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使用管理制度

2022-01-02 12:12:54 字數 1199 閱讀 2235

3.1.2 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製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著開關閥移動。

3.1.3 充裝有氣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採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3.1.4 充裝有互相接觸後可引起燃燒、**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3.1.5 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3.2 一般高壓氣瓶使用原則

3.2.1 氣瓶須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氣瓶的檢驗由裝置部歸口。

3.2.2 氣瓶要專用,嚴禁串用、代用、混用。

3.2.3 高壓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妥;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一般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

3.2.3.1 在鋼瓶肩部,用鋼印打出下述標記

製造廠製造日期氣瓶型號工作壓力氣壓試驗壓力。

氣壓試驗日期及下次送驗日期氣體容積氣瓶重量。

3.2.3.2 為了避免各種鋼瓶使用時發生混淆,常將鋼瓶上漆上不同顏色,寫明瓶內氣體名稱。

3.2.4 高壓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洩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後開減壓器;用完,先關閉開關閥,放盡餘氣後,再關減壓器。

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3.2.5 使用高壓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介面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並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應注意壓力表讀數。

3.2.6 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具,並嚴禁與油類接觸。

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3.2.

7 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於十公尺(確難達到時,可採取隔離等措施)。

3.2.8 用後的氣瓶,應按規定留0.

05mpa以上的殘餘壓力。可燃性氣體應剩餘0.2mpa~0.

3mpa(約 2kg/cm2~3kg/cm2表壓)h2應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3.2.9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4 其他

4.1 本規定由企劃處負責解釋與修訂。

4.2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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