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與移交

2021-12-30 13:44:35 字數 1140 閱讀 4030

(一)驗收

(1)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2)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進行工程檔案預驗收時,應重點驗收以下內容:

1)工程檔案分類齊全、系統完整;

2)工程檔案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工程實際狀況;

3)工程檔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現行《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的規定;

4)竣工圖繪製方法、圖式及規格等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圖面整潔,蓋有竣工圖章;

5)檔案的形成、**符合實際,要求單位或個人簽章的檔案,其簽章手續完備;

6)檔案材質、幅面、書寫、繪圖、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屬於向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工程檔案的工程專案還應會同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驗收。

(3)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專案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專案的預驗收和驗收,必須有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參加。

(4)為確保工程檔案的質量,各編制單位、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要對工程檔案進行嚴格檢查、驗收。編制單位、製圖人、審核人、技術負責人必須進行簽字或蓋章。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一律退回編制單位進行改正、補齊,問題嚴重者可令其重做。

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驗收。

(5)凡報送的工程檔案,如驗收不合格將其退回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責成責任者重新進行編制,待達到要求後重新報送。檢查驗收人員應對接收的檔案負責。

(6)地方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檔案的最後驗收。並對編制報送工程檔案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和檢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

(2)停建、緩建工程的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3)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工程檔案。對改變的部位,應當重新編寫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4)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蓋章後交接。

(5)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工程檔案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時間、套數移交給建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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