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名牌產品評價 暫行 辦法

2022-02-03 14:56:37 字數 3796 閱讀 749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溫州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根據《溫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溫州名牌產品評價,是指按照《溫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溫州名牌的產品進行評價。

第三條溫州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平等、競爭、擇優、公開,企業自願申請,市場評價與質量評價相結合,並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溫州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溫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牌推進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資格審查

第五條市名牌推進辦對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凡推薦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 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 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 產品市場占有率居全省或全市同類產品前列,售後服務好,顧客滿意度高;

4. 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在全市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在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無出現不合格情況,並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抽樣檢驗報告,無發生國內外重大質量索賠事件;

5. 批量生產已滿3年,年銷售產值5000萬元(醫藥、高新技術產品3000萬元)或出口創匯500萬美元以上,日用消費類產品銷售產值居全省或全市同類產品前茅;

6. 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全市同行業前列,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7. 列入生產(製造)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範圍的產品,已按規定獲證;

8. 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執行,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並能持續改進;

9. 企業已建立有效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和計量管理體系;

10.企業已納入溫州市企業質量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具有良好的質量信用。

二、農業產品

1. 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 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 批量生產已滿3年,形成合理的種植(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糧食作物有1萬畝以上的種植面積,經濟作物有3000畝以上的種植面積;食用菌年產鮮貨能力達到500噸以上,生豬年出欄達1萬頭以上,商品兔年出欄1萬只以上,家禽年出欄10萬羽以上;蜂產品年產值達到300萬元以上;淡水養殖產品有養殖面積300畝(精養塘150畝)以上,海水養殖產品有養殖面積500畝以上(深水網箱按有關標準折算);

4. 產品科技含量高,產品質量在全省或全市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水平。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在國家、行業和省、市產品監督抽查中無出現不合格情況,並經檢測達到無公害標準要求;

5. 生產技術先進,嚴格按產品標準或農業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均實施標準化管理,有相應的種子(種苗、種畜禽等)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具***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的質量管理體系;

6. 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和顧客滿意度高;

7. 經濟效益好,所屬基地內農戶的創名牌產品人均產值居全市同類產品前茅,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8. 具有地域生產條件限制的農產品,必須明確適宜生產的地域範圍界限。

第三章評價指標

第六條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評價體系。

第七條指標設定

(一)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占有率和顧客滿意度兩項指標,反映消費者(使用者)對申報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

(二)質量評價:包括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兩個方面,主要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能力。其中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對比和實物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質量管理水平則反映企業穩定保持相應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的有效性。

(三)效益評價:重點擊擇成本費用利潤率和總資產貢獻率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前者反映生產成本及費用投入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後者反映全部資產的獲利能力。

(四)發展評價:主要從企業能否持續穩定發展的角度進行評價,包括技術開發投入水平、企業規模水平兩個指標。主要評價企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發展趨勢。

第八條評價指標

(一)市場評價指標:

1. 市場占有率(%)=申報產品銷售收入/同類產品市場銷售總收入×100%

2. 顧客滿意度:由有關部門根據調查、統計和測算得出。

(二)質量評價指標:

3. 實物質量水平:指產品主要效能指標經檢測、對比達到或接近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的程度。

4. 質量管理水平: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執行有效性和深化全面質量管理情況。

(三)效益評價指標:

5. 成本費用利潤率(%)= 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6. 總資產貢獻率(%)=(利潤總額+稅金總額+利息支出)/平均資產總額×100%

(四)發展評價指標:

1. 新產品產值率(%)= 當年新產品產值/當年企業總產值×100%

2、企業總資產規模:指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總和。

第四章綜合評價要求

第九條工業產品評價要求:

(一)銷售產值、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水平在同類產品中居全省或全市領先,並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二)產品主要效能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全市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企業總資產規模、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人均創利稅在全省或全市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

(四)企業具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備,有較強的新產品開發能力,年研發經費佔年銷售產值的1.5%以上,新產品產值率居全省或全市同行業前列;

(五)企業質量體系健全並有效執行,全面質量管理取得明顯成效,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並能持續改進。

第十條農業產品評價要求:

(一)銷售產值、出口創匯水平在同類產品中居全省或全市領先,在全省同類產品中有相當大的份額;

(二)產品科技含量高,主要效能指標應達到全省或全市同類產品先進水平,並達到無公害等標準要求;

(三)企業擁有相對穩定的生產基地,有自己的專業技術人員,能指導農民進行科學生產;

(四)生產技術先進,能嚴格按有關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均實施了標準化管理,並具***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所屬基地內農戶的創名牌產品人均產值居全市同類產品前茅,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六)售後服務周到,顧客滿意度高。

第十一條綜合評價過程中對不同產品的調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市名牌推進辦提出方案。

第五章評價工作的分工

第十二條市名牌推進辦負責處理溫州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牌推進委)的日常事務,組織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科技、消費委及各專業組對申請產品開展評價,提出意見並提交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核和評價申報產品近三年來在國家、省、市質量監督檢查中的合格情況和採用標準情況,核實列入生產(製造)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產品的獲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產品的顧客滿意度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審核和評價申報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審核和評價申報產品近三年來的出口質量檢驗合格情況,並根據國外市場的反饋資訊進行評價,核實列入出口質量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獲證情況。

第十六條市農業局負責審核和評價申報農產品的種植(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和產品質量情況。

第十七條市科技局負責審核和評價申報產品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情況。

第十八條市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審核和評價消費者對申報產品的投訴情況。

第十九條各專業組在市名牌推進辦的協調、指導下,根據綜合評價方案和產品類別,確定具體產品的評價細則,開展對申報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評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溫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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