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2021-10-12 19:34:56 字數 2758 閱讀 3873

1 範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了規範安全標識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直屬企業及所屬基層單位。

1.3 應用領域

本規定應用於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原則、設定要求、購置、安裝、報廢等管理內容及要求。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標誌(gb2894-1996)

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92)

石油庫管理制度彙編(油煉銷字[2000]第214號)

加油站管理規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2008版)

3 術語和定義:

安全警示標識:指由安全色、帶邊框的圖象為主要特徵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的標識,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資訊,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

4 職責

4.1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安全警示標識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使用、報廢等實施規範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4.2 加油站管理處負責對加油(氣)站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使用、報廢等進行統一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4.3 直屬企業質量安全環保部門負責本單位安全警示標識的管理,具體負責油庫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和管理。

4.4 加油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加油(氣)站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和管理。

4.5 油庫、加油(氣)站負責所轄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識的安裝、日常維護、檢查及報廢申請。

5 管理內容

5.1 設定原則

5.1.1 在不准或制止人的某種行為的場所設定禁止標識。

5.1.2 在提示注意或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設定安全警示標識。

5.1.3 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定指令標識。

5.1.4 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設定提示標識。

5.2 設定要求

5.2.1 安全警示標識應設在醒目的位置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2 標識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線的障礙物。

5.2.3 對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辯識。

5.2.4 除必須外,標識一般不應設定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5.2.5 設定安全警示標識時應避免出現標識內容互相矛盾、重複的現象。

5.2.6 設定的安全警示標識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度。

5.2.7 警示牌應經常保持清潔、完好,有專人負責管理,並監督檢查實施。

5.2.8 多個標識牌在一起設定時,應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5.2.9 油庫安全警示標識的設定場所及範圍

a) 庫區大門:嚴禁煙火標識、禁帶火種標識、火警**標識、警報器標識、機動車帶防火帽標識、限速(10km)標識、禁打手機標識。

b) 汽車髮油臺:禁穿化纖服標識、禁穿釘子鞋標識、限速(5km)標識。

c) 罐區:禁止入內標識、要害部位標識、當心滑跌標識、「你進行複核了嗎?」標識、禁穿釘子鞋標識、禁穿化纖服標識。

d) 幫浦房:要害部位標識、「你進行複核了嗎?」標識、禁穿釘子鞋標識、禁穿化纖服標識。

e) 鐵路裝卸油棧橋:禁穿化纖服標識、禁穿釘子鞋標識、當心滑跌標識、要害部位標識。

f) 配電間:要害部位標識、當心觸電標識、禁止合閘標識。

g) 發電機房:要害部位標識、當心觸電標識。

5.2.10 加油(氣)站安全警示標識。

嚴禁煙火標識、嚴禁吸菸標識、禁打手機標識、顧客止步標識。

5.3 設定計畫、安裝、**

5.3.1 油庫、加油(氣)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新裝置的投用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統一購置、配備。

5.3.2 直屬企業質量安全環保部門根據基層單位的配置需求,審核後報物資採購部門購置。

5.3.3直屬企業加油站管理部門根據加油站實際需求,編制配置計畫,報上一級加油站管理部門。

5.3.4油庫、加油(氣)站按安全警示標識設定要求,安裝安全警示標識,定期對其完好、清潔進行檢查。

5.3.5直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及基層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識臺帳,實施動態管理,安全警示標識在用狀況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

5.3.6油庫、加油(氣)站對不符合完好狀態的安全警示標識,向所在主管部門提出更換申請,質量安全環保部門或加油站管理部門審核後統一**,並做好**記錄;**的安全警示標識盡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5.4 安全警示標識尺寸及安裝方式

5.4.1 警示牌尺寸分為室內和室外兩種規格。室內宜用3型(觀察距離5-8m);室外宜用5型(觀察距離13-16m)。

5.4.2 警示牌的安裝高度宜為1.5-2m,支承件可用5號角鋼或槽鋼,也可用其它(適宜的)建築為支承,要求醒目、牢固。角鋼和槽鋼應塗成10cm長紅白相間色。

6.1 資源支援

公司、直屬企業及基層單位都是協助實施本規定的可利用資源。

6.2 管理記錄

質量安全環保處保留本制度各版本留存的記錄和修改明細。

6.3 審核要求

公司、直屬企業每年應以內部審核和專項審核形式對本規定的適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開展審核或檢查。

6.4 複審與更新

質量安全環保處對本規定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複審或根據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更新,以確保本規定的適宜性。

6.5培訓和溝通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培訓。各職能處室和直屬企業及所屬基層單位的相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本規定應在公司範圍內溝通。

6.6 解釋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編寫部門:質量安全環保處

編寫人:張鵬

審核人:劉玉臣

審批人:胡順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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