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景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2022-02-13 17:34:43 字數 4665 閱讀 1482

右江礦務局州景礦

州景礦日期:2023年9月28日

匯審表抄報:局總工程師、局安全監察局、局排程室、救護隊、局生產處、通風處、動力處、總工室。

抄送:礦領導、生產科、機電科、排程、各工區、各科室、存檔。

1、重大危險源檢測與風險評價

1.1州景礦煤層自燃發火期為1—3個月,發火煤層主要集中為四煤層、五煤一層、五煤二層,其中開拓二水平五煤一層、二層自燃發火尤為顯著,發火點主要為5301反-打巷、5205火區、開拓運輸大巷及五煤層各巷道點。

1.2州景礦煤塵具有**危險性,**指數鑑定為45%,煤塵濃度較高為各工作面回風巷及各採區回風巷及礦井總回巷。

鑑於上述情況,目前在礦井開採過程中,存在著2個危險源。即:煤塵、火災。進一步的評價認為州景礦重大危險源是煤層自燃發火事故和煤塵**事故。其程度均為高風險危險源。

2、防止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2.1防火安全措施:

2.1.1防治煤層自燃發火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防治煤層自燃發火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防治煤層自燃發火計畫的費用和材料等必須列入財務和**計畫,並組織落實。

2.1.2所有可採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鑑定。

延伸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鑑定。凡經鑑定屬於自燃的煤層或實踐證明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均屬於自燃發火煤層。並按礦井自燃發火的危險程度劃分礦井的「自燃危險等級」和按劃分的等級進行管理。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礦井,必須採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2.1.3地面都必須設定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同時應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儲備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的敷設應符合「防滅火規範的規定」。

2.1.4井上、井下必須設定消防材料庫,材料庫備用的消防器材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2.1.5自燃發火的礦井設計必須採取綜合及專項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採區巷道的布置,工作面的回風方式,採區內隔離煤柱的留設和通風構築物的設定必須符合防火的要求。

2.1.6自燃發火煤層的採區或工作面的開採週期應小於本煤層的自燃發火期,否則,必須對採空區、突出和冒落的孔洞等空隙採用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比劑、注阻比化泥漿、注惰性氣體以及均壓技術等措施,防止自燃發火。

採用灌漿,注惰性氣體、均壓技術等防火措施應遵循《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2.1.7採區設計中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並儲備足夠的防火材料,以便隨時封閉。

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必須盡快砌築永久性密閉,最遲不得超過1.5個月。

2.1.8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應盡量避免採用採空區對角洩放瓦斯和增加採空區漏風的通風方法。放頂煤開採必須有專門的防止採區自燃發火設計。

2.1.9開採自燃發火煤層時必須確定自燃發火的標誌性氣體,並建立自燃發火**預報制度。

所有檢測分析結果必須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臺帳內,並定期檢查分析,發現自燃發火指標超過或接近臨界值等異常變化時,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2.1.10發生自燃火災時,應盡快進行撲救,組織人員直接滅火。

不能直接滅火時,應立即予以封閉。封閉前必須將封閉區內的人員全部撤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閉範圍應盡量縮小。

封閉火區時,應採取「進、回風側同時封閉」。不具有同時封閉條件時,可以採用「先封閉火源進風側,後封閉火源回風側」的封閉順序,一般不得採用「先回後進」的封閉順序。在封閉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密切注意氧氣濃度、風量、風向的變化,還必須採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無有效防爆措施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地帶。

2.1.11採用直接滅火方法時,必須採取保證井下風流方向穩定性的措施。

3、井下火區管理

3.1火區處理完畢後,必須在7日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火災報告書,由礦長簽署後報礦務局備案。

3.2必須建立專門的防滅火隊伍,配備足夠的火區檢查工和工程技術人員。井下火區和採空區密閉、巷道冒高處及其他易於自燃發火的地點,必須安排定期巡迴檢查和定期取樣化驗,發現發火預兆必須立即匯報和組織處理。

3.3所有火區都必須按時間順序予以編號,建立火區管理技術卡片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記錄火災的發生、發展和處理經過及火區管理的全過程。

3.4井下火區必須採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同一編號,按《規程》和通風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加強管理。

3.5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氣溫、水溫等引數要定期取樣化驗,以便掌握火區發展狀態,新密閉的火區每週化驗一次,穩定乙個月後可改為每月化驗一次。

3.6礦總工程師負責定期召開防火專題會議,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煤層自燃發火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現有火區的發展情況,制訂下一步火災預防和火區管理的措施,指定專人寫出火區分析報告,連同火區氣體化驗報告,每月隨通風月報表一起上報礦務局。

3.7經取樣化驗分析火區內的氣體溫度、氧氣、一氧化碳氣體和水溫等指標符合《規程》規定的條件,必須指定措施,包礦務局總工程師批准。

3.8啟封火區和火區初期恢復通風等工作,都必須由礦山救護隊進行,通風等部門配合工作,啟封工作必須按照《規程》和啟封措施的規定執行。

3.9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3日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氣體溫度和成分。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定出登出火區報告,根據礦務局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轉人工恢復生產工作。

3.10在火區附近進行採掘必須遵循《規程》和《礦井防滅火規範》的規定。

3.11延深新水平、開採新煤層時,必須進行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鑑定、煤的低溫氧化試驗及採空區「三帶」距離的確定。必須建立礦井防治自然發火網點觀測制度,對全礦的自燃危險區域定期進行觀測。

3.12觀測地點:採空區回風側防火牆內外、採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及回風巷、高冒點及由礦總工程師決定的其它地點。

州景礦主要分布在5301反打巷、5205舊火區、開拓運輸大巷、開拓變電所、吸水口、開拓煤倉。

3.13觀測內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氣等氣體成分,氣溫、水溫、風量等指標。

3.14觀測週期:每週一次進行常規觀測,並有記錄可查。

對常規觀測中發現有自然發火隱患的地點,必須取氣樣進行氣體分析,由礦總工程師決定增加常規觀測和採氣樣分析的次數。測量井下發熱體溫度**自然發火。

4、防火監控措施:

4.1防治煤層自然發火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原則,由礦長和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防治自然發火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防治煤層自然發火計畫的費用和材料、裝置等必須列入財務和**計畫,並組織落實。

4.2凡開採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性的工作面,礦務局救護隊必須配備2名專業防火人員、通風工區配備兼職防火人員,建立健全預防自然發火管理制度,並配備足夠數量的檢查儀表。開採自燃煤層時,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228條規定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鑑定。

並選擇煤層切割量少、丟煤量少、採空區漏風小、回採速度快的採煤方法。在採區開採設計中,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32、241條規定。

4.3建立健全本礦灌漿、注漿系統,實施隨採隨注或採後封注。礦井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統。

井下防塵系統可以兼作消防系統使用,掘進工作面必須有一道消防管路、採煤工作面必須有兩道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50mm,其它地點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30mm,管路末端必須設定直徑為50mm的消防栓和消防軟管,並按《規程》規定每隔50m設定支管和閥門,達到隨時滿足防滅火用水的要求。井下的防塵管路兼作消防水管使用,施工單位不得破壞、拆除或挪用。

4.4 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包括防治火災事故的措施,並在施工中認真落實,必須實行採煤工作面月推進度下限考核制度和採煤工作面拆除時間上限考核制度。工作面回採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停採時,應編制防滅火專門措施。

根據採煤工作面採空區「三帶」寬度和煤自燃氧化情況,確定工作面月推進度底限。停採後必須及時進行採區封閉,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5天。採後封閉應採取雙牆中間注泥漿塞的方法。

雙牆之間的距離不得低於0.5m,牆厚不得低於0.5m。

4.5回採巷道應盡可能採用鐵梁支護方式。掘進中石門見煤、過斷層或出現高冒點時,施工單位現場應進行標記並當班向礦排程室和通修工區匯報,並將頂煤放盡,採用鐵梁支護並進行噴漿、注高分子復混溶脹膠體材料等措施,嚴禁鋪笆片瞞頂。

必要時應設引風板以利散熱和吹散瓦斯。所有高冒點必須編號管理。

4.6 井下各機電硐室、配電點、皮帶機頭、油脂硐室等地點必須配備滅火器、砂箱等滅火器材。並定期檢查校驗。

井下電器消滅失爆現象,杜絕電器火源。井下放炮作業必須遵守放炮作業規程,嚴禁放明炮、糊炮。嚴禁非阻燃皮帶下井。

井下現有非阻燃皮帶要逐步更換為阻燃皮帶。皮帶運輸必須安裝煙霧報警、超溫灑水、堆煤保護等安全裝置,井下每部皮帶機頭都必須配備25公尺消防軟管。井下皮帶機道必須清淨淤炭,所有部件都必須運轉靈活,消除磨擦火花。

4.7採掘工作面內不准存放汽油、潤滑油等易燃物品,擦洗裝置的棉紗、布條應集中存放在專用箱內,嚴禁隨意丟棄在工作面內,採掘單位必須配備兩台滅火器,並設專人管理,保證其效能完好。

4.8採區和回採工作面必須採用分割槽通風,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面(不小於3公尺2);風門、調節風窗等通風設施應按防滅火的要求選擇正確位置(進風側不宜設定控制設施),避免增加採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

4.9加強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准。啟封工作結束後,確認火區已經熄滅,必須提出書面登出報告,報礦總工和礦務局批准後,方可恢復生產工作。

5、防止煤塵**措施

5.1防止煤塵**的安全措施:

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考核評級辦法》中,綜合防塵必須定期沖刷巷道積塵,同時我礦井下煤塵具有**性,**指數為49%-51%,為了抓好防治粉塵工作,消除煤塵事故的潛在隱患,杜絕煤塵**事故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綜合防塵管理制度、管理規定及考核辦法,各個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5.1.1主井底車場,主暗斜井上平台車場每月沖洗一次,由運輸工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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