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2021-12-23 17:20:54 字數 1868 閱讀 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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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檢測的專案:

1、用於結構的混凝土試塊(28天標準養護);

2、用於結構的鋼筋和連線接頭試件;

3、用於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4、用於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同條件試塊;

5、用於結構的鋼材和焊接材料;

6、用於預應力張拉的材料和錨具;

7、用於工程的防水材料;

8、用於工程結構的砂、石;

9、合同約定應進行見證檢驗的專案;

10、用於國家規定必須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二、見證取樣的工作程式:

1、工程專案施工開始前,專案監理機構要督促施工單位盡快落實見證取樣的送檢試驗室。對於施工單位提出的試驗室,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實地考察。試驗室一般是和施工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係的第三方。

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5個方面對施工單位委託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⑴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

⑵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裝置出具的計量鑑定證明;

⑶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⑷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⑸本工程的試驗專案及其要求。

2、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畫,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應製作見證記錄,並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3、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委託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託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

三、實施見證取樣的要求:

1、凡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2、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具備見證員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並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理機構。

3、施工單位從事取樣的人員一般應由專職質檢人員擔任。

4、送往試驗室的樣品,要填寫「送驗單」,送驗單要蓋有「見證取樣」專用章,並有見證員的簽字。

5、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6、當承包單位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後予以簽認。

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關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⑴材料、半成品及構件,必須有**部門或廠方提出的證明合格的檔案,或在產品上蓋有「合格」印章,由承包單位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對於沒有此類證明或雖有證明合格的檔案,但經監理工程師檢查可在使用中發現有懷疑時,監理工程師應書面指令承包單位,進行抽樣檢查或複驗,證明合格後,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⑵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水泥、鋼筋、焊條、鋼結構製品、混凝土構件等用在結構部位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防水、防腐蝕材料的合格證、試驗報告等檔案及按材料試驗檢驗制度的有關要求,抽取試樣的複試單據。

⑶對用於工程上的各種裝置,監理工程師要審查承包單位或供貨單位提供廠家資質、產品批號、出廠合格證和符合認證資格檔案等,對進口裝置必須審查海關商檢書。

⑷監理工程師可視情況做試樣抽檢。

⑸監理工程師對檢驗證明有疑問時,應要求承包單位及時補做檢驗報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重新簽認。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並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撤出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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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結合本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一 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範圍 1.1混凝土試塊 1.2砌築砂漿試塊 1.3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1.4多孔磚 1.5砌築砂漿的水泥 1.6地下 屋面 廚房 衛生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1.7塑鋼門窗 1.8保溫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