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2021-06-10 16:52:45 字數 1617 閱讀 5344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加強對塵毒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機構與職責

1、 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負責本單位塵毒防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⑴、 制定通風規章制度,負責通風系統的設計和資料管理,繪製相關圖表,鑑定主扇工況、礦井通風指標。

⑵、 負責制定礦山勞動保護措施計畫和除塵、毒裝置、儀器、材料計畫。

⑶、 測定、報告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以及其它職業危害情況。

⑷、 開展塵毒作業現場橫檢查、管理、指導工作,有權制止、處理違章作業。

⑸、 負責職業病查體時和人員的確定,協調安排職防、勞資等部門組織體檢、複查等工作。

⑹、 負責職業病患者的脫塵和管理工作。

⑺、 負責接塵、接毒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⑻、 負責制定礦井火災時的通風方法。

⑼、 負責產生塵毒危害作業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 職工醫院負責在公司職業病防治與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⑴、 負責執行本單位職業病患者檢查、冶療、療養管理等實施辦法。

⑵、 貫徹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

⑶、 按規定負責協助、組織職業病患者的健康檢查工作。

⑷、 參與礦山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

⑸、 組織開展職業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 協調辦理與各部門的有關專業工作。

二、 職業病防冶

1、 職業病是職工在生產環境中,由於生產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種疾病的總稱。礦山職業病按國家規定種類執行。

2、 公司招錄新工人,上崗前職工醫院必須按本崗位職業危害的範圍進行規定內容的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3、 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檢查,矽肺病患者應定期複查,檢查時間為:

⑴、 矽肺觀察物件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複查一次,亦可與定期檢查一同複查。

⑵、 對接塵工齡超過矽肺最短發病工齡(15年)者,脫塵後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症狀者再檢時間由職業病防冶部門確定。

⑶、 離崗退養職工接塵工齡不是15年的,於辦理退養手續的當年或次年安排查體,無症狀者,今後不再安排查體。接塵超過15年的第14條規定執行。

4、 其它職業危害可根據情況不定期檢查。

5、 職業危害的健康檢查由安全生產部門、職工醫院及生產單位提出名單,經審查合格後組織進行檢查。未經公司審查安排查體、自身查體的檢查結果無效。

6、 職工退養後繼續人事有關原職業危害相同的作業,造成職業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 職業病範圍與冶療規定

1、 職業病範圍:

按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規定的,與所從事的職業危害相差的職業病病種執行。

2、 冶療規定:

⑴、 對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實行冶療或療養。

ⅰ期:安排脫塵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併活動性肺結核及代償機能乙、丙者),照顧安排脫塵工作。

⑵、 對於職業病患者,要積極開展**工作,脫離原職業危害,適當照顧安排工作,醫療終結確診為殘廢或醫療無效死亡時,應按上極有關規定處理。

四、 必須保證職業病患者正當醫療制度,嚴格審批手續,對違章者費用自理。

五、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所有職工,制度中如有與國家現行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現行法規為準,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一 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 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2 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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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縣天星橋煤炭生產 職業 危害防治 措施二 一一年元月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 凡來我礦務工人員必須持有資質的職業病衛生機構定點醫院的健康證明,方能考慮接收。2 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1 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2 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3 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4 ...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為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證廣大員工的身心健康,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職業危害是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由於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原因,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員工在行使公司職責時公司和員工必須遵守的制度。二 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原則 第四條加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