體的附著按說明書要求。

但據筆者了解,目前施工工地存在著以下幾種情況:

1、按筆者上述程式正常加節

2、施工範圍內有塔機輔助施工,施工公升降機可以不用緊跟著樓層上,也就是說,上層施工時,施工機械可能只用塔機,施工公升降機可以隨意安排其它工作,可以在樓層施工多上幾層後一次性加多節,並安裝附著裝置,且符合規範要求。

3、強行加節,即加節時不考慮自由端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先加高施工作業後,有條件再附著。

而實際上第3種情形佔了大部分,而按第3種,自由端高度超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強工地的監管措施,提高使用方對特種施工裝置的安全意識,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施工公升降機的加高作業和其它相關的管理,盡可能消除安全隱患,達到安全施工的目的。(作者:

蘭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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