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環境因素識別 評價與控制程式

2021-10-06 15:56:46 字數 3962 閱讀 3023

qb/zt10j-cx-04

1目的為了全面、充分、有效的識別、評價與更新局各單位在施工生產及管理活動中能夠控制和可能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確保重要環境因素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減小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特制訂本程式。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局各單位在施工生產及管理(辦公)活動中能夠控制和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

3職責3.1局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批局《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3.2局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程式,是本程式的主責部門。負責組織對局施工生產活動中的環境因素的識別、登記和評價,建立局《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分公司負責管轄內施工生產活動中環境因素的識別、登記和評價,建立本單位《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3.3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對局機關辦公區環境因素進行調查識別、登記,對環境因素進行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並建立局辦公區《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3.4分公司負責審批所管轄專案經理部《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並對所屬專案經理部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實施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5各專案經理部負責對本專案的環境因素進行調查,參照公司已經辨識、評價發布的《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3.6每年局和分公司安全質量部門應負責對適用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遵守情況(包括有關許可和執照的要求)進行分別評價,並儲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的結果。

4工作程式

4.1局/分公司/各專案經理部組織本單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人員,根據自身環境的特點,最大限度地排查出本單位/本專案的環境因素,根據職責要求填寫《環境因素調查表》。

4.2識別專案施工活動的環境因素時,應根據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並考慮同一環境因素在不同施工階段表現出不同的環境影響特徵,進行全過程環境因素的識別。

4.3識別辦公區的環境因素時,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環境因素:煙塵、固體物、廢水、能源消耗、火災**等。

4.4識別排查環境因素時要覆蓋如下的時態、狀態和八個方面。

4.4.1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4.4.2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4.4..3八個方面:

a)向大氣排放的汙染物;

b)向水體排放的汙染物;

c)固體廢物及其他對土地的汙染物;

d)能源、水電、煤氣及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e)雜訊和能量釋放(如熱、輻射、振動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f)對周圍社群及居民生活其他的影響;

g)廢物和副產品;

h)物理屬性,如尺寸、形狀、顏色、外觀等。

4.5 識別環境因素時,下列四種方法可聯合使用:

1)調查法2)問卷法

3)現場過程分析法 4)排查法

4.6 局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組織分公司/各專案經理部通過《環境因素調查表》對施工活動中的環境因素進行常規性識別,編制《環境因素清單》,彙總後編制局《環境因素清單》,經管理者代表批准後發布至局各單位、部門。

4.7 分公司組織所屬專案經理部通過《環境因素調查表》對公司各項施工活動中的環境因素進行常規性識別,編制公司《環境因素清單》,經管理者代表批准後發布至局各分公司、專案、部門。

4.8 各專案經理部根據工程特點識別本專案的環境因素,填寫《環境因素調查表》,參照公司《環境因素清單》,建立本專案的《環境因素清單》,經專案經理批准夠予以實施。如專案《環境因素調查表》存在新的環境因素應及時上報,通過局或分公司識別和評價,及時完善專案《環境因素清單》。

4.9 局機關服務中心通過調查表識別機關辦公區環境因素,建立局機關辦公區《環境因素清單》。

4.10 環境因素的更新

當辦公區、施工環境發生變化或環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發生變化,已識別的環境因素不能覆蓋施工過程時,由各單位及時對發生變化的環境因素進行補充識別。

4.11 重要環境因素確定

局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工程技術部、科學技術部、物資裝置部、局機關服務中心、分公司行管部門組織本單位/部門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人員分析評價環境因素的影響,通過評審、評分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4.11.1重要環境因素確定依據:

4.11.1.1法律、法規的方針和要求;

4.11.1.2相關方的期望與合理要求;

4.11.1.3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方法。

4.11.2重要環境因素評價原則

4.11.2.1是非判斷法

a)影響範圍廣,受到社群強烈關注的直接判為重要環境因素;

b)不符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和局管理方針的都可直接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4.11.2.2其他情況下可採用「評分法」確定重要環境因素,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時應考慮下列情況:

a)影響範圍;

b)影響程度(考慮可恢復性);

c)發生頻率;

d)社群關注程度;

e)與法律法規的臨界程度。

4.11.3評價實施

4.11.3.1確定重要環境因素評價標準

a)影響範圍

1)超出社群 a=6; 2)周圍社群 a=4; 3)場界內 a=1

b)影響程度(考慮可恢復性)

1)較嚴重 b=6; 2)一般 b=4; 3)輕微 b=1

c)發生頻率

1)持續發生 c=6; 2)間歇發生 c=4; 3)偶然發生 c=1

d)社群關注程度

1)強 d=62)一般 d=4; 3)弱 d=1

e)與法律法規的臨界程度

1)接近 e=6; 2)較接近 e=4; 3)不接近 e=1

f)評價標準

將上述5項之和(a+b+c+d+e)大於19分(不含19分)或e=6的環境因素確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4.11.3.2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a)局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依據局《環境因素清單》。組織局工程技術部、物資裝置部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局環境因素進行評價,確定局重要環境因素。編制局《重要環境因素清單》,經管理者代表批准後下發至局體系覆蓋各部門、分公司。

b)分公司結合本單位、專案的環境特點,對公司《環境因素清單》進行評價,參照局《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建立本公司《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並儲存評價記錄。

c)分公司所屬專案經理部負責對本專案經理部的環境因素進行調查,參照公司發布的《重要環境因素清單》,根據專案的目標和指標及《環境因素清單》,相應建立本專案的《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d)局機關服務中心依據本程式確定重要環境因素,並建立局辦公區《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11.4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新

下列情況發生時,要重新進行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

a)管理評審要求;

b)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c)局各單位辦公區或所施工的工程專案施工工藝方案、裝置等發生變化。

4.11.5各單位每年年底確認是否更新環境因素,並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局工程技術部和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

4.11.6局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每年年初對環境因素變更情況進行確認,更改和完善局《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報局管理者代表批准後發至各部門、分公司。

4.12局/分公司/專案經理部技術部門應對風險評價結果策劃風險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包括:

a)目標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b)執行控制;

c)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式;

d)培訓;

e)監視和測量。

4.13重要環境因素應按照《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管理程式》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

5相關檔案

5.1《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式》 qb/zt10j-cx-06

5.2《生產過程控制程式qb/zt10j-cx-15

5.3《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式》qb/zt10j-cx-03

5.4《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式qb/zt10j-cx-17

6記錄6.1 環境因素調查表 jcx 4-1

6.2 環境因素清單 jcx4-2

6.3 環境因素評價表jcx4-3

6.4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jcx4-4

檔案編制:楊大偉

檔案審核:孫義周

檔案發布時間: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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