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及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2021-10-09 18:28:43 字數 4830 閱讀 4090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3號令和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從事特種裝置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定義:

(一)「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裝置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裝置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裝置產權所有者委託,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裝置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二)「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後特種裝置的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三)「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裝置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裝置的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六條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1)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2)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的施工專案合同;

(3)專案施工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4)專案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5)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專案承擔者的名稱、位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絡**等通訊資料。

第八條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備案資料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資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發給使用單位《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每台2份)。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或者標準要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糾正工作完成後,方准許施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糾正意見的,視為准許施工。

第九條特種裝置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裝置,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第十條使用單位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每台2份);

(2)改變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記錄;

(3)試執行記錄;

(4)施工單位自檢報告(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除外);

(5)配套土建工程的驗收證明

第十一條監督檢驗機構收到驗收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工作。完成驗收檢驗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者,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該標誌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印章,並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該標誌有效期自監督檢驗機構簽署免檢意見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註冊登記後,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每台2份);

(2)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3)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4)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檔案,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裝置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5)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6)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製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註冊登記機構補報本條第四款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第十四條收到註冊登記申請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13號令及本規則規定的,應在《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上填寫有關內容。註冊登記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應將乙份《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乙份在本單位存檔。廠內機動車輛完成註冊登記後,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格式見附五,編號見附八)。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稱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裝置的法規和標準,並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和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管理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編制常規檢查計畫並組織落實;

(4)編制定期檢驗計畫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6)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裝置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1)各種相關人員的職責;

(2)操作人員守則;

(3)安全操作規程;

(4)常規檢查制度;

(5)維修保養制度;

(6)定期報檢制度;

(7)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9)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檢查可根據本單位裝置的具體情況進行,但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在用特種裝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乘載類特種裝置,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公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效能檢查。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1)執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執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雜訊;

(3)門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檢查應當作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裝置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使用單位變更時,應隨機移送技術檔案。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

(2)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

(3)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4)執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5)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6)裝置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二十條特種裝置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裝置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接受委託的特種裝置維修保養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負責。使用單位自行承擔特種裝置維修保養的,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在用特種裝置實行安全技術效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定期報檢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特種裝置產權發生轉讓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原產權單位應當持擬轉讓裝置的《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及有關牌照和證書,到原註冊登記機構辦理登出變更手續;

(二)原產權單位應將特種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辦理登出變更手續後的原《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2份)、歷次檢驗報告、維修保養和改造記錄等有關資料及其有關牌照和證書,移交給該裝置的產權接收單位;

(三)易地重新安裝的特種裝置,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註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該裝置的產權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2份)並到原註冊登記機構重新進行註冊登記(裝置編號不變),裝置定期檢驗的期限不變。

第二十五條特種裝置產權單位不變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辦理註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裝置,在使用前,承擔維修保養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效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雷擊、大風等);

(二)發生裝置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經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完全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後,方可以投入使用。實施大修的特種裝置,必須按照大修的有關規定執行。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目錄總則 2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2 特種裝置安全教育 培訓制度 7 3 特種裝置維護 保養管理制度 9 4 特種裝置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10 5 特種裝置檔案和記錄管理制度 11 6 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制度 15 7 特種裝置事故處理制度 19 8 特種裝置定期檢驗申報制度 21 9 特種裝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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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 編制審核 批准實施時間 年月日 目錄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 2 特種裝置安全教育 培訓制度5 3 特種裝置維護 保養管理制度7 4 特種裝置安全生產會議制度8 5 特種裝置檔案和記錄的管理制度9 6 特種裝置應急救援制度12 7 特種裝置事故處理制度15 8 特種裝置定期檢驗申報制度17 9...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加強特種裝置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執行,使特種裝置及作業安全管理系統化 規範化,依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等法律法規 規範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特種裝置採購 安裝 使用 維護 改造 檢驗檢定等管理。三 管理內容 1 特種裝置指涉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