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取樣送檢方案

2021-12-23 11:29:31 字數 4622 閱讀 8196

利德豐廣場一期—麥德龍中山商場工程原材

料取樣與

送檢方案

編制審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第二總隊

中山麥德龍工程專案部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

1 總則3

2 見證取樣與送檢制度3

3 建築原材料、構配件、半成品、成品見證取樣要求及方法 4

4 現場實體質量檢測58

5 見證取樣與送檢計畫表67

青島藍色矽谷城際軌道交通工程5-2標

見證取樣與送檢方案

1 總則

為了指導本工程專案部嚴格按要求做好各類原材料、試件的送檢工作,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和各項使用功能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順利實現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目標,特制定本見證取樣與送檢制度及實施方案。

2 見證取樣與送檢制度

2.1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取樣和送檢方案,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操作,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蓋章。

2.2所取原材料、試件樣品,必須送至具備有效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檢測單位必須具備省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測資質證書和對外承接業務許可證書,並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2.3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2.5 進行原材料、試件見證取樣與送檢時,質檢人員必須按規定填寫檢驗委託單,並在檢驗委託單上簽字、蓋章,同時現場監理出示 「見證人員證書」。見證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責任。

3 建築原材料、構配件、半成品、成品見證取樣要求及方法

3.1 水泥、砂、石

3.1.1 水泥

3.1.1.1 取樣及檢驗依據標準

1 《水泥取樣方法》(gb12573—1990);

2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gb/t1345—2005);

3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gb/t1346—2001);

4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gb/t17671—1999);

5 《通用矽酸鹽水泥》(gb175—2007)。

【注:代替原《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gb175—1999)、《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矽酸鹽水泥》(gb1344—1999)、復合矽酸鹽水泥(gb12958-1999)】

3.1.1.2 檢驗專案

水泥膠砂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細度等。

3.1.1.3 取樣方法和數量

1 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隨機地從不少於20袋中各採取等量水泥;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隨機地從不少於3個罐車中各採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樣不少於一次。

2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也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不少於12kg。取得的水泥樣品應充分混合均勻。

3 當在使用過程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乙個月)時,應按上述方法取樣進行複驗,並按複驗結果使用、管理。

3.1.1.4 結果判定及處理

1 經檢驗水泥技術指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時,應判定為合格品。

2 凡初凝時間、安定性、氧化鎂、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3 凡終凝時間、細度、不溶物和燒失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或混合料摻加量超過最大限量,或強度低於商品強度等級規定的指標時,均為不合格品。

4 水泥包裝標誌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生產者名稱和出廠編號、日期不全者也屬於不合格品。

3.1.2 砂、石

3.1.2.1 依據標準

1 《普通矽酸鹽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

2 《建築用砂》(gb/t14684—2001);

3 《建築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1.2.2 檢驗專案

3.1.2.2.1 普通混凝土用砂

1 顆粒級配和細度模數

2 含泥量和泥塊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有害物質含量

3.1.2.2.2 普通混凝土用石

1 顆粒級配

2 含泥量和泥塊含量

3 含水率和吸水率

4 針、片狀顆粒含量

3.1.2.2.3 取樣方法和數量

3.1.2.2.3.1 取樣

1 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剷除。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組成各自一組樣品。

2 在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在皮帶運輸機機尾的出料處用接料器定時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組成一組樣品。

3 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組成一組樣品。

4 每組樣品應妥善保管,防止顆粒離析,混入雜質,並應按產地、種類和規格分別堆放。

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每單項試驗,應不少於下表3.1.2.

2.3.1、表3.

1.2.2.

3.2所規定的最少取樣數量。同時做幾項試驗時,如能確保樣品經一項試驗後不會影響到另一項試驗的結果,也可用同一組樣品進行幾項不同的試驗。

若檢驗不合格時,應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加倍複驗。若仍有乙個試樣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應按不合格品處理。

表3.1.2.2.3.1 各試驗專案所需砂的最少取樣數量

表3.1.2.2.3.2 各試驗專案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樣數量(kg)

注:有機物含量、堅固性、壓碎指標值及鹼集料反應檢驗,應按試驗要求的粒級數量取樣。

3.1.2.3 檢驗結果判定及處理

1 砂的顆粒級配、細度模數、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有害物質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標準規定時,應判定為合格。否則不得使用,或在允許情況下重新調整配合比。

2 石子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含泥量和泥塊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標準規定時,應判定為合格。否則不得使用,或在允許情況下重新調整配合比。

3.2 水泥混凝土、砂漿

3.2.1 混凝土試塊

3.2.1.1 取樣及檢驗依據標準

1 《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0—2002);

2 《普通混凝土力學效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2002);

3 《普通混凝土長期效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gbj82—1985);

4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1987);

5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6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8—2002)等。

3.2.1.2 檢驗專案

立方體抗壓強度、 抗滲效能。

3.2.1.3 取樣方法和數量

普通混凝土試樣的數量及尺寸如下表:

3.2.1.3.1 混凝土強度試件

1 現場攪拌混凝土

(1)每拌製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2)每工作班拌製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3)當一次連續澆築混凝土超過1000m3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4)每一主體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一次;

(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 預拌(商品)混凝土

(1)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隨機取樣;

(2)混凝土試樣應從同一運輸車卸料過程中卸料是的1/4到3/4之間採取,試樣的採取及坍落度試驗應按定在20min內完成,試件製作應在40min內完成。

(3)用於交貨檢驗的混凝土強度檢驗試樣,其取樣頻率按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規定進行。

3.2.1.3.2 混凝土抗滲試件

1 混凝土抗滲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2 連續澆築混凝土每500m3應留置一組共六塊混凝土標準養護抗滲試件,且每項工程不得少於二組。採用預拌混凝土的抗滲試件,留置組數應視結構的規模和具體要求而定。

3.2.1.3.3 同條件養護試件

1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確選定。

2 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 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且不應少於3組。

4 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5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天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6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1)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

(2)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的規定確定後,乘折算係數取用;折算係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作適當調整。

3.2.1.4 結果判定及處理

3.2.1.4.1 立方體抗壓強度判定及處理

1 混凝土強度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評定,符合設計和該標準規定時,應判定為合格。

友華原材料取樣送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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