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2021-10-05 05:07:02 字數 2621 閱讀 28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教師的師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教師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初中教師、高中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

第三條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原則,堅持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第四條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理,應當與違反師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程度相適應。

第二章處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聘或開除 。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第七條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理的違反師德行為的,應當分別處理。應當給予的處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理。

應當給予解聘或者開除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理的,執行該處理,並在乙個處理期以上、多個處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理期。

第八條兩人以上共同違反師德行為,需要給予處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處理。

第九條違反師德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理;對主動承認錯誤、停止違反師德行為並退出違規所得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對屢教不改的,拒絕或者干擾調查,以及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條受到警告處分的教師,在當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晉職晉級。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所在學校及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

第三章違反師德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疏於履行教師職責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一)擅自缺課、調課或離開教育教學崗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或不服從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致使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

(四)其他疏於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第十二條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及歧視、侮辱學生,經教育不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第十三條招生工作中,違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長虛假宣傳、私自承諾,誤導考生及家長,或者強迫考生填報志願,擾亂招生工作秩序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收受各類招生學校錢物等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第十四條利用管理、教育便利,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錢物,或者要求學生及家長為其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謀取不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一)組織、參與或變相參與有償家教、有償補課,違反規定在校外兼課、兼職,或利用教育教學崗位之便強迫、動員、誘導學生接受各種形式有償輔導的;

(二)擅自組織學生統一徵訂教輔材料、向學生推銷教輔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其他謀取不當利益行為的。

第十六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第十七條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第十八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解聘或者開除。

第十九條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或違***公德,損害教師形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直至解聘或開除。

第四章處理程式及申訴

第二十條給予警告處分的,由所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由所在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其中給予解聘和開除處分的,要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給予違反師德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十二條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將調查認定違反師德行為的事實及處理依據告知受處理的教師,其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書面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仲裁。

受處理教師不因提出申訴或申請仲裁而被加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教師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理期間未再發生違規行為且有悔改表現的,處分期滿後,由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解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本學校或系統發生的違反師德行為不及時處理,或推諉隱瞞,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按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對學校或部門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全市公辦中小學、幼兒園、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學輔助人員,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教學輔助人員違反師德行為,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擔任行政職務的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應撤銷行政職務的,由任命機關按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應撤銷教師資格的,按照《教師資格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滁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滁州市中小學教師違反師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附件2 滁教人 2011 3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中小學教師的師德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安徽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辦法 等規定,結合我市教師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教師 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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