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理由辭職,能否獲得補償金

2021-12-30 12:51:24 字數 1323 閱讀 1050

【基本案情】

因單位沒有幫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填寫辭職理由為個人原因。在數月後,離職員工請求公司以未繳納社保而由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後離職員工能否獲得補償?

以「個人原因」辭職,難以獲賠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23年7月入職。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1月,張某向該公司提出辭職。

在離職申請表上,張某填寫的離職理由為「個人原因」。今年5月,張某申請勞動仲裁,稱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提出辭職,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終,仲裁委裁決不支援金某的請求。

律師評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但若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身體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請離職,並在此後以用人單位欠發工資、欠繳社保等為由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般是難以得到支援的。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單位未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有兩種情況是不支援的: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辭職,後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不支援;2.

員工入職時寫過宣告自己自願不購買社保,後又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不支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職理由大全

辭職的三十八個理由 一 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 1 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2 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3 家裡準備蓋房子。4 家裡莊稼要開始收割。5 家裡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6 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二 以個人原因辭職理由 1 身體吃不消。2 自己要回去結婚。3 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公務員辭職理由

一 不想當聾子。在機關單位上班,一切都變得非常敏感,不能聽的話你絕對不聽,能聽的話你也得少聽 聽不見的,你可以說聽見了,聽得見的,你往往又得說聽不見,等於是個聾子。二 不想當啞子。年輕人思想活躍,好奇心強,上進心足,愛打抱不平,愛發表意見,但若是在機關,如果你話太多,輕則糟人嫉妒,重則給自己帶來殺身...

辭職報告辭職報告理由

三一文庫 求職離職 辭職報告 辭職報告理由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想辭去工作的理由有三,望批准 一 工作的時間長,個人所能利用的自由時間少。計畫著去做一些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可時間總是不夠,尤其是工作緊需要加班的時候。二 對工作的興趣濃度不高。這是我來杭州的第乙份工作,很想把它做好。可是儘管我努力去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