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2021-10-08 13:08:37 字數 1018 閱讀 9551

一、根據教育法有關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為其委託**監護人。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安全,明確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定本制度。

二、學校負責「學生在校期間」指學校規定的到校與放學間的時間範圍。

三、學生上課期間安全直接責任人為該節課任課教師,任課教師請假時直接責任人為委託代課教師。任課教師或代課教師無故缺課,承擔該節課學生安全責任。

四、學生上課時間外的在校期間直接責任人為該班班主作,值周領導。

五、晚間,學生安全直接責任人為該輔導課教師及值周領導。

六、學生在校期間安全責任人由校長負責,校長有權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七、學校負責「學生安全區域範圍」指學校占地範圍內及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或勞動場所,不包括學校明令禁止學生活動區域。

八、學生無故不到校半天以上,班主任應立即通知家長或**人。不及時通知的,學生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一定的責任。

九、學生請假要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或醫院證明,否則學生請假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班主任承擔一定責任。

十、教師上課前應清點學生人數,問明缺課原因,下課後立即將無故缺課學生告知該班班主任,否則該生在課堂外發生安全事故,任課教師承擔一定責任。

十一、學校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體傷害或意外事故,由該教師負全部責任,學校有權對該教師給以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十二、教師在放學後不得隨意讓學生離校,如由此出現學生安全事故,該教師負全部責任。

十三、教師組織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徵得校長同意,否則造成安全事故該教師負全部責任。

十四、校長及總務主任應經常檢視學校校舍及周圍設施,消除危房、危牆、洪水、漏電、火災、煤氣等不安全隱患,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明知有不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消除發生師生安全事故,校長負主要責任,總務主任負連帶責任。

十五、住校學生晚上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由校長、值周領導、班主任共同承擔責任。

十六、學生在校期間因打架鬥毆發生安全事故由參加學生負主要責任,班主任、值周領導負管理責任。

十七、因不可抗力(如**、特大洪水等)造成師生安全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十八、以上不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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