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運輸管理制度

2021-11-03 23:44:19 字數 2369 閱讀 1888

第一條、雷嗚科化公司運往各使用單位的**材料必須使用封閉式後開門專用運輸車,車上必須設定運送**材料的顯著標誌,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派車到雷鳴科化公司總庫運輸**材料,更不得派車到其它使用單位借用**材料。

第二條、雷鳴科化公司運輸**材料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按規定的行車路線運輸,不得抄近路或繞道駕駛,不隨意帶人、帶物,不得在中途停留。

第三條、**材料運輸的責任範圍:雷鳴科化公司總庫至各使用單位指定卸車點由雷鳴科化公司負責,從各使用單位卸車點到井下所有使用現場由各使用單位負責。具體為:

**材料卸車後,由使用單位安監、保衛、物管和通風部門對**材料的品種、數量、包裝質量進行驗收,建立臺帳監護入庫;下井口至**材料庫由使用單位、安監運輸和通風部門負責;**材料庫至使用現場由爆破工和採掘單位負責。

第四條、下井口至**材料庫、**材料庫至使用現場的**材料運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

第一條、**材料的選用

各使用單位應根據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材料,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第二條、爆破人員的要求

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作擔任,統一歸通風區管理。爆破工必須經專門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具齊全。

2、參與爆破工作的送藥人員、裝藥人員、警戒人員必須熟悉**材料效能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同一工作面工作。

4、專職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當班親自領取,用不完及時退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5、專職爆破工必須使用髮爆器進行爆破作業,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髮爆器要隨身攜帶。

6、爆破工必須堅持現場交**制度。

第三條、做引藥與裝炮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面。

2、裝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規定進行,生產技術部門應根據井下現場條件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爆破圖表。

3、裝藥前,爆破工要與班隊長、瓦檢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嚴格執行「十不裝」的管理規定,其具體體內容為:

①裝藥地點20公尺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裝;

②裝藥地點20公尺範圍內有煤塵超過規定而未處理時不裝;

③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未改善通風前不裝;

④空頂距離超過規定時不裝;

⑤工作面支架、頂板不安全未經處理時不裝;

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時不裝;

⑦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溫度聚高聚低,炮眼突形時不裝;

⑧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乾淨,沒有足夠的泡泥時不裝;

⑨回採工作面有傘簷、炮道寬度不夠時不裝;

⑩採掘工作面無水炮泥和無灑水設施時不裝。

4、裝炮時,應依次裝填座底泥、炸藥、水炮泥和封泥。為防止炮眼空餘部分積聚瓦斯,炮眼剩餘部分應用炮泥全部封滿。封泥應為機制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5、裝炮時,必須清除炮眼內煤(巖)粉,必須使各藥卷彼此密接,不得衝撞或搗實,不得損傷雷管腳線。

6、裝炮時,底眼應裝抗水雷和和阻燃彩帶。

7、裝炮後,必須把雷管腳線扭結懸空,嚴禁雷管腳線與爆破母線、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四條、聯線與警戒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腳線與腳線連線和腳線與母線連線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參與連線工作。嚴禁一次聯線掐段爆破。

2、工作面的炮聯好後,最後剩餘的兩條腳線在未知母線聯結前,必須扭結成短路,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3、爆破工,在工作面人員全部撤離後,才可將母線與腳線聯結,並沿線檢查母線,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4、爆破前,採掘班(隊)長應在能夠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安設警戒人,並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換牌制」,警戒人必須穿反光警戒服(報光警戒背心)在警戒柵欄或警戒網以外執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設和撤除必須由採掘班(隊)長親自安排,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隨意更換警戒人。

5、爆破過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二次爆破前採掘班(隊)長應對爆破區域內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清理,並撤至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重新執行「三人聯鎖牌制。」

第五條、爆破距離與爆破

1、爆破作業時,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①薄煤層或傾角30度以上的採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25公尺。

②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層採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離不小於30公尺。

③工作面有夾矸或開採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應根據夾矸出現長度,影響範圍,其爆破安全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另行規定,並經總工程師批准,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

④採用其他方法採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時,應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離的確定由礦總工程師批准,但最小爆破距離不小於3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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