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2022-01-11 14:41:04 字數 1590 閱讀 7602

第一節總則

第1條企業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防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消除塵毒、雜訊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2條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的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直接接觸,採取降噪措施。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3條要根據預防為主、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雜訊實施計畫和規劃,並納入工廠年度經營計畫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雜訊。

第4條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且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入科研攻關計畫。對長期達不到國家工業衛生標準及塵毒危害、雜訊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應停止生產。

第5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設計、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安技、環保、衛生、工會等部門參加。凡不符合防塵毒要求的專案,不得施工和投產。

第二節防護治理

第6條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及噪音、振動、高頻輻射等作業,都要積極採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7條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工藝過程,應彩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代替有毒及毒性大的物料。同時,革新工藝,增設防護設施,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操作。

第8條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應加強通風排風,並採取**、綜合利用及交貨處理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9條在產生、使用或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根據需要設定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以及清水洗浴措施,並有特殊醒目的安全衛生警告標誌,這些設施要有專人管理,保證安全使用。

第10條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檢查,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

第11條對裝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裝置、管道、容器進行檢修時,要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和進入容器、裝置內檢修的有關規定。

第12條包裝、運輸、儲存、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漏和擴散。

第13條定期組織檢測場所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檢測結果應存檔並通知和報送有關部門。

第三節組織與搶救

第14條工廠應成立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副廠長任組長,成員由安全員、技術員、班組長等人組成。

第15條設立救護站,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16條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成立搶救組,設有經訓練合格的兼職救護員和備有急救箱。

1、中毒事故發生後,發現人應立即發出報警訊號並報告班長

2、班長除組織人員排險搶救外,應**副廠長、廠長並緊急召集搶救領導小組成員研究對策,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安全部門應報告**有關部門,請求**和社會援救。

第四節體檢與職業病

第17條新工人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不知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崗位。

第18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1、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游離二氧化矽在10%以上時,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在10%以下時,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2、接觸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再一次;除一般內科專案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專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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