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供電局施工方案審查管理規定

2021-12-21 01:57:57 字數 3415 閱讀 1254

1. 總則

1.1 為規範外委技改、修理專案和基建專案施工方案的審查,明確職責,完善施工管理,確保施工方案正確有效的實施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 建設單位和執行單位應指定施工專案負責人,作為施工方案的審核人。

1.3 各審核、會審人員,必須按照職責的要求,認真對施工方案進行嚴格的審查,做到層層負責、層層把關,使施工安全關口前移。

2. 適用範圍

2.1 在我局具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進行的輸、變、配等外委技改、修理專案和基建專案。

3. 相關檔案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4. 定義

4.1 建設單位:是指負責外委技改、修理施工專案和基建專案的管理單位。

4.2 執行單位:是指負責所在地(範圍)的電氣裝置執行維護管理的生產部門。

4.3 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是指有可能發生火災、**、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的區域。

4.4 外委技改、修理專案:是指根據裝置的運**況,對已執行的輸、變、配等裝置進行技術改造或進行檢修,外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專案。

4.5 基建專案:是指新建或擴建的配網、農城網工程及35千伏及以上的輸、變電工程。

4.6 外單位建設專案:是指由外單位負責建設管理的施工專案。

5. 職責

5.1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編寫施工方案,並指定施工專案負責人會同施工單位、裝置執行單位有關人員對現場進行勘察,對施工單位編寫的施工方案的工程概況、現場勘察情況、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和控制環節與對策等是否符合有關規程的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作業環境是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及其資質情況進行審核,對所審內容負責。

5.2 執行單位審核施工方案對涉及的執行裝置所採取的安全措施、,對所審內容負責。

建設單位和執行單位的審核人、審查人,必須到達現場核對具體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後方可簽名。

5.3 建設單位既是執行單位時,應同時履行建設單位和執行單位的職責。

5.4 生技部對施工方案的施工專案的可行性、工程概況、技術措施、作業方法、質量控制等進行會審,對所審內容負責。

5.5 安全監督部對施工方案提出的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控制對策、安全防護、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進行會審,並對其資質進行複審,對所審內容負責。

5.6 生產副局長或生產副總工程師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批,並監督下級單位開展審核、會審工作。

5.7 排程中心在辦理停電審批時,對施工方案提出的停電計畫是否符合執行方式的要求及施工方案的審核、會審完整性進行把關,並根據審批人是否符合要求決定是否安排停電。如下表:

市排程中心停電審批依據表

注:縣局排程中心的停電審批依據表由各縣局自定。

5.8 對於不需要辦理停電的施工,由專案建設單位和分管領導負責審批,並在開工前落實建設單位和同級安全監督單位存檔。如下表:

非停電工程審批依據表

注:縣局分管副局長是指分管農電、工程、技改的副局長,按照工程歸屬負責簽名。

6. 施工單位編寫施工方案及送審

6.1 施工單位應指定專案負責人與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及執行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熟悉作業環境,結合現場情況編寫符合實際的施工方案。

6.2 施工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現場基本情況、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其控制措施等,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6.2.1 工程概況:主要描述工程的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執行裝置情況、工程量、地形及交通等。

6.2.2 現場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停電裝置範圍、施工所涉及裝置的健康狀況、鄰近帶電裝置情況(包括電壓等級、名稱、範圍)等,必要時繪出平面簡圖。

6.2.3 組織措施:主要包括工地負責人、安全和技術負責人、各工序人員分組情況等。

6.2.4 技術措施:主要是為確保裝置(含電力裝置和施工裝置)安全採取的技術措施,包括作業方法、所選用的工具、作業流程、操作要領及質量控制措施等。

6.2.5 安全措施:主要是為確保人員安全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防觸電、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及機械裝置傷害等。

6.2.6 危險點分析及其控制措施:主要是根據施工專案內容、現場作業環境對人和裝置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指出危險點所在,提出控制措施。

6. 3 施工單位專案技術專工、負責人、單位領導應對施工方案進行初審、審核和審批;如涉及施工監理單位時,應報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審核評估後,上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審批。

6.4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十個工作日,按審查流程將施工方案及《安全協議書》按照「施工方案審查流程圖」(附件1)進行送審。相關部門收到施工方案及《安全協議書》後,按照各自職責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施工方案給予審核、會審。

7. 外委技改、修理專案施工方案的審核、會審和審批

7.1 220kv及以上輸、變電專案的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審核後,交市局生技部、安監部會審和領導審批。涉及到其他單位管理的執行裝置時,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查後,再由市局生技、安監會審和領導審批。

7.2 本部35kv—110kv輸、變專案的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裝置管理班組審核,專案負責人、安全專責會審,部門主任審批。涉及到其他單位管理的執行裝置時,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查。

7.3 縣局35kv—110kv輸、變專案的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裝置管理部門審核,生技、安監部門會審,分管副局長審批。涉及到其他單位管理的執行裝置時,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查。

7.4 配電部10kv配電裝置專案的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裝置管理班組審核,專案負責人、安全專責會審,部門主任審批。涉及到其他單位管理的執行裝置時,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查。

7.5 農電公司10kv配電裝置專案的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供電所審核,農電公司專案負責人會審,農電公司經理審批。涉及到其他單位管理的執行裝置時,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查。

8. 基建專案施工方案的審核、會審和審批

8.1 基建工程專案施工方案,由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按照省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方案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辦法》(gpg/mr/25/2003)的有關規定組織審批。

8.2 當涉及接入、跨(穿)越執行裝置或在執行裝置附近進行爆破、起吊、挖掘等影響執行裝置安全,施工風險評估為ⅲ級及以下的基建工程專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批後,交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組織會審,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副主任、縣局分管副局長審批。

8.3 當涉及接入、跨(穿)越執行裝置或在執行裝置附近進行爆破、起吊、挖掘等影響執行裝置安全,施工風險評估為ⅳ級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專案,建設單位組織審批後,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組織會審後,再由分管生產副總工程師審批。

8.4 220kv及以下或500kv施工風險評估為ⅲ級及以下、不涉及執行裝置停電的基建工程專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批,本部工程部主任、縣局分管副局長審批。

8.5 500kv施工風險評估為ⅳ級及以上、不涉及執行裝置停電的基建工程專案,由建設單位組織會審,局分管副局長或分管基建副總工程師審批。

9. 外單位建設專案施工方案的審核、會審和審批

9.1 外單位建設專案施工涉及接入執行中裝置或跨越執行裝置時,施工方案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組織會審,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主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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